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承担民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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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代理意见(通用空白模板)

二审代理词/代理意见(通用空白模板)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上诉人与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一案二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一、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二、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归纳:。

下面,上诉人就上述二审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争议焦点一:。

争议焦点二:。

综上,。

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附本案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附本案相关判例:。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个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玲龄朱旗元应朝阳【代理律所】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慧然;黄军;陈婷婷【被告】李婧米【本院观点】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本案系李某与黄某两名未成年人在玩耍时,李某跌地受伤引起的纠纷。

李某受伤是否因黄某导致,以及黄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由于事发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仅有李某的外公在一旁看护,且李某跌倒时在监控画面之外,故李某受伤原因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内容,双方监护人在事发后就系争事故的交流与陈述,结合李某外公就事发当场情况在派出所及法庭的陈述,以及黄某本人就案外人否某的事实明确予以否某等,以上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各方对李某受伤经过的陈述能互相印证,故李某受伤系由黄某导致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民事纠纷二审不请律师可以吗

民事纠纷二审不请律师可以吗

民事纠纷⼆审不请律师可以吗
民事纠纷⼀审之后,有些⼈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满意,也将判决结果造成的原因归咎在律师的⾝上,认为是⾃⼰聘请的律师能⼒不够造成,于是就打算在⼆审的时候不请律师了。

那么,民事纠纷⼆审不请律师可以吗?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纠纷⼆审不请律师可以吗
是否聘请律师完全是您的个⼈⾃由,并不是诉讼必须聘请律师。

当事⼈有诉权,可以⾃⼰进⾏诉讼。

如您认为可以当庭正确引⽤法律,清晰说明事实的话,就没有必要聘请律师,反之则很有必要。

扩展资料:律师代理诉讼分为哪两种类型
律师代理诉讼分为⼀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般代理,指仅涉及普通诉讼⾏为,⽆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特别代理,指按照委托⼈的特别授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

根据授权范围不同,可以将律师代理分为⼀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般代理是指当事⼈只将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授权律师⾏使的代理,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事实陈述、申请证⼈到庭、进⾏辩论等权利。

特别授权则是指当事⼈将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均授予律师⾏使的代理。

实体性权利包括起诉权,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权,进⾏和解和撤诉权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论当事⼈授权律师⼀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都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明确委托事项,不能只作概括性授权。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是不⼀定要请律师的,但是请律师可以省去很多⿇烦,更主要的是可最⼤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限度减少当事⼈的损失。

如果您在⽣活中遇到了⼀些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我们店铺的律师。

张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王某某【当事人】张某王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李兆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黄成强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兆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黄成强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兆光黄成强邱加进【代理律所】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依据充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应该采信;二、《补充协议》支付的费用是否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关于焦点问题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慧虹彭建爱罗湘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艳;唐湘宁【当事人】刘艳唐湘宁【当事人-个人】刘艳唐湘宁【代理律师/律所】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磊【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艳【被告】唐湘宁【本院观点】电话录音与证人罗彩鹏的证言,仅能证实罗彩鹏借给唐建成5万元的事实,而此5万元是否与本案的借款有直接联系并无其他凭据和材料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的这两份借条复印件,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答辩观点,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借条一份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此份原始借条系重复提交。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1 01:02:14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1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曾用名唐群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湘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唐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被上诉人唐湘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艳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57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代理词和答辩词一样吗

代理词和答辩词一样吗

代理词和答辩词⼀样吗在诉讼开庭审理的时候,需要上交各种各样的法律⽂书,⽐如需要有代理词和答辩词。

由于代理词和答辩词都是属于法律⽂书的关系,很多⼈也对于它们的具体内容或是性质特别的好奇,想要进⼀步了解清楚。

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代理词和答辩词⼀样吗不⼀样。

⼀、⾸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1、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回答和辩解的⽂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书。

包括两种情况:⼀是原告向第⼀审⼈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是案件经第⼀审⼈民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2、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1、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2、⽽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审或⼆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三、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1、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

