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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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榆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榆佳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根据2010年9月1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

问题会议纪要,榆编发〔2010〕15号文件批复,设立“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室

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管委会各科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统战、保卫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草拟管委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

负责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负责指导服务工业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协助新办企业申领工商证照;负责草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委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建设科

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工业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配合县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

等工作;收取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给园区管委会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二)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

(四)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委会研究,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园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

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

(四)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一年内未动工的取消此项目。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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