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十一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22•【字号】•【施行日期】198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交通的管理,保持道路良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交通规则》、《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桥梁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市区所有道路(包括人行横道和广场,下同)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上堆物、搭建、设摊、作业和停放车辆。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期者,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条为了便于区别情况,加强管理,市区道路划分为甲、乙、丙三等(详见附件),其管理要求如下:甲等道路,指主要商业区、机场、码头、车站的主要通道,经常有公共车辆行驶的道路,文化娱乐中心、历史纪念场所和宾馆周围的道路。
甲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物、搭建、设摊;在这些道路上进行建筑施工的,除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外,不准把人行道围作施工作业场地;必须搭设脚手架等施工设施时,不得影响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
乙等道路,指有公共车辆行驶但总的交通量不大,或虽无公共车辆行驶而机动车辆较多的道路。
乙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平整,道路畅通,一般不准搭建固定摊棚。
对确需临时占用这些道路的,审查时应对占用范围和时间严加控制,不得堵塞或影响交通。
丙等道路,指除上述甲等、乙等以外,很少有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
在丙等道路上,也应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非经审查批准,不得堆物、搭建。
第三条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道路等级、占用面积大小和时间长短确定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一、道路分等收费标准是:甲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五分,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五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 19页)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 19页)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与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与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列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与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与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2010.11.15
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黄府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府规〔2012〕4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第2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25日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田子坊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田子坊地区的管理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田子坊地区,是指东起思南路,西至瑞金二路,南起泰康路,北至建国中路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职责)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田子坊地区综合性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田子坊地区的管理工作。
田子坊地区的环卫作业、绿化养护和景观灯光设施维护等由田子坊地区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第四条(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田子坊地区各单位(含厂房区和居改非用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田子坊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发令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五)没收违章物资。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1995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置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一)设置菜场的;(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辆、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的路段;(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的同时,又能维护公平与正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所面对的问题。
下文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DB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T415-2008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2008-10-22 发布2009-3-15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T415-2008前言为有利于规范城市人行道设施设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 的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袁文平 陆正海 商国平 姚颖东 陈予平 本标准于 2008 年 10 月首次发布。
I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种类、一般规定、设置位置、设置密度。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施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1/28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第一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 道路停车场计费表。
3.2 第二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 (点) 、阅报栏、流动厕所等。
3.3 第三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广告设施、公益指示牌。
3.4 路段 两个相邻交叉路口之间的道路。
3.5 公共设施带(见图 1) 宽度大于 3m 的人行道上距侧石外边线 1.5m 范围内专用于设置第一、第二和第三类设 施(在以下的章节中简称三类设施)的特定区域。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图 1 设置在宽度大于 3m 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 3.6 公益指示牌 仅限传递告示政府机关、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或地标性建筑物等所在地方向、地点、 距离信息的标牌(不得含有商业、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等信息) 。
占道设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道设备管理,规范占道设备使用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占道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占道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三)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占道设备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占道设备,是指在道路上占用一定空间,用于临时停放、展示、施工、服务等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占道设备分为以下类别:(一)临时停放类:包括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区等;(二)展示类:包括临时广告牌、展示架、宣传栏等;(三)施工类:包括施工围挡、施工设施、施工车辆等;(四)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临时服务点、便民设施等。
第三章占道设备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占道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占道设备申请。
第七条占道设备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占道设备使用申请表;(二)占道设备设计图纸;(三)占道设备使用说明;(四)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本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使用人。
第九条占道设备经批准后,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期限和方式使用。
第四章占道设备使用要求第十条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期限和方式使用占道设备;(二)确保占道设备的安全、稳定,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三)占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四)占道设备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五)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占道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占道设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占道设备上设置明显标识,标明占道设备的使用单位、联系电话、批准文号等信息;(二)及时清除占道设备上的杂物,保持道路畅通;(三)发生占道设备损坏、故障等情况,应当立即修复或更换;(四)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1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
