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承担民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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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天乐、xx少卿诉xx楷模及xx13队

财产侵权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南宁市******** 村13队及被上诉人郭楷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们与本案上诉人卢天乐、卢少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

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xx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江北区人民法院(20**)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原告卢天乐、卢少卿所举证据和法院根据原告申请所调取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告凤凰村3队、郭楷模毁坏了原告的养鸡场,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有调解结案书、原告举出的发票、收条、收据及发货清单和依申请调取的** 派出所民警的询问笔录。

我们认为** 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书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推毁了上诉人的鸡舍这一事实,其结论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 ,凤“凰村3组不予理会,调解无法进行”凤,凰村3 组没有承认自己村民参与推毁鸡舍这一行为,更没有声称对此事负责,调解委员会建议通过起诉行使解决是一个建议权,没有认定

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

上诉人的发票、收条、收据、发货清单只能证明上诉人对养鸡场的投资,充其量也就是证明其损失有多大而已,而这些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因,为这些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形式上也不合法,很多不是正规发票,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照片只能证明上诉人养鸡场遭受损失事实,同样也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因为照片上没有凤凰村1 3组村民正在推毁鸡舍情景,也没有被上诉人郭楷模在现场的内容,上诉人完全是主观想象,胡乱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凤凰村委会2007年11月2日的证明只是说明双方曾发生过争议,并没有证明诉

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而且关于上诉人搭盖鸡舍所在地的权属问题,村委会认为是附近各村共同牧牛领地,但又不包括凤凰村13 组,是超越职权,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不是村委会的职权。

江北区人民法院依上诉人申请于2008年10月15日调取的沙井派出所民警梁绍华的询问笔录,只有凤凰村委李文华报警记录,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也没有发现凤凰村3组的村民,只见到卢天乐一人在现场。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上诉人可能根据事发前1 个月曾与凤凰村13 组村民发生口角就推测是凤凰村民推毁的,但这只是上诉人的猜测而已,被上诉人的养鸡场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明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

因此,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卢天乐、卢少卿诉请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 条、《民事诉讼

法》第64条第1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驳回原告卢天乐、卢少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本案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其因鸡场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其应举证证明上诉人鸡舍被毁的事实、被上诉人存在推毁其鸡舍行为、及其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被上诉人有过错。但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推毁其鸡舍行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上诉人的过错也不能证明。代理人认为,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原判确定举证责任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

xx13 队及xx 楷模代理人

xx 律师

**** 年4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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