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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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院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投资资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投资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包括: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院年度投资预算;
(二)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经审计部门初审后,由基建、修缮工程部门负责送达省教育厅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
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建设成本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院新校区建设,应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是从前期工程工作开始,到最终财务决算结束的一系列环节实施的审计,主要是对各单项工程的标底工作量编制、施工合同的签定、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的审核、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及基建财务决算等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以更好地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有关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审核已竣工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审核后送达审计部门。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在决算审计前,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含甲供材)不得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款或预算金额的80%。
未经审计部门的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每一份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均需由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三方共同签字,作为财务结算的附件。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必须获取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设计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甲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四)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答疑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询标纪要、施工单位中标价格预算书、施工场地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依据、工程项目签证单、与审计相关的施工监理意见、履约担保书;
(六)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七)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八)有关审计工作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含1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10%)-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以上规定须列入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十七条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南京工程学院关于新校区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