2、⽽答辩状的内容并不是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部分内容。

代理词和答辩词并不是⼀样的,但要是在诉讼中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打官司的话,代理词和答辩词他们都会为你准备好。

在店铺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代理词和答辩词怎么写或是要看代理词和答辩词模板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二审代理意见是什么意思

二审代理意见是什么意思

⼆审代理意见是什么意思有时候,⼀审的时候会出现当事⼈对审判结果不服的情况,或者⼀审的时候出现判决错误或者是审判失误就会申请⼆审。

但是在申请⼆审的时候是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书,这时候才能申请向上级法院的⼆审。

那么⼆审代理意见是什么意思?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审代理意见是什么意思第⼆审程序⼜称上诉审程序,是第⼆审⼈民法院根据上诉⼈的上诉或者⼈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审⼈民法院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式⽅法。

它是刑事诉讼中⼀个独⽴的诉讼阶段。

第⼆审程序⼈民法院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式、⽅法。

它是刑事诉讼中⼀个独⽴的诉讼阶段。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头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审⼈民法院提出。

抗诉⽅式《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各级⼈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民法院第⼀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级⼈民检察院。

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

由上级⼈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审理⽅式《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他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全⾯审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应当就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的法律进⾏全⾯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并处理。

审理范围⼆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审法院的职能。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

李某、严某与如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严某与如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严某与如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19)苏06民终5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敏杨谦卢丽【审理法官】吕敏杨谦卢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严某;如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李某严某如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某严某【当事人-公司】如东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马翔燕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周世冠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孙晓宇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翔燕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周世冠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孙晓宇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翔燕周世冠孙晓宇【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被告】如东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涉及三家鉴定机构先后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直接证据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鉴定意见质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赔礼道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涉及三家鉴定机构先后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

其中,苏大鉴定中心鉴定书中虽记录双肺浮扬试验(+),但仅是针对死亡原因出具的鉴定意见。

关于胎儿出生时是否活产,一审法院先后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和复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明确,胎儿为死产。

因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院重新委托复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虽然复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无法认定严某之子是活产,但从其分析说明内容来看,其实质含义是认定胎儿活产的依据不足。

判断新生儿生前死亡还是生后死亡,单纯的肺浮扬试验不能作为法医学鉴定的唯一标准,必要时需要结合临床及法医病理解剖、组织学镜下表现进行综合判断。

罗剑平、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剑平、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剑平、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祖发廖崇霞周湛【审理法官】赵祖发廖崇霞周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剑平;朱玲;关伶俐【当事人】罗剑平朱玲关伶俐【当事人-个人】罗剑平朱玲关伶俐【代理律师/律所】杨晨霖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蹇永贵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晨霖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蹇永贵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晨霖蹇永贵【代理律所】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剑平;朱玲【被告】关伶俐【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系复印件,且该合同系武汉鑫鹏邦劳务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内容来看,无法确定其向案外人周威和王玲的转款系偿还本案被上诉人关伶俐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关伶俐授权委托周威和王玲代为收取款项。

【权责关键词】合同基本原则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朱玲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

2016年5月21日,上诉人罗剑平与被上诉人关伶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上诉人罗剑平确保被上诉人关伶俐在任何情况下盈余20万元,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关伶俐作为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不论盈亏均收回投资本金和提取收益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借贷协议。

故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李洪杰、杜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洪杰、杜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洪杰、杜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辽12民终1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军姜福田李小莹【审理法官】姜军姜福田李小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洪杰;杜立辉【当事人】李洪杰杜立辉【当事人-个人】李洪杰杜立辉【代理律师/律所】李敏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王倩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敏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王倩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敏王倩【代理律所】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洪杰【被告】杜立辉【本院观点】李洪杰上诉主张其与杜立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出具借条是向朱广英借款,其曾向朱广英借款15万元并已还清,其转给李洪杰的3000元是偿还欠朱广英的一笔5万元欠款一节。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杜立辉提供其与杨井奎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李洪杰质证称该证据并非新证据,录音中没有明确李洪杰欠杜立辉钱还是欠朱广英的钱。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陈述不清且为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再予以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洪杰上诉主张其与杜立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出具借条是向朱广英借款,其曾向朱广英借款15万元并已还清,其转给李洪杰的3000元是偿还欠朱广英的一笔5万元欠款一节。

