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
《广西工业园区分级管理办法》
广西工业园区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全区县域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区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提升我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出考核导向,按照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考核原则,重点考核园区经济规模、质量效益、园区建设、绿色发展等要素,注重考核园区发展速度及发展质量,促进园区提质增效。
本办法突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义,以发展特色产业园区为主基调,突出发展园区主导产业,壮大园区经济总量,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对园区实行星级分级管理,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分级管理的对象为经自治区批准或确认的工业园区(含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
第二章星级划分标准第四条对广西工业园区进行星级管理。
根据园区的经济规模、质量效益、园区建设、绿色发展等方面情况,分别对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进行星级评定,分为三至五星级,不同星级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星级评定按以下指标评审:(一)工业总产值及增速;(二)主导产业总产值所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三)税收收入及增速;(四)产出效益(工业总产值/园区已建成投产工业用地面积);(五)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速;(七)园区基础设施完成投资额;(八)主导产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所占园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九)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十)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十一)绿色园区建设。
第三章考核晋级管理第六条实施工业园区星级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评级,对照考核评级指标,按照广西工业园区星级管理考核评价细则(详见附件),对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级。
第七条根据考核结果,突出差异发展,分别对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进行排名,按照排名分别进行星级划分。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提升工业园区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工业园区的设立1. 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相关部门批准。
2. 工业园区的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条件。
3. 工业园区的规划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1.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成,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成立。
2.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和法规。
四、工业园区的管理要求1. 工业园区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工业园区应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推行清洁生产,维护生态环境。
4. 工业园区应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量。
五、工业园区的服务保障1. 工业园区应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满足企业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2. 工业园区应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企业关系,提供诚信、高效、优质的服务,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工业园区的扶持政策1. 工业园区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和项目资金支持。
2. 工业园区可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3. 工业园区可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七、工业园区的监督管理1.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园区内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 工业园区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园区的良好经营秩序。
八、工业园区的退出机制1. 工业园区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经核实属实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治或关闭。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一、园区设施管理1. 确保园区设施完好无损,包括道路、停车场、照明、建筑等设施。
2.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3. 及时处理设施故障或损坏,确保园区正常运转。
4. 对园区设施进行更新和改造,提高园区的整体环境和设施水平。
二、环境卫生管理1.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园区环境整洁卫生。
2. 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园区内的垃圾桶、垃圾袋等清洁。
3. 保持园区公共场所的整洁,包括公共卫生间、走廊、大厅等。
4. 对园区内的卫生死角进行清理,确保园区环境的整洁。
三、绿化管理1. 制定绿化管理制度,对园区内的绿化进行规划和管理。
2. 定期修剪园区内的花草树木,保持园区的绿化美观。
3. 及时防治园区内的植物病虫害,保证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4. 对园区内的空地进行绿化改造,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
四、安全管理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园区内的安全秩序。
2.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对园区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园区的安全。
3.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
4. 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租赁管理1. 制定租赁管理制度,对园区的租赁进行规范管理。
2. 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对承租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转。
4. 及时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保证园区的经济收益。
六、能源管理1. 制定能源管理制度,对园区的能源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2. 合理调配和使用能源,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转。
3. 对能源使用进行监测和统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4. 推广节能技术和措施,提高园区的能源利用效率。
七、维修保养管理1. 制定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对园区的设施进行规范维修和保养。
2. 对园区内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管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记录和归档,方便后续管理和查询。
4. 对维修保养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2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利益,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物业管理服务,推动工业园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依法、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尊重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
第二章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是负责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行政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由指定,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保洁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2、安全服务:负责保卫和安全巡查,确保园区安全。
3、绿化服务:负责园区绿化的养护和美化工作。
4、维修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5、其他服务:根据具体需求提供其他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费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于支持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管理物业费,并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开支。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账务。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
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
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
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
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强工业园治安管理,保证正常生产秩序,确保工业园生产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出入管理(一)公司员工1、公司员工一律凭工作牌(临时工作证)刷卡进出工业园大门,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工业园的,应先刷卡再放行;2、工作时间需要外出的,应经过厂部领导审批同意,门卫值班人员做好员工出入登记。
3、被除名或离职的人员,需凭厂部开具的《放行条》,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行李后方可离开厂区。
(二)外来人员1、外来人员:2、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入工业园的,应主动出示____件,做好来访登记,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并电话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到门卫室接送来访者,并发放来访证,外来人员一时联系不上被访者的,可以在门卫室或指定位置等候。
(无人接待的来访者,一律不得进入园区)3、严禁闲杂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工业园。
4、外来人员离开园区必须归还来访证,损坏或丢失,赔偿____元/个。
(三)培训学员1、培训学员由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入校发放培训证;2、凡入园区的学员必须佩带培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出大门,并与培训学校校长电话核查;二、物资出入管理(一)公司物资(包括成品、样品等)出厂的,凭工业园仓储中心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或放行条,经门卫核对无误并做好登记后才能离开厂区;(二)供货商送货入工业园,门卫应认真核对送货单,原则上危险品、易燃____物品进入厂区需经过厂部领导审批或由采购部门接送。
三、车辆管理(一)员工车辆进出工业园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出入登记;(二)员工车辆(非机动车)进出工业园时,门卫值班人员应督促员工下车刷卡;(二)外来车辆请停放园区大门左侧(无人对接的车辆禁止进入园区),外来车辆进出公司的,应先做好来访登记,门卫值班人员应做好身份确认,并履行出入物资检查;(三)门卫值班人员应引导进入厂区的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四、门卫岗位工作职责(一)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微笑服务。
(二)值班人员衣着整齐,讲究仪表,统一佩戴工作牌。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本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具备土地和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节:审批程序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国家统一命名。
第三章:工业园区的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工业园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节: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应制定详细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并进行定期修订。
第三节:用地管理工业园区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监管,防止乱占乱用。
第四节:环境保护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染管理,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节:企业管理工业园区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工业园区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构工业园区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工业园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节:评估标准工业园区应按照像关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业园区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一节:处罚措施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二节:奖励措施对在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包括表扬、奖金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工业园区申请设立材料清单附件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措施附件三:工业园区评估标准附件一:工业园区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工业园区申请书- 工业园区规划图纸- 工业园区环境评估报告附件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措施- 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废气管理设施建设方案-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方案附件三:工业园区评估标准- 工业园区环境评估标准- 工业园区安全评估标准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园区条例》: 国家对工业园区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法规。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物业管理行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园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经营,公平、公正、公开,服务企业和居民,保护环境,持续改进。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规划范围、用途和功能区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合理确定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确保各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按照规划要求,明确工业园区各区域的规划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
