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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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产权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是资本主导的企业制度,而资本本身也是非常复杂的,横向来说资本有不同类型和比例,纵向来说,资本及其伴随的权利可以分解,形成以股份制为代表的这样一种新的财产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叫现代产权公司制度。公司的财产(资产)权利或公司产权是公司制度存在和变革的基础,是准确理解公司的关键。现代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古典企业在制度上的重要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现代公司产权制度分析主要基于第二章的资本逻辑的企业制度的分析,是对资本的西化,决定了参与企业制度行动的参与主体类型以及主体所选择的行动,因此本章又是第四章公司治理的准备。如果说第二章提供了企业制度的主干,第三章以及接下去的第四和第五章则是分支和细枝。我们对产权的分析主要从两个方向展开,一个是所有者之间的横向分析,另一个是自所有者、运营者构成的纵向的产权分析。

第一节产权概述

“即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科斯

一、产权的概念

产权或财产权是“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的简称,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能的总和。其直观形式是是人对各种有用资源的权利规定,实质上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人们对物的使用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关系。是财产主体人与其所占有、支配的物的之间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关系。这里的有用的资源或物就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经济学家大多称为资产或资本,法学家大多称为财产。财产能够被人们拥有,对人们有用的、稀缺的资源,是人们建立产权关系的客观基础。第一,独立于主体人意志存在的物;第二,可以为人们所拥有,第三,对人们有用;最后是稀缺性。

产权经济学家论产权:

1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阿尔齐安

2. 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引起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第二个定义是:“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德姆塞茨

3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对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

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还包括无形的如版权和专利权;还可以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债权。因此法律上把产权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物权:指自然人和法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特定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并取得一定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就是特定主体排他地支配“知识”的权利。

知识产权立法大大先于物权立法。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立法已经基本完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二、产权的内容

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权能的集合:产权包括所有权(狭义)、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一组权利,称为产权束。完整的产权束即所有制。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

权、收益权、支配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终极所有权

(2)占有权:指对财产的实际拥有;

(3)使用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生产和其它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统称使用权;

(4)收益权:指直接以财产的使用或通过财产转让而获得收益的权力;二是从资本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从自己所有的资产上取得收益和租用他人资产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

(5)处置权:指通过出租、出售或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力让渡给他人,从中取得收益的权利。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

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对财产最高的、排他的独占权。

对财产的任何权利都由两部分基本内容——权能和利益构成

权能: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或职能,回答的是“产权主体必须干什么,能干什么”。利益:产权的利益是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回答的是“产权主体必须和能够得到什么”。权能是获得利益的手段,利益是运用权能的结果。

三、产权的基本属性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

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产权主体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私有产权、公有产权都具有排他性,稀缺性是产生排他性的前提。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的领域,以保护其特定的财产权力。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是否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就无所谓产权,也没有界定产权的必要。

有限性: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产权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包括数量界限和范围界限。产权与产权之间必须有明晰的界限和数量限度,否则,权能的行使无法有效地进行,无法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

可分解性: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的性质,包括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可交易性: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可以转让。完整的产权束以及其中的一项权利均可作为交易的对象,时间可长可短。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性的、边界清晰的、可以分割并可计量的产权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进入市场交易。

四、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如果不对产权进行很好的界定会怎么样呢?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产权模糊引起外部效应最终导致社会福利下降,有两个很好的例子。

第一个是钢铁厂污染的例子。钢铁厂和养鱼场分别位于河流的上下游,钢铁厂直接向河流排污,省却了治理成本的同时给养鱼场带来污染。钢铁厂和养鱼场均按照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价格组织生产(假定是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均衡的钢铁和鱼的产量与社会所选择的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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