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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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年加工生皮能力3万标 年 加工生 皮能 力3万标 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 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 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5 年 加工蓝 湿皮 能力3万 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 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 产线 线
制革
炭化室2.5米及以上小 机焦炉
焦炭
单炉产能5万吨/年及以 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 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 上炭化炉(兰炭) 以上炭化炉(兰炭) 以上炭化炉(兰炭)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 产能40万吨及以上的热 收焦炉 收焦炉 回收焦炉
50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金矿热电炉 金矿热电炉 金矿热电炉 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 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 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 铝合金电炉 钡铝合金电炉 钡铝合金电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生 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 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 产线 线 线 电石 单台变压器容量6300千 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 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 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铁合金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行业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 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 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 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 线 线 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 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制浆生产线 制浆生产线 制浆生产线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污染企 业应 整体 淘 汰 。
妥善 安置 职工后 ,剩余 资金再 用于 企业转 产 、化 解债 务等 相关 支 出 。
3 优先 支持 淘 汰 落后 产 能 任 务 重 、职 工 安 . 置 数量 多 和 困难 大 的 企 业 ,主要 是 整体 淘 汰 企
为加快 产业 结 构调 整升 级 ,提高 经 济增长 质量 ,深 入推 进节 能减 排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 步加
强 淘 汰落后 产 能工作 的通 知 》 ( 国发  ̄0 0 7号 ) 《 2 13 、 国务 院办公 厅 转 发环 境 保 护部 等 部 门关 于 加强 重 金 属污染 防治工作 指 导 意见 的通 知 》 ( 国办发 (00 6 号 ) 以及 国务 院制订 的 钢铁 、有 色金 属 、 2 13 1 纺 织行 业 等产业 调 整 和振兴 规划 等文 件要 求 ,“ 十二 五 ”期 间 ,中央 财 政将 继 续 采取 专 项转 移 支付 方 式 对 经济欠 发 达地 区淘 汰落 后产 能工 作 给予奖 励 。为加 强 财政 资金管 理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我们制 定 了 《 汰落后 产能 中央财政 奖励 资 金管 理办 法 》 淘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
第三 条
本 办法 适用 行业 为 国务 院有 关文件
规 定 的 电 力 、炼 铁 、炼 钢 、焦 炭 、 电 石 、铁 合 金 、电解铝 、水 泥 、平板 玻璃 、造 纸 、酒 精 、味
精 、柠檬酸、铜 冶炼 、铅冶炼、锌冶炼 、制革 、
印染 、化纤 以及 涉及 重金 属污染 的行 业 。
国务 院公 报 2 1 3 0 1・ 1
部 门文件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 能 源局 关 于 印发 《 汰 落 后产 能 中央 财 政 奖 励 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然 要求 。近年 来 ,随着加 快产能 过剩行 业结 构调 整 、抑 制重 复建设 、促 进节 能减排 政策 措施 的实施 ,淘 汰 落后产 能工作 在部分 领域 取得 了明显成 效 。但 是 ,由于长期 积累 的结构 性矛 盾 比较 突 出 ,落后 产能退 出的 政 策措 施不 够完 善 .激 励 和约 束作 用不 够 强 ,部分 地 区对 淘 汰落 后 产能 工 作认 识 存在 偏 差 、责 任 不够 落
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能 源局 。要 切实 担 负起 本 行 政 区域 内淘 汰 落后 产 能工 作 的 职责 ,严 格 执 行相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各项 政策 措施 ,组织 督促 企 业按 要求 淘 汰 落后 产 能 、拆 除 落后 设施 装 置 ,防止 落后 产 能转移 ;对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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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0 0 2 1 ]7号
为 深入 贯彻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加快 转变 经 济发 展方 式 .促 进 产 业结 构 调整 和优 化升 级 ,推 进 节 能减
剩和 重复 建设 引 导产 业健 康 发展 若 干意 见 的通 知 》 ( 国发 [ 0 9 8号 ) 《 业结 构 调 整指 导 目录》 以 2 0 ]3 、 产
及 国务 院制订 的钢 铁 、有 色 金属 、轻 工 、纺 织等 产业 调 整 和振兴 规 划等 文件 规定 的淘汰 落后 产能 的范 围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川经信办环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川经信办环资〔2015〕9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为科学制定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确保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的真实、可靠,我委将于近期组织相关节能监察机构对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见附件1)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三)关于做好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4〕19号)。

