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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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照目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进程来看,未来还需要有很长一段的路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问题。

其中遇到的最主要的困难就是国有企业当中有很多一部分员工,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的相关运营状况已经习惯,认为国家的铁饭碗不愿意轻易的进行改动。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摘要】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不仅仅是资本的重组,还牵涉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为重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导国企改制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法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诸多因企业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而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民主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只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企业才能充满活力,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更稳定健康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保障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及相关概念(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职工权益的内容。

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主要表现在:参见和组织公会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进行与厂方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类软权利;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民主参与权利;民主监督权利;工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立法和政策的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社会性别平等的权利。

(三)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问题。

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

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

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1、员工身份置换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国家对于大集体企业改制后员工的安排和善后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使企业进行改制,但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遭受到损害。

近年来,沈阳市的很多大的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企业改制也是出于对企业的负责。

可是企业进行改制后,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是比较重要的,比如员工的安置和处理等。

很多员工由于对我国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企业改制后,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365现编在此特为大家整理了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的相关资料。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一、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形式及涉及的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成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转变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形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法被暂时羁押等成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一是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二是劳动报酬的保障权;三是社会保险的保障权;四是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劳动关系调整大体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等。

国务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发[2003]375号令《工伤保险层次》等。

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

2、国务院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2005年11月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18号)3、有关部委文件: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1994年1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分派[2006]68号,2006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2003]21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置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一、集体企业的特点1、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2、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3、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4、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

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二、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

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

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在现实社会中,⼤集体企业改制,经常发⽣在国有企业改制。

因⽬前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属于私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性质是⾮常少。

⼤集体企业在改制时,会涉及到很多员⼯的留置和下岗问题。

因此,必须有⼀个详细的⽅案来解决员⼯的改制补偿。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具体企业改制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集体企业在进⾏改制的时,如果改制过程当中发⽣员⼯离岗,应该按照员⼯的⼯龄和平均⼯资的倍数来进⾏发放。

如果企业改制以后仍然还继续留在企业的这种情况,就不对员⼯发放补偿⾦。

具体如下所述:1、经济补偿按职⼯的⼯作年限计算。

每满⼀年的,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作年限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2、企业⽣产经营正常的,补偿⾦标准以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的平均⼯资为计算单位。

职⼯的⽉平均⼯资低于企业⽉平均⼯资的,按企业⽉平均⼯资标准计算;职⼯⽉平均⼯资⾼于当地职⼯社会⽉平均⼯资3倍的,按不⾼于当地社会职⼯⽉平均⼯资三倍计算。

3、计算补偿⾦年限时,职⼯的⼯作年限截⽌今年12⽉31⽇。

今年12⽉31⽇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实际⼯作年限计算。

由于职⼯个⼈原因离开⼯作岗位时间,不计算⼯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扣除。

其他规定1、国企改制不得向留⽤员⼯⽀付补偿⾦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改制前企业与留⽤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留⽤职⼯在改制前企业的⼯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的职⼯⽀付经济补偿⾦。

改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的职⼯,要⽀付经济补偿⾦。

2、解除关系员⼯补偿⾦按⼯龄计算按规定⽀付给职⼯的经济补偿⾦,由企业按职⼯⼯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的经济补偿⾦,⼯作年限不⾜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因工致残等人员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因工致残等人员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因工致残等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时间: 2007-11-27 17:27:00 信息员:本文被阅读次数: 1043【字体:大中小】宝政发[2001]144号为妥善处理好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军转干部、伤残军人以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有关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l、企业改制实行减员增效,原则上不与本企业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企业,对在岗的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因工致残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下岗。

2、企业改制实行全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军转干部、伤残军人愿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伤残军入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军转干部、伤残军人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作为企业留守人员处理,工资待遇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因企业破产、注销等因素,造成军转干部、伤残军人单位无着落,可挂靠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人员的正常管理和工资发放,企业按规定提留的生活费用划交给民政部门,提取的养老保险费划交给劳动部门。

3、对因工致残,经劳动部门核发《工伤证》的伤残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对伤残程度 l—4级的伤残职工,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按月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75%一90%(1级90%,2级85%,3级 80%, 4级75%)的抚恤金,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由劳动部门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直接发放,如企业破产或实施全员解除劳动关系,可由企业按规定标准计提该项费用划交给劳动部门,并由劳动部门代为发放。

(2)对伤残程度为5—6级的伤残职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可以退出生产岗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

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策划方案_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策划方案_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策划方案_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_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

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_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组长:_x副组长:_x成员:_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_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2•【字号】政字[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政字〔2008〕21号)为解决已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未到位等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实现工业突破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中工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退休、退养、等退职工的认定,以企业改制基准日为界定时间。

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范围是指在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未到位,至今仍与改制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职工安置费用计算、使用原则是:费用分段计算,合并使用,企业统一支付。

分段计算是指:以企业改制基准日为界,改制基准日前(含改制基准日)费用部分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有资产中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已改制企业,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职工结算;改制基准日以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已改制企业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固定工安置以改制基准日上年邢台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为标准并体现工龄差别,计算和发放职工安置费。

固定工应领取安置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合同制工人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办法领取经济补偿金。

职工应领取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职工签字领取或经职代会同意量化到职工个人后,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三、合同制职工安置以改制基准日前企业正常生产时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本人档案有记载且实际执行的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计算和发放经济补偿金,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改制基准日前1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执行;低于邢台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邢台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签字领取或经职代会同意量化到职工个人后,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格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xx﹞18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xx﹞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有情操作。

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职工安置时点。

按照 __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求,确定以xx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xx年12月31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xx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

在册职工中xx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

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

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

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一)在册职工安置。

对于xx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xx﹞8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再就业。

方式:存续企业招聘、职工自谋出路、纳入失业保险。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一)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岗职工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下岗职工及上岗职工中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

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为做好集体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照《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政发[XX]30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及方法截止到XX年12月31日,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6907人,其中:在职职工3866人;退休职工3041人。

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XX年1月至XX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400元,按400元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停薪留职期间;(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三、工伤人员补助办法集体企业现有工伤职工175人,其中:1—4级47人(有3人已退休);5—6级23人;7—10级105人。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首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应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

政府可以通
过培训和转岗等方式,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他们适应市
场经济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创业培训和支持政策,鼓励职工自
主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此外,政府应该在失业保险和再就业补助上提供更多的支持。

通过失
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再就业补助金的给予,可以减轻职工在改制过程中的经
济压力,稳定他们的社会地位。

此外,政府还可以在就业市场上提供一定
的优惠政策,给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更多的就业机会。

除了政府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还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和分红政策,激励职工积极参与改制过程,并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同时,企业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
开展职业转型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职工顺利实现职业转型。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挥其
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等领域发挥作用。


过提供相关的岗位和支持政策,激励职工参与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他们
的就业问题,又可以为社会作出贡献。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多元化的安置方式、积极的政策支持、
企业的配合和社会的参与,可以为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转岗,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 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

在市场发展的大潮中,许多大集体企业由于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而被淘汰,所以,许多大集体企业为了在市场环境中生存下来并获得更好的发展,会选择对企业进行改制。

大集体企业改制会涉及到对员工的补偿,那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起跟随来了解一下吧。

一、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二、公司改制经济补偿金发放形式有哪些?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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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 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

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 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

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范。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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