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审理室: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权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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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2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其他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1991年7月23日)第一条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

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条收集违犯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受贿罪案件主要需要收集三类证据,主体证据、主观方面证据、客观方面证据,以及被调查人及利益关系人在犯罪后为逃避调查实施的一系列反调查行为形成的部分再生证据。

另外,近年来,被调查人通过表面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获取贿赂的形式大量增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于此类受贿犯罪,应注重收集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性质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被调查人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形式是书证,包括两大类:被调查人的自然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

(一)自然身份证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户口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职务身份证据既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干部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选举公告、委派通知、供职证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材料等被调查人职务方面的证据,也包括能反映其职权情况的证据,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三定”方案,党委关于主管分工职责的文件,被调查人具体负责、经手、承办、管理某项具体公务的人证、书证,关于履职程序和权限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等材料。

二、主观方面证据即能证明被调查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为交换条件,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取得他人财物的证据。

具体包括:1.受贿的动机、目的,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有无索要或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3.对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明知,即是否明知索要的财物或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以及是否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4.对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是否明知,即被调查人是否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联系,是否明知对方意图通过被调查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收集证据:
1、依纪依规开展工作,属于公共资源或任职文件、工作记录、培训证书等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来获取的,应加以收集
2、通过调查取证,可以获取的证据,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收集。

特别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要在尊重个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鉴别证据:
1、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是审查教育处分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对证据的鉴别中,要全面综合考虑其来源、真实性和重要性等因素。

2、对于视听资料、图片和录音等,要通过专业技术和法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鉴别,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使用证据:
1、在使用证据时,必须尊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不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证据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来进行,确保证据
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使用证据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聚焦】监察委案件内审实务:违反监察收集证据规范所获取的证据,审理部门如何认定

【聚焦】监察委案件内审实务:违反监察收集证据规范所获取的证据,审理部门如何认定

【聚焦】监察委案件内审实务:违反监察收集证据规范所获取的证据,审理部门如何认定对违反监察收集证据规范所获取的证据的审理探讨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收集证据规范是用明文规定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操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监察案件收集证据的规范进行了明文规定,本文主要依据《监察法》,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监察法》释义和两部三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监察法》规定的主要收集证据规范进行梳理,另从违反监察收集证据规范的取证活动角度进行探讨分析。

一、主要收集证据规范的分类《监察法》对于收集证据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监察法》第五章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三处条款,可以划分为三大类收集证据规范。

具体分类如下:第一类是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该条文可以理解为实体法事实上的规定。

《监察法》释义认为,若口供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而取得的,是取证对象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

第二类是重要取证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该条款可以理解为实体法事实的规定。

《监察法》释义对该款的执行要求是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被调查人员的保护。

第三类是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监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该条文可以理解为程序法事实上的规定。

《监察法》释义中对调查方案的定义是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是对调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是进行调查工作的具体计划和部署。

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

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导读:受贿罪如何取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

前几年高官下马的事件有很多,大多数的原因是因为贪污方面的问题。

我们国家对于贪污受贿方面的问题管的非常的严,而且处罚方面也非常的严重。

对于受贿方面在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是要进行检举的,因为这是危害国家的行为。

那么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呢?一、要提高在办案中的两个意识一是强烈的攻坚意识,要坚信我们同受贿嫌疑人斗争的正义性,这是反贪干警的神圣使命,是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支持的。

只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原则,就能以正压邪,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在办案中要有突破案件的自信心,只要我们在办案中勤于思考,善于研究,认真分析,就能掌握犯罪痕迹和不同对象的特点,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突破案件。

二是敏锐的析疑查微意识。

就是在办案中表现出的洞察力和敏感度,要善于把握时机,善于观察各种变化,并把这些变化联系起来,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侦查方案。

在与受贿嫌疑人谈话时,要周密思考,及时捕捉其心理上的微小变化,并巧妙加以利用,迅速出击,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二、充分掌握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灵活运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受贿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供或串供。

受贿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他们大多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对政策和法律有所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另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在行、受贿之时就已经实际形成了攻守同盟,所以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受贿罪不同于普通的犯罪,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取证往往成为侦破受贿罪的难点。