(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74 号)等。

二、核查工作组组成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和成都市、自贡市、广元市、内江市、遂宁市、凉山等7个节能监察机构的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采取异地交叉核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一)1月13日-1月14日,各核查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二)1月16日前各节能监察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核查情况汇总(一式2份以及扫描件)报至我委。

四、工作要求(一)各相关节能监察机构是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主要专业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明确核查责任。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财建[2012]818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条件。

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淘汰。

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二篇)

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二篇)

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按照国发〔____〕号和发〔____〕____文件要求,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1.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各相关部门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抓落实。

2.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按国发〔____〕号和发〔____〕____文件要求,区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措施落实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重点内容。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没有建立____机构、工作机制和实施有效措施的县区和企业,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区域及分管领导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瞒报慌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行业准入制度。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

新上“两高一剩”项目,发改委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土地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土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办的依法撤回。

5.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环保、安监和电力等部门对“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企业,定期开展运行监测、监控,严格把关,及时公告,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未经复审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擅自生产。

6.推行“差别电价”政策。

对“两高”行业(包括镁砂、水泥)和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和峰谷平用电管理,提高资源性产品使用价格,提高“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使用成本,使其无法生存。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和价格杠杆的制动作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实施依法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对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

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上述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外,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二、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国发﹝2016﹞6号文件、国发﹝2016﹞7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

资金管理细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三、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四、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次年 2月 底前 , 省级 财政 、 工业 和信息 化 、 能源 等部 门要将 奖励 资金安 排和 使用情 况 ( 见 附 2 、 详 ) 落 后产 能实 际淘 汰情 况 和 书 面验 收意 见 等上 报 财 政部 、 工业 和信息化 部 、 国家 能源局 。同时 , 要将 使 用 中央财政 奖励 资金 的企 业 基本 情况 、 录像 、 图片 等相关 资料 整理成 卷 , 以备检 查 。
性 和有效 性 。
2 优先 支持 淘汰落 后产 能企业 职工安 置 , 善 . 妥 安 置职工 后 , 剩余 资金 再 用 于企 业转 产 、 化解 债 务 等相 关支 出 。 3 优先 支持 淘汰落后 产能 任务重 、 . 职工 安置 数
第五章
第十七 条
附则
本 办 法 由财 政 部 、 业 和 信 息 化 工
量 多和 困难 大 的企业 , 主要是 整体 淘汰企业 。 4 优先 支持 通过 兼 并 重组 淘 汰 落后 产 能 的 企 .
业 。
部、 国家 能源 局 负 责 解 释 , 省 ( 、 ) 依 据本 各 区 市 要 办法 和 当地实 际情况 制订 实施 细则 , 明确奖励 资金 安排 原则 、 支持 重 点 、 支持 标 准 等 , 报财 政 部 、 业 工
能实 际淘 汰情况 进行 现场检 查 和验收 , 出具书 面验 收 意见 , 在省 级人 民政府 网站 和当地 主流媒体 上 并

2・
况, 可采 取先 淘汰 后 奖励 、 制 定 职 工 安 置方 案 后 先
第十 一条
奖励 资金 由地方 统筹安 排使用 , 但
必 须坚持 以下 原则 :
1支 持 的淘汰 落后 产 能 项 目须 符 合本 办 法 第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附件: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依据和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

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资金申报、核拨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淘汰落后产能需满足国家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偿的门槛要求。

其次,其提供的相关生产线以及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必须相一致,不得转移。

同时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最后,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相关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法律依据:《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

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晋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8]50号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实现我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场地平整费、植被恢复费等的补助,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专项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经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经委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任务。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专项补偿资金年度总预算。

2.参与专项补偿资金补偿额度的确定。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项补偿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科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分年度、分行业、分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细化到具体企业,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

2.督促市、县(市、区)和企业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地验收合格后,提出具体补偿意见,报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8]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8]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8]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为确保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落后产能按要求淘汰和中央下达财政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2月25日至3月3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列入2007年度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通过对国家核定我省的175户企业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的检查看,各省辖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措施得力,落后和高耗能设备已基本淘汰,绝大部分淘汰设备已拆除废毁。

具体情况是:126户企业对应淘汰设备进行了彻底拆除废毁;44户企业对应淘汰设备进行了关停和部分拆除;辉县市电磁线厂、辉县市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焦煤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平煤集团矸石电厂和平煤四矿矸石热电厂5户企业应淘汰设备仍在运转。