3-考虑到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集中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4-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规划绿化、排污和噪音控制等设施。
5-具备应急处理措施和疏散路线的设置。
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物业管理的合规性、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2-规定物业内的车辆停放、道路使用等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3-设置安全防范设施,保障企业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维护物业内的卫生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业园区的整洁和舒适环境。
5-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6-组织开展物业质量检验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员第八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的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与企业和居民开展有效互动。
3-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意识。
4-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岗位设置合理。
第十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园区内物业的统一管理,维护园区内秩序,推动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公平公正。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良好的业主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组织第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注册,取得合法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园区内物业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管理有效。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以下基本管理服务: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维修保养工作组,负责对园区内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业主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保障园区内人员和物资的安全。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并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公示,并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园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园区内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使用权等。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某某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某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
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成都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附件1成都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含工业集中发展点)(以下简称“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由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园区内各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配备第四条园区应成立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八有”(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需的装备和设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总体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二)明确园区管委会领导、成员、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三)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四)按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羊安、临邛等工业园区及其所属的独立工矿点。
第三条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入驻企业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和落实奖惩;(二)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独立工矿点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三)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必要的经费投入;(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封闭运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受市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牵头组织园区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审查工作;(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七)督促相关机构科学制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_1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制度1㈠物业概况z工业园区前期物业管理分为碧湖和南山两个区块。
碧湖区块的道路卫生清扫和市政设施维护等。
南山区块的道路卫生清扫,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及路灯维护管理等。
㈡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与服务标准:1、基本要求:⑴园区实行全面保洁,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整体环境舒适,绿化效果佳,环境卫生、绿化维护良好。
道路统扫后必须做到车行道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无砂、石、土,无杂草杂物,无跳扫漏扫、漏畚,无烟头纸屑,明沟等畅通无沉积物。
每天收集清运垃圾一次,按时擦洗垃圾箱、垃圾桶等;做到垃圾箱、垃圾桶等整洁无污渍,清扫产生的沙石、土不得扫入下水道或倒入绿化带及沿路边。
⑵物业公司有完善的物管方案,质量管理、维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业务素质高,服务主动热情。
⑶园区的配套设施及水、电、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
⑷园区垃圾箱摆设整齐,外观整洁;道路护栏及其它附属设施清洁;道路标志等清洁完美。
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按规定在园区的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所提供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项目和收费价目。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白天专人值班接待,及时受理业主咨询、投诉,处理有关物业服务事务,并建立完整的投诉、维护和回访记录。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⑴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⑵园区设施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施运行记录;对设施故障及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⑶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100%。
⑷水、电、消防等设施维护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⑸道路平整通畅,停车泊位划定整齐。
⑹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100%。
⑺市政设施整洁,主要设施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园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园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监督检查园区内企业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协调处理园区内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企业安全管理1. 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2.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3.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新员工入职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园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如消防设施、通风设备、防爆电器等。
2. 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立设备台账和维护记录。
五、消防安全管理1. 园区内企业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 企业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严禁在园区内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1.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对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七、作业安全管理1. 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八、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1. 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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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榆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榆佳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
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第四条根据2010年9月1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榆编发〔2010〕15号文件批复,设立“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职责: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室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管委会各科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统战、保卫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草拟管委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负责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负责指导服务工业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协助新办企业申领工商证照;负责草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委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建设科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工业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配合县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等工作;收取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给园区管委会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二)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三)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四)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三)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入园程序:(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委会研究,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
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三)园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四)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一年内未动工的取消此项目。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如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
公共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二十条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土地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核定用地标准。
第二十三条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住园区企业应当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园区管委会按规划为企业实行分批供地,严禁一次性供给。
第二十四条工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绿化第二十八条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园区管委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三条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管委会安排,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劳动保障第三十六条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条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二条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