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订,并于2010年2月24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人行道的通行功能,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条件。
一、制定背景
近几年来,利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现象越来越多,除了交通标杆、邮筒、废物箱等原有设施有所增加外,其他如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牛奶亭、阅报栏、各类指示牌等大量增加。尽管这些设施的设置给市民带来了一定便利,但不同的设施在人行道上设置得杂乱无章,有的地段已经趋于过度和无序,使人行道通行能力降低,甚至通行受阻,影响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发挥,是交通不畅的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执行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提出必须加强人行道管理的要求,市建设交通委作为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本市人行道管理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并听取了相关管理部门、设施设置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制定颁布了《规定》。
二、有关条款解读
1、关于管理方式
《规定》对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与道路功能的及时配套,同时又能有效控制设施的布局,最大限度的保证通行空间。
第一类设施,即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这类设施应当在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规划、设置,避免道路建成后再占路、掘路。如需在已建成的道路上设置设施,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
第二类设施,即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阅报栏、流动厕所如需设置,设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过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方可许可设置。(见《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2、关于设置设施的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是本市关于在人行道上设置设施的地方性标准,是与行政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技术标准。该标准对第一类设施、第二类设施在人行道上如何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设施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设置两类设施必须符合该标准。(见《规定》第六条)
3、关于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条件
设置第二类设施应当经过行政许可,且应当符合第十条所列的许可条件。除了对材料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外,实质性的规定是符合本区域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设施不得设置于路口人行道,所设位置的人行道宽度必须大于三米,设置后留下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一点八米,设施管理方案或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有的许可条件同时满足,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技术标准,才能允许设置第二类设施。(见《规定》第十条)
4、关于第二类设施的许可有效期
《规定》中对第二类设施许可设定了两年的期限。因为用许可方式管理的第二类设施原则上均要求其在城市道路外设置,但考虑到目前的客观现状,尚不具备全部退出道路红线的条件,所以给予在道路上设置。但是人行道是一种公共资源,其基本功能是确保行人通行顺畅、安全。为了控制和调节这种占路行为,设定两年的期限有利于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作出控制和调整,便于管理。对于设置单位而言,只要道路条件允许,不违反设置初衷,两年期满后只需办理一个延期手续即可,不必再重新走审批流程,手续简便。(见《规定》第十二条)
5、关于设施设置后的日常管理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都有各自的管理部门,他们应当承担起维护设施义务,因此《规定》明确“设置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为保证行人通行的安全,《规定》要求“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遇汛期或者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针对有部分设施的经营人员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超范围占用人行道的情况,《规定》要求“设置单位安排人员具体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内容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见《规定》第十七条)
6、关于管理部门监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对设置的设施维护情况有监督和督促的责任,因此《规定》明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有不安全因素或者有违反行政许可、技术要求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及时整改。”同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也有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责任,发现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发生险情危及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时,除及时通知设置单位处置外,应当先行采取如警示牌、围栏、灯光等能够引起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性措施;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消除险情的相关措施。消除险情的措施应当与险情相对应,在不拆除设施不足以消除险情的情况下,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也可以拆除设施。(见《规定》第十八条)
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为行人提供安全顺畅的通行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设施的分类)
本规定所称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的设施是指以下两类:
(一)第一类设施是指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
(二)第二类设施是指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交通委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管理方式)
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一类设施的,其设置位置应当由设置单位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类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获得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许可,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其他各类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技术要求)
占用人行道设置第二条所述的设施,均必须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
第七条(第一类设施的设置程序)
第一类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设施设置前制定设置方案,并书面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设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设施的设计图以及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