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壁垒,开展贴现业务。
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银行发展现代化、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要,也是增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制订的目的是规范银行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并提高银行的社会形象。
二、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基本内容1、贴现标准各银行参加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标准应当参照本行当前规定的承兑汇票贴现标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有可操作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贴现流程(1)申请贴现:商业汇票贴现客户在具有贴现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的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银行对汇票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贴现标准的汇票按协议贴现。
(2)签署贴现合同:银行与商业汇票贴现客户就委托代理贴现事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贴现的标准、费率、期限、风险及责任等事项。
(3)发放贴现款:银行核验汇票、贴现审核通过后,按约定贴现利率发放贴现款项。
发放贴现款项时,银行应核实商业汇票贴现客户的相关信息和资质文件,确保贴现手续完备,并将贴现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4)委托代理汇票核销:银行贴现完毕后,应将商业汇票在核销日当天向出票单位核销。
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中,银行承担代理人和贴现人的责任,负责值乘、追索、督促卖票人履行合同,并代为进行商业汇票的核销工作。
三、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管理要求1、明确贴现标准商业银行应明确商业汇票的质量标准,加强商业汇票质量的管理,防范商业汇票的信用风险。
2、加强内部风险管理(1)银行应加强部门间的横向协作,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完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并同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运用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内部风险控制。
(2)银行应设立适当的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的权责混淆和利益冲突,严格执行业务授权制度,保证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并建立准确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
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一)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
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最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兴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条件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针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业务,以规范、合规、风险可控为原则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商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风险监管、信息披露、风险评估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基本原则: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可控、规范化、公正公正、信息透明、合规合法、互惠互利。
3、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为避免承担不合理风险,应通过建立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定期检查、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以最大程度地控制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风险。
二、业务规范1、业务审批:商业银行应制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审批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客户信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等财务信息的审核,对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保贴和担保措施。
2、信息收集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承兑汇票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商业承兑汇票市场数据和信息披露,及时公布发生重大风险的汇票情况。
3、合同管理:商业银行与客户签署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合同模板和条款并加以修订,确保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同符合合法、规范的原则。
4、风险评估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对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控制,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缓释、优化和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5、监管指导: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进行监管指导,定期检查和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业务合规性、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1、风险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和管控,对风险压力作出及时预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2、应急处置:商业银行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组织风险处理较大的紧急委员会,确保风险处理措施及时、有效、完整。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第二章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第四条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
(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一)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出票人且为承兑人)向我行申请保贴业务。
(二)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贴现申请人),或经其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我行也可给予保贴.第七条我行办理保贴业务,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保贴业务授信余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含);AA- ~A级(含)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含);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含);BBB级(含)以下客户保证金比例为100%;对未评级客户收取100%保证金。
(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须从其规定。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
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一)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
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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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的融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相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是指我行对特定承兑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在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申请贴现时保证予以贴现的一种授信;或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承诺对其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审批的授信额度内保证予以贴现的一种授信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并经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应纳入申请人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第二章保贴业务品种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协议后,本行承诺对持票人持有的买方承兑的商票在额度内保证予以贴现;(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内保证予以贴现。
第三章申请人条件及办理程序第七条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我行及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含)以上;(三)承兑人和收款人(持票人)建立购销关系时间在2年以上(含),双方无关联关系;(四)原则上承兑人和收款人(持票人)中至少有一方为电力、电信、石化、自来水等资源型垄断企业、上市公司,或具有财政支付背景项目等经我行认可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优质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五)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能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六)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不低于汇票金额10%的保证金(特殊情况经总行审批可降低或免除保证金比例),并对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提供有效担保;(七)我行流动资金授信规定的其他条件。
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层级: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四章贴现条件 (7)第五章贷后管理 (9)第六章风险控制 (10)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票贴现暂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首次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资格。
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原则上需由分行负责,经总行批准的支行除外。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用企业授信额度,纳入我行企业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并应按照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审核;同时,可根据贴现申请人及承兌人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质/抵押、保证等担保,以缓释授信风险。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人和持票人中至少有一方已在我行取得相关授信额度。
在占用贴现申请人额度的情况下,对贴现申请人的授信本质上应视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同时因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信用,不应因有商业承兑汇票而放宽对贴现申请人自身履约能力的评估和授信要求。
在占用承兑人额度的情况下,主要考察承兑人信用资质,即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贴现申请人的要求适当从宽。
前述两种情况下发生的商票贴现业务,均应纳入贴现申请人授信总量的统计范围。
商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一.产品定义在事先审定的贴现额度内,银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或特定持有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
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以下简称“商票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持票人。
业务种类可分为给予贴现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和给予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两种。
二.产品优势(一)对于交易双方1.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加强商业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从而使得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买方接受。
2.对承兑人来说,以商业信誉购买商品,节约营运资金和资金成本;同时,省去了开立银票需缴纳的费用和保证金,节约成本。
3.保贴额度循环使用,且出票无需在银行柜台办理,操作简便。
4.对于持票人来说,以买方的信用获得资金融通,贴现无需另外的担保,手续比普通商票贴现简便快捷。
(二)对于银行1.项目封闭运作,可以控制资金流向,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2.票据责任形成的隐形连带责任担保,降低了操作风险和操作成本。
3.通过票据业务,充分借助核心企业的结算链条,便利银行营销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实现链式营销。
三.适用范围(一)核心企业实力雄厚,履约能力强,且希望简化操作流程并降低财务成本。
(二)核心企业希望稳定上下游渠道,愿意通过自身信用支持上下游企业的发展。
(三)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企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并希望借助银行通过商票进一步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四)核心企业希望借助商票保贴业务优化自身对下游经销商的支持政策,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四.准入管理与我行一般授信客户要求一致,但如商票承兑人为供应链非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应需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并向我行推荐其重点下游分销商。
五.企业需提供的材料除基本授信资料外,客户还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向我行提供或签署以下文件资料或协议:(一)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或订单(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承兑人)》六.操作流程(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给予贴现人)1.卖方企业向我行申请保贴额度,通过审批后,卖方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
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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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经营机构根据本行《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修订)》(银〔2009〕768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
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作定期检查,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跟踪各方票据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防范信贷风险。
第九条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关联企业商票保贴业务要加强审查,防范关联企业互开互贴、滚动开票、利用商票保贴业务套用银行信用。
第十条把握贴现利率走势,根据客户要求,采取确定利率或区间浮动利率等做法,既保障本行业务收益,又吸引优质客户。
第十一条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一)对于以承兑人为授信主体的商票保贴业务,应对相关的额度授信合同、授信担保合同等做相应修改:
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第二条“授信额度”中业务名称栏应填写“商票保贴业务,包括为持有以受信人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办理的商票贴现业务。
”《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贴现申请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授信合同的分合同,是本授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
同时本受信人同意根据贴现协议承担清偿责任。
”
2、根据不同的授信担保方式,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贴现申请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系本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二)非基本授信项下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非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
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在担保有效期内由债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通过贴现申请人在债权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担保额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2006〕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