因李洪杰于2019年2月2日给杜立辉转账2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给杜立辉转账1000元。

上述两笔转账行为发生于案涉14万元借条之后,视为李洪杰对案涉借款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豆允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豆允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豆允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3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生陈雁兰符海燕【审理法官】唐文生陈雁兰符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豆允抗;李延魁【当事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豆允抗李延魁【当事人-个人】豆允抗李延魁【当事人-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陈承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翁道华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陈承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翁道华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陈承煌杨德文翁道华【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豆允抗;李延魁【本院观点】中铁十七局主张李延魁、豆允抗侵害其利益,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施工队中途退场情况下施工的工程价款金额以及因二人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特别授权证人证言反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铁十七局主张李延魁、豆允抗侵害其利益,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施工队中途退场情况下施工的工程价款金额以及因二人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

且其作为工程承包单位,对李延魁、豆允抗的行为亦应承担单位管理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4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负担。

贺志求、杨东坡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志求、杨东坡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志求、杨东坡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2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细元汤洪清陈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志求;杨东坡【当事人】贺志求杨东坡【当事人-个人】贺志求杨东坡【代理律师/律所】张润鹏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润鹏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润鹏【代理律所】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贺志求【被告】杨东坡【本院观点】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1 01:04:03贺志求、杨东坡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8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志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坡。

审理经过上诉人贺志求因与被上诉人杨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贺志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东坡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东坡负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借条载明的款项系杨东坡向北上传媒公司的投资款,该笔款项发生的时间是2017年1月,对此笔款项贺志求向杨东坡出具了借条,但该笔款项已偿还,双方已不存在借贷关系。

2016年至2017年杨东坡向贺志求汇的37.7万和向邓玖浓汇的15万元系双方合作热气球项目的投资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错误。

2021年3月双方对投资款进行结算时,贺志求向杨东坡出具了38万元的结算协议,一审时杨东坡认可该结算协议存在的事实。

胡某1胡某2等与黄某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十五中佳兆业中学校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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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胡某2等与黄某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十五中佳兆业中学校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1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杰胡军刘健红【审理法官】林杰胡军刘健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1;胡某2;曾某;黄某;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十五中佳兆业中学校;重庆市第九十五初级中学【当事人】胡某1胡某2曾某黄某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十五中佳兆业中学校重庆市第九十五初级中学【当事人-个人】胡某1胡某2曾某黄某【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十五中佳兆业中学校重庆市第九十五初级中学【代理律师/律所】严令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金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向术淼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王恒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令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金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向术淼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王恒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令金川向术淼王恒【代理律所】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十五中佳兆业中学校;重庆市第九十五初级中学【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佳兆业中学及九十五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佳兆业中学及九十五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二审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黄某、胡某1均系佳兆业中学实际在读的学生,故九十五中对黄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胡某1与北京金树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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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与北京金树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7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淑敏楚静闫慧【审理法官】杨淑敏楚静闫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1;北京金树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某1北京金树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某1【当事人-公司】北京金树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云鹏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高喜卫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云鹏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高喜卫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云鹏高喜卫【代理律所】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北京金树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被监护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树叶公司工作人员在包间口缺乏一定的注意义务,胡某1的监护人在现场未能尽到足够的监护看管义务,双方共同的过失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金树叶公司与胡某1的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决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郑春良、佘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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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良、佘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12民终1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高徐金美侯欣芳【审理法官】陈继高徐金美侯欣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春良;佘长明;佘浩东;郑军【当事人】郑春良佘长明佘浩东郑军【当事人-个人】郑春良佘长明佘浩东郑军【代理律师/律所】郑朗生湖北复方律师事务所;张继新湖北宁华(赤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朗生湖北复方律师事务所张继新湖北宁华(赤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朗生张继新【代理律所】湖北复方律师事务所湖北宁华(赤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春良;郑军【被告】佘长明;佘浩东【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郑春良与佘长明对借款的事实无争议。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郑春良与佘长明对借款的事实无争议。