21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解读《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订,并于XX年x月x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人行道的通行功能,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条件一、制定背景近几年来,利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现象越来越多,除了交通标杆、邮筒、废物箱等原有设施有所增加外,其他如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牛奶亭、阅报栏、各类指示牌等大量增加尽管这些设施的设置给市民带来了一定便利,但不同的设施在人行道上设置得杂乱无章,有的地段已经趋于过度和无序,使人行道通行能力降低,甚至通行受阻,影响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发挥,是交通不畅的原因之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提出必须加强人行道管理的要求,市建设交通委作为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本市人行道管理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并听取了相关管理部门、设施设置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制定颁布了《规定》二、有关条款解读 1、关于管理方式《规定》对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与道路功能的及时配套,同时又能有效控制设施的布局,最大限度的保证通行空间第一类设施,即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这类设施应当在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规划、设置,避免道路建成后再占路、掘路如需在已建成的道路上设置设施,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第二类设施,即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阅报栏、流动厕所如需设置,设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过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方可许可设置 2、关于设置设施的技术要求《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是本市关于在人行道上设置设施的地方性标准,是与行政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技术标准该标准对第一类设施、第二类设施在人行道上如何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设施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设置两类设施必须符合该标准 3、关于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条件1设置第二类设施应当经过行政许可,且应当符合第十条所列的许可条件除了对材料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外,实质性的规定是符合本区域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设施不得设置于路口人行道,所设位置的人行道宽度必须大于三米,设置后留下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一点八米,设施管理方案或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有的许可条件同时满足,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技术标准,才能允许设置第二类设施 4、关于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有效期《规定》中对第二类设施许可设定了两年的期限因为用许可方式管理的第二类设施原则上均要求其在城市道路外设置,但考虑到目前的客观现状,尚不具备全部退出道路红线的条件,所以给予在道路上设置但是人行道是一种公共资源,其基本功能是确保行人通行顺畅、安全为了控制和调节这种占路行为,设定两年的期限有利于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作出控制和调整,便于管理对于设置单位而言,只要道路条件允许,不违反设置初衷,两年期满后只需办理一个延期手续即可,不必再重新走审批流程,手续简便 5、关于设施设置后的日常管理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都有各自的管理部门,他们应当承担起维护设施义务,因此《规定》明确“设置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为保证行人通行的安全,《规定》要求“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遇汛期或者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针对有部分设施的经营人员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超范围占用人行道的情况,《规定》要求“设置单位安排人员具体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 6、关于管理部门监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对设置的设施维护情况有监督和督促的责任,因此《规定》明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有不安全因素或者有违反行政许可、技术要求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及时整改”同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也有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责任,发现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发生险情危及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时,除及时通知设置单位处置外,应当先行采取如警示牌、围栏、灯光等能够引起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性措施;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消除险情的相关措施消除险情的措施应当与险情相对应,在不拆除设施不足以消除险情的情况下,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也可以拆除设施2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为行人提供安全顺畅的通行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是指以下两类:第一类设施是指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第二类设施是指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阅报栏、流动厕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区、县人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交通委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一类设施的,其设置位置应当由设置单位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获得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许可,并实行总量控制第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其他各类设施的设置第六条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条所述的设施,均必须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第七条第一类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设施设置前制定设置方案,并书面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设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设置设施的设计图以及设计使用年限;3设置设施在人行道上的具体位置图,以及相邻三十米范围内与其他已设设施的相关位置图;设置设施的施工工期安排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第一类设施设置单位的征求意见书及设置方案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设置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后签署《人行道设施设置位置确认书》第八条设置第一类设施不得变更其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利用第一类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已经设置的第一类设施需要变更设置位置,或者扩大占用人行道面积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填妥的《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申请表》;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设施规划方案;设置设施的设计图;设施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具体位置图和设施编码,以及相邻三十米范围内与其他已设设施的相关位置图;设置设施的管理方案及相关承诺;设置设施的施工工期安排如设置的第二类设施处于两区交界相邻米范围内,设置单位应当在提出许可申请前将设置设施的规划方案提交市市管处进行协调与平衡第十条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应当符合以下许可条件:申请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设施设置在除路口人行道以外的宽度大于三米人行道的公共设施带内,且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符合本区域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设施管理方案或承诺书的内容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设置第二类设施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踏勘,对第二类设施设置的总量进行平衡,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4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设施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时间完成设施的设置第十二条第二类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自行政许可同意文件颁发之日起二年如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设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行政许可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置位置图和设计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第二类设施的位置、外形、功能、占地面积等,不得擅自利用第二类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时需要挖掘人行道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另行办理掘路申请手续,并在设置后立即修复人行道设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企业承担城市道路的修复作业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新建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设置第一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相关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书后三十日内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设置设施的位置需求图及设计图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时共同确定第一类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进度要求同步施工设置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调需要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许可后,也可以在城市道路新建时同步设置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设置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拆除或者迁移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在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后的人行道上仍然需要设置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设置技术要求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设置设施的位置需求图及设计图对第一类设施和符合许可条件的第二类设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道路改建、扩建和大修时通知并协调设置单位同步施工设置第十七条5设置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设置单位安排人员具体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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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解读《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订,并于2010年2月24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人行道的通行功能,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条件。
一、制定背景近几年来,利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现象越来越多,除了交通标杆、邮筒、废物箱等原有设施有所增加外,其他如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牛奶亭、阅报栏、各类指示牌等大量增加。
