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doc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促进园区的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工业园区的管理与建设。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拥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团队。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用地规划、环境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确保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工业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工业园区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落实企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工业园区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督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2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利益,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物业管理服务,推动工业园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依法、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尊重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
第二章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是负责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行政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由指定,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保洁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2、安全服务:负责保卫和安全巡查,确保园区安全。
3、绿化服务:负责园区绿化的养护和美化工作。
4、维修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5、其他服务:根据具体需求提供其他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费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于支持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管理物业费,并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开支。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账务。
工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维护工业园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指通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与统一管理的产业园区,以生产制造、加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负责组织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工业园区的正常秩序;(三)负责制定工业园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管理工业园区的资金收支、项目建设和维护等工作;(五)负责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政府委派,任期为五年,连任一次。
第三章工业园区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工业园区企业包括产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等。
产业企业是指在工业园区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实体经营活动的企业;商业企业是指在工业园区从事商品买卖、仓储、物流等活动的企业;服务企业是指在工业园区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
第七条工业园区企业在注册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工业园区员工的规定第八条工业园区员工应遵守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工业园区的秩序,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工业园区员工应遵守工业园区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条工业园区员工应注意劳动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保护环境卫生,禁止乱丢乱倒垃圾。
第五章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应设立安全逃生通道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
第六章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开展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园区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在本办法中是指以工业经济为主体,并以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为基本特征,集中发展现代高科技、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产业的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工业发展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地域资源,制定相应的规划和管理条例,健全园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园区的定位和总体规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低碳经济的理念,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落实园区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和要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可行性、环境适应性、社会受益性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能源审查等程序,确保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工业园区应当设立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保障,组织实施园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维护园区规则和秩序;(二)协调解决园区企业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三)组织实施园区建设和改造;(四)认真做好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园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竭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园区内保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园区环境质量,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同时开展环保教育宣传。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本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具备土地和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节:审批程序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国家统一命名。
第三章:工业园区的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工业园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节: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应制定详细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并进行定期修订。
第三节:用地管理工业园区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监管,防止乱占乱用。
第四节:环境保护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染管理,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节:企业管理工业园区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工业园区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构工业园区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工业园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节:评估标准工业园区应按照像关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业园区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一节:处罚措施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二节:奖励措施对在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包括表扬、奖金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工业园区申请设立材料清单附件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措施附件三:工业园区评估标准附件一:工业园区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工业园区申请书- 工业园区规划图纸- 工业园区环境评估报告附件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措施- 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废气管理设施建设方案-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方案附件三:工业园区评估标准- 工业园区环境评估标准- 工业园区安全评估标准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园区条例》: 国家对工业园区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法规。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鲁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围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l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掌覃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刨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刨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抟术哥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刨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上及大型企业为梭心约工业聚集区域刨建围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鄙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固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创建第五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
国家高新技术声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刨建申请。
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
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园区创建申报条件:(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模版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员工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环境友好。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实施本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工业园区内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内部和外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以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业园区规划,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工业园区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用地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规划等,以保证工业园区内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工业园区应当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供电、供水、供气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企业准入与退出第十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企业准入审核程序,并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二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签订园区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企业在工业园区内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取消其在工业园区内的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退出工业园区应当提前通知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并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园区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园区服务,如安全检查、环境监测、用水用电供应等。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企业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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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榆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榆佳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
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第四条根据2010年9月1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榆编发〔2010〕15号文件批复,设立“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职责: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室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管委会各科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统战、保卫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草拟管委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负责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负责指导服务工业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协助新办企业申领工商证照;负责草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委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建设科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工业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配合县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等工作;收取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给园区管委会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二)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三)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四)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三)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入园程序:(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委会研究,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
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三)园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四)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一年内未动工的取消此项目。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如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
公共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二十条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土地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核定用地标准。
第二十三条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住园区企业应当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园区管委会按规划为企业实行分批供地,严禁一次性供给。
第二十四条工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绿化第二十八条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园区管委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三条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管委会安排,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劳动保障第三十六条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条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二条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