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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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XX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有的基建工程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项目投资从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前,审计处或经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预算、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基建、修缮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条审计处依法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二)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三)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四)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五)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等程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六)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八)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九)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十)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或重点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条审计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或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审计处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审计。

审计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或者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第二章审计类型和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和方式1.全过程审计投资概算在3000万以上的新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般实施全过程审计。

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并对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复核。

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监督、评价和考核,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竣工结算审计8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结算,审计处可组织抽查;8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可安排专人进行自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06]第4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

凡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投资估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情况,可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现场查询、测量、取样、拍照、记录及审核计算等工作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的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和咨询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二)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四)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XX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XX院审〔20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内部控制健全与完善,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建设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决算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3.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4.审计过程依法依规,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合同文件;5.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履行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建设管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投资决策阶段审计。

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决策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1.决策程序、手续及决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3.建设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4.环保措施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5.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避免损失浪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称〃建设工程〃)是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各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修缮、装饰和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运动场地、通信网络等其它工程。

第三条凡工程造价在5000~500000元的工程,由审计室负责审计;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院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室主要工作:(一)审核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所批准立项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二)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并实施必要的监督;(三)了解招投标文书和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必须全面、严谨、准确,所签合同应该合规、合法,双方责、权、利明确;(四)招标文书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定后送审计室一份。

第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室主要工作:(-)参加材料、设备的认价活动并实施必要的监督;(二)施工方案的重大调整,建设(管理)方应及时向审计室通报,相关资料送审计一份;(三)施工过程的返工项目,建设(管理)方应通知审计室派人到现场共同认定;(四)参与专项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方案的确定、造价的认定等;(五)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第六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管理)方送审的有关资料(合同、协议、认价单、概预算、决算、施工图或竣工图、隐蔽工程资料、变更签证等)要合法、真实、齐全、规范,并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法人章和预算员专用章,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应一次性向审计室移交所有资料,不得在事后追加、补充、更改任何资料,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审计室方可受理。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XX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XX】369号),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民委《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符合相关批准程序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现场施工变更签证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向学校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全面审计。

第二章竣工结算审计范围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学校批准的一定资金起点为界。

审计处负责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报批和公布当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资金起点。

第五条对于合同金额在当年需审计资金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项。

第六条对于合同金额在当年需审计资金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计处适时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样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内容,主要是依法审查工程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送审结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重点审计评价以下内容:(一)审计评价工程项目立项的真实准确性;(二)审计评价竣工工程与施工合同的符合性;(三)审计评价主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及真实性、准确性;(四)审计评价暂估专业工程计价确认的方式和内容;(五)审计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认价和用量;(六)审计评价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流程、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和费用标准;(七)审计评价索赔费用的合规性;(八)审计评价工程价款形成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九)其它需要审计评价的内容。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维护、水电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及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咨询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四)加强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决算等手续。

第七条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服务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现的目标,应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及时沟通,充分协调配合。

(一)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须进行审计。

我校监察审计处是校内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如资金拨付单位未进行委托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内部审核;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监察审计处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均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遴选。

第七条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预付项目工程款要留足工程预算20%的尾款,并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程取费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费率执行。

依据《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不计取规费。

第九条工程审计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相关要求第十条基本建设工程提请审计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申请等材料;(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五)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签证单;(A)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投资资金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X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学校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安排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特聘校内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应进行初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

第四条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

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费中支付,列入项目成本。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8%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学校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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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院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投资资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投资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包括: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院年度投资预算;
(二)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经审计部门初审后,由基建、修缮工程部门负责送达省教育厅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
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建设成本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院新校区建设,应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是从前期工程工作开始,到最终财务决算结束的一系列环节实施的审计,主要是对各单项工程的标底工作量编制、施工合同的签定、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的审核、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及基建财务决算等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以更好地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有关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审核已竣工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审核后送达审计部门。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在决算审计前,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含甲供材)不得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款或预算金额的80%。

未经审计部门的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每一份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均需由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三方共同签字,作为财务结算的附件。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必须获取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设计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甲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四)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答疑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询标纪要、施工单位中标价格预算书、施工场地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依据、工程项目签证单、与审计相关的施工监理意见、履约担保书;
(六)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七)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八)有关审计工作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含1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10%)-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以上规定须列入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十七条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南京工程学院关于新校区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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