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查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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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查验登记制度

(一)旅馆业应设立独立的登记室或登记台,建立旅客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境内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和有关照片的《户籍证明》;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居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可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核实证明,凭该证明登记住宿。

(三)旅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旅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在系统故障未排除前应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于当日22时前或次日10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在2小时内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录入系统。

(六)旅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单)按时间顺序分楼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一年。

治安管理制度

(一)旅馆必须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旅馆内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三)旅馆内保人员、楼层服务员应加台夜间客房安全巡查,加强夜间客房门窗关闭情况检查,提醒旅馆入住离去时关好门窗。

(四)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门卫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项目、记录会客时间,由旅馆值班人员安排会见,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指定的地点,不宜进入客房会客。

(五)严禁旅馆或访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严禁旅客在旅馆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如发现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旅馆不得提供色情服务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七)旅馆应落实技防措施,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监控室,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一)旅馆业应设立现金和贵重物品寄存处。现金和贵重物品寄存处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派专人24小时值守。

(二)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三)旅馆业对旅客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对军警所携带的枪支弹药,要督促其交当地军事、公安机关存放。

旅馆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一)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二)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设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旅馆情况报告与协查制度(一)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核查旅馆内现住或曾住

旅客的有关情况下,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

(二)旅馆从业人员应注意发现本旅馆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疑人员、治安信息,并及时报告110,积极配合公

安机关开展协查缉捕工作。

(三)旅馆负责人,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旅馆开展治安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案件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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