为确保落后产能按要求淘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对应淘汰的落后设备已经关停但未按要求淘汰到位的44户企业(名单附后),各省辖市要督促企业必须于5月底前对设备进行拆除废毁,在申报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将设备拆除情况(附拆除证明及照片)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二是辉县市电磁线厂、辉县市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焦煤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平煤集团矸石电厂和平煤四矿矸石热电厂等5户企业必须于5月底前拆除应淘汰设备,并将设备拆除情况(附拆除证明及照片)上报;5月底前仍未拆除废毁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财建[2007]87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法 》 中所 称 关 闭小 企 业是 办 指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资 源 能源 浪 费 、 境 污 染 、 全 隐 环 安
《 法》 定 , 明两年 补 助 资 励 ) 办 规 今 资金 。 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 规 和 产业 政 策 ,对存 在产 能 过 剩 、 关 金支 持 的重 点是 : 围绕促 进 节 能减 用 于 关 闭企 业 职 工 安置 等 支 出 根
排、 淘汰 落后 生产 能 力和 安全 隐患 据 关 闭小 企业 工作 的实 际进 度 . 补
患突 出 、 布局 不合 理 等 问题 的各 类
小企业 实施 的行 政性 关 闭
治理 , 点关 闭, ) 、 重 J台炼 小化 工 、 、 小 助 资金 结余可 以转结 下年使 用 关
》 获批明年 6 月实施
用管理 不尽规 范 。
《 办法 》规定 ,对违 反规 定 设 立、 收、 征 缴纳 、 管理 和使 用政 府 性 基金等行为 , 依照《 将 财政 违 法 行
截至 目前 . 国共 设立 了包括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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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号公告 . 3 批准由中国建筑东北设 为 G 5 5 4 2 l . 2 1 B 0 7 — 0 o 自 0 1年 6 计研 究院院有 限公司和 广夏建设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 的《 墙体材 料应
院文件 规定 . 支 持特 定 公共 基 础 在 以 收 费 名 义 变 相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政 部 或 者 省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统 一 为 设 施 建 设 和 公 共 事 业 发 展 ,向 公 金 的现象 。 二是 越 权设立 政府 性基 印 制或监 制 的财政 票据 。 民 、 人和 其他 组 织无 偿征 收 的 具 金 问题屡 禁不 止 , 重 了社 会 有关 法 加 有 专项 用途 的财 政 资金 . 国 家财 是 政 收入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方面 负担 三是政 府性 基金 征 收使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

支持工业发展政策指南(二):专项资金扶持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3一、国家专项资金1、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财政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咨询电话:0311-2、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工促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工促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发改委、财政部门咨询电话:0311-、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内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企业靠假材料和行贿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金案例

企业靠假材料和行贿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金案例

企业靠假材料和行贿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金史剑致在认识王广纪后,多次采用请吃、送钱送物、交朋友等手段对他进行拉拢,先后3次向王广纪行贿2.2万元。

于是,王广纪既没有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也没有到宏发造纸厂现场核查,即拟写了县财政局、发改委的联合文件和县政府的确认函。

中央财政2007年开始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没想到,依靠假材料和行贿,虚假的河南省淅川县宏发造纸厂竟然通过了层层审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50万元。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对一起在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中诈骗、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窝案维持原判。

被告人史剑致、王忠山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年,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获有罪判决。

2013年5月初,南阳市检察院获悉,淅川县宏发造纸厂涉嫌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下称“专项奖励资金”),个别工作人员可能有渎职行为。

5月7日,由南阳、淅川两级检察院10名干警、公安机关技侦专家组成的办案组,从淅川县财政部门调取了近3年有关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宏发造纸厂申报7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但这笔钱最后拨到了淅川县宏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而且钱到手后宏发造纸厂负责人史剑致就销声匿迹了。

人史剑致,但史剑致的反侦查能力很强,他不停变换藏匿地点、更换通讯工具和手机号码,并同时使用多个身份证。

一时间,侦查陷入被动。

办案人员利用技侦平台进行串号分析研判,及时破译了史剑致不断变换的手机号码,最终锁定史剑致相对固定的藏身之所。

2013年6月18日,办案组远赴拉萨将史剑致抓获。

不久,同案犯王忠山也被抓获归案。

据查,2009年3月,史剑致与王忠山商定,由史剑致租赁王忠山未投产的小厂,租期5年、每年20万元,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奖励资金。

史剑致将厂名定为淅川县宏发造纸厂,自己任法定代表人,还伪造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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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

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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