对于2006年8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后,对之前的借款利息是否放弃的问题。

从郑春良出具给佘长明的收条内容分析,借款本金5万元还清之后,从2006年8月18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因为偿还借款本金前,佘长明已经下欠有借款利息未清偿,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则,如果郑春良放弃前期下欠的利息,只要将借条原件退还佘长明即可。

即使未找到或未携带借条原件,也只要在收条中载明类似“全部借款本息已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

原借条作废"的话即可。

故收条内容中对于前期尚欠的借款利息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郑春良有权继续向佘长明、佘浩东主张下欠的利息。

2015年郑春良将本案的借条复印件交给侄儿郑军并委托郑军向佘长明催讨利息,郑春良与郑军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蒋丽红、李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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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红、李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强吕秀文王治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丽红;李加龙;李勇【当事人】蒋丽红李加龙李勇【当事人-个人】蒋丽红李加龙李勇【代理律师/律所】覃光星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光星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光星【代理律所】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蒋丽红【被告】李加龙;李勇【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蒋丽红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1 01:44:02蒋丽红、李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3民终8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光星,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龙。

原审被告:李勇。

审理经过上诉人蒋丽红因与被上诉人李加龙,原审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蒋丽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光星,被上诉人李加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丽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加龙对上诉人蒋丽红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蒋丽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对原审被告李勇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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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天乐、xx少卿诉xx楷模及xx13队
财产侵权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南宁市******** 村13队及被上诉人郭楷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们与本案上诉人卢天乐、卢少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
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xx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江北区人民法院(20**)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原告卢天乐、卢少卿所举证据和法院根据原告申请所调取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告凤凰村3队、郭楷模毁坏了原告的养鸡场,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有调解结案书、原告举出的发票、收条、收据及发货清单和依申请调取的** 派出所民警的询问笔录。

我们认为** 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书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推毁了上诉人的鸡舍这一事实,其结论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 ,凤“凰村3组不予理会,调解无法进行”凤,凰村3 组没有承认自己村民参与推毁鸡舍这一行为,更没有声称对此事负责,调解委员会建议通过起诉行使解决是一个建议权,没有认定
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

上诉人的发票、收条、收据、发货清单只能证明上诉人对养鸡场的投资,充其量也就是证明其损失有多大而已,而这些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因,为这些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形式上也不合法,很多不是正规发票,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照片只能证明上诉人养鸡场遭受损失事实,同样也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

因为照片上没有凤凰村1 3组村民正在推毁鸡舍情景,也没有被上诉人郭楷模在现场的内容,上诉人完全是主观想象,胡乱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凤凰村委会2007年11月2日的证明只是说明双方曾发生过争议,并没有证明诉
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

而且关于上诉人搭盖鸡舍所在地的权属问题,村委会认为是附近各村共同牧牛领地,但又不包括凤凰村13 组,是超越职权,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不是村委会的职权。

江北区人民法院依上诉人申请于2008年10月15日调取的沙井派出所民警梁绍华的询问笔录,只有凤凰村委李文华报警记录,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也没有发现凤凰村3组的村民,只见到卢天乐一人在现场。

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上诉人可能根据事发前1 个月曾与凤凰村13 组村民发生口角就推测是凤凰村民推毁的,但这只是上诉人的猜测而已,被上诉人的养鸡场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明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故推毁上诉人养鸡场事实”。

因此,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卢天乐、卢少卿诉请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 条、《民事诉讼
法》第64条第1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

驳回原告卢天乐、卢少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本案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其因鸡场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其应举证证明上诉人鸡舍被毁的事实、被上诉人存在推毁其鸡舍行为、及其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被上诉人有过错。

但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推毁其鸡舍行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上诉人的过错也不能证明。

代理人认为,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原判确定举证责任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
xx13 队及xx 楷模代理人
xx 律师
**** 年4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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