尽管这些设施的设置给市民带来了一定便利,但不同的设施在人行道上设置得杂乱无章,有的地段已经趋于过度和无序,使人行道通行能力降低,甚至通行受阻,影响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发挥,是交通不畅的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执行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提出必须加强人行道管理的要求,市建设交通委作为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本市人行道管理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并听取了相关管理部门、设施设置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制定颁布了《规定》。
二、有关条款解读1、关于管理方式《规定》对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与道路功能的及时配套,同时又能有效控制设施的布局,最大限度的保证通行空间。
第一类设施,即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
这类设施应当在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规划、设置,避免道路建成后再占路、掘路。
如需在已建成的道路上设置设施,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
第二类设施,即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阅报栏、流动厕所如需设置,设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过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方可许可设置。
(见《规定》第二条、第五条)2、关于设置设施的技术要求《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是本市关于在人行道上设置设施的地方性标准,是与行政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技术标准。
该标准对第一类设施、第二类设施在人行道上如何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设施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
设置两类设施必须符合该标准。
(见《规定》第六条)3、关于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条件设置第二类设施应当经过行政许可,且应当符合第十条所列的许可条件。
除了对材料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外,实质性的规定是符合本区域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设施不得设置于路口人行道,所设位置的人行道宽度必须大于三米,设置后留下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一点八米,设施管理方案或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所有的许可条件同时满足,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技术标准,才能允许设置第二类设施。
(见《规定》第十条)4、关于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有效期《规定》中对第二类设施许可设定了两年的期限。
因为用许可方式管理的第二类设施原则上均要求其在城市道路外设置,但考虑到目前的客观现状,尚不具备全部退出道路红线的条件,所以给予在道路上设置。
但是人行道是一种公共资源,其基本功能是确保行人通行顺畅、安全。
为了控制和调节这种占路行为,设定两年的期限有利于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作出控制和调整,便于管理。
对于设置单位而言,只要道路条件允许,不违反设置初衷,两年期满后只需办理一个延期手续即可,不必再重新走审批流程,手续简便。
(见《规定》第十二条)5、关于设施设置后的日常管理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都有各自的管理部门,他们应当承担起维护设施义务,因此《规定》明确“设置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
”为保证行人通行的安全,《规定》要求“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遇汛期或者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针对有部分设施的经营人员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超范围占用人行道的情况,《规定》要求“设置单位安排人员具体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
”(见《规定》第十七条)6、关于管理部门监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对设置的设施维护情况有监督和督促的责任,因此《规定》明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有不安全因素或者有违反行政许可、技术要求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及时整改。
”同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也有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责任,发现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发生险情危及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时,除及时通知设置单位处置外,应当先行采取如警示牌、围栏、灯光等能够引起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性措施;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消除险情的相关措施。
消除险情的措施应当与险情相对应,在不拆除设施不足以消除险情的情况下,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也可以拆除设施。
(见《规定》第十八条)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为行人提供安全顺畅的通行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设施的分类)本规定所称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是指以下两类:(一)第一类设施是指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二)第二类设施是指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交通委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管理方式)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一类设施的,其设置位置应当由设置单位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获得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许可,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其他各类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技术要求)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条所述的设施,均必须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
第七条(第一类设施的设置程序)第一类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设施设置前制定设置方案,并书面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设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置设施的设计图以及设计使用年限;(二)设置设施在人行道上的具体位置图,以及相邻三十米范围内与其他已设设施的相关位置图;(三)设置设施的施工工期安排。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第一类设施设置单位的征求意见书及设置方案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设置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后签署《人行道设施设置位置确认书》。
第八条(第一类设施的变更)设置第一类设施不得变更其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利用第一类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
已经设置的第一类设施需要变更设置位置,或者扩大占用人行道面积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设置第二类设施的申请)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填妥的《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申请表》;(三)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设施规划方案;(四)设置设施的设计图;(五)设施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具体位置图和设施编码,以及相邻三十米范围内与其他已设设施的相关位置图;(六)设置设施的管理方案及相关承诺;(七)设置设施的施工工期安排。
如设置的第二类设施处于两区交界相邻500米范围内,设置单位应当在提出许可申请前将设置设施的规划方案提交市市管处进行协调与平衡。
第十条(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条件)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应当符合以下许可条件:(一)申请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二)设施设置在除路口人行道以外的宽度大于三米人行道的公共设施带内,且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三)符合本区域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四)设施管理方案或承诺书的内容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第二类设施的许可)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设置第二类设施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踏勘,对第二类设施设置的总量进行平衡,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设施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时间完成设施的设置。
第十二条(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有效期)第二类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自行政许可同意文件颁发之日起二年。
如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设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行政许可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变更)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置位置图和设计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第二类设施的位置、外形、功能、占地面积等,不得擅自利用第二类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设置设施需要掘路的处理)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时需要挖掘人行道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另行办理掘路申请手续,并在设置后立即修复人行道。
设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企业承担城市道路的修复作业。
第十五条(道路新建时的同步设置)城市道路新建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设置第一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相关设施。
设置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书后三十日内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设置设施的位置需求图及设计图。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时共同确定第一类设施设置的位置。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进度要求同步施工设置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调。
需要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许可后,也可以在城市道路新建时同步设置。
第十六条(道路改扩建及大修时的设施设置)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设置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拆除或者迁移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