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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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准入制度

1、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和具有安全、卫生保障,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质量标准,符合以标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有商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码和名称;(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4、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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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6、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不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7、下列商品不得进入市场交易;(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2)国禁止经营的商品;(3)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4)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或失效变质的商品(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商品;(7)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8)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的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物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9)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10)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品;(11)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2)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禁用商标的商品;(13)迷信品、违禁品,反动、荒诞、淫秽、盗版的书刊、画片、唱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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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要验明供货单位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索要有关票据,建立购销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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