但是受贿罪在⽣活中却⼜⼗分的常见,那么,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作⼈员的证据,包括公职⼈员的⾝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作任务证据等。

⼆、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员⼯作的职权范围、受贿⾏为与职务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四、受贿⾏为的直接证据,如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贿⼈情况,因何种原因、何种⽬的⾏贿等,受贿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如受贿的⾦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2、书证,受贿账簿等;3、证⼈证⾔;4、当事⼈陈述;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数据:录⾳、录像、⼿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

以上就是关于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的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活中,很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铤⽽⾛险的接受贿赂,这种⾏为在律师已经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受到⼀定的处罚。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浅谈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行贿犯法是一种对合共犯。

它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具有谋利动机的基础上,两边为相互知足对方的需要而“协议”进行的犯法。

这种犯法的隐蔽性极强,很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关于证明犯法存在着专门大的困难。

现结合有关证据理论就司法实践中“一对一”受贿案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问题,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粗浅观点:一、何谓“一对一”证据?在证据学上,依照证据与案要紧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能直接证明案要紧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那么是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的要紧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彼此印证,才能推断出要紧案情的证据。

依照证明的大体要求,司法实践中利用直接证据一样应有假设干间接证据作佐证,才能确信案的要紧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事实,那么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周密的体系,即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不是嫌疑人犯法的一切可能性及其矛盾,推断出嫌疑人犯法的唯一结论,才能证明嫌疑人有罪。

可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中,证明案事实或事实的某一环节的证据中间,仅有一个证明有罪或罪重的直接证据和一个证明无罪或罪轻的直接证据。

例如在受贿案中,只有行贿人确信供述和受贿人否定的辩白,除此之外,无任何第三人目击及其他案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一对一”证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难度。

尤其在受贿案中,由于该类犯法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嫌疑人多系有必然文化素养和较为丰硕的社会阅历,关于犯法所留下的痕迹往往通过各类手腕予以销毁,在案取证进程中具有必然的反侦查能力,使揭露其犯法事实的证据不易充分搜集和认定,致使许多案陷入“二难”的境界。

若是片面强调犯法证据不充分,易造成放纵犯法;若是轻率认定有罪,一样有可能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基于此点,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一个问题。

依照证据学的大体原理,结合司法实践,我本人以为一部份“一对一”证据是能够认定的。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一、前言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打击腐败、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受贿罪办案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对于罪犯处以合适的处罚,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受贿罪办案中,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受贿罪办案证据的指引,分析受贿罪办案中证据的类别、获取途径、举证要求、证明效力和运用方式等方面,以期对广大从事此类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受贿罪办案证据的类别从证据的类别来看,受贿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现场勘验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物证可以是现场勘验提取的物品,也可以是案件中犯罪所使用的物品等。

例如:商家的收据、订单、发票等。

2.书证:书证是指案件中所涉及的书面记录,包括合同、凭证、收据、账簿等。

书证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查验公证,也可以通过发票、合同等方式进行辅助查证。

另外,如果受贿款项是经过转账等方式传递的,也可以通过银行账户等相关证件作为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者相关当事人对案件所作陈述的说法。

证人证言通常是作为证据之一,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对案件相关物品或情况进行专业的鉴定或检测,以达到证明案件的目的。

鉴定证据通常包括检验、鉴定、报告等。

5.视听证据:视听证据是指案件中的录像、录音等相关证据。

录像、录音等证据通常需要经过鉴定、分析等程序,以确保证据有效,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三、受贿罪办案证据的获取途径证据的获取途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最直接获得证据的方式之一,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收集到物证,同时也可以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情况。

2.案卷、资料查询:对于涉及到合同、账簿等书证,可以通过案卷、资料等途径查看,以获取证据。

3.证人询问:对于证人证言,执法人员可以直接询问相关证人,了解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最新-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精品

最新-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精品

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和受贿之间,联系极为密切,没有行贿也就不可能有受贿,没有行贿受贿不可能实现,行贿和受贿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受贿者以权易钱,行贿者以钱买权,行贿与受贿案件当事人往往都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犯罪手段诡密而多样。

由于行贿、受贿犯罪活动隐蔽,手法多种多样,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多订有攻守同盟,给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造成较大困难,有关的书证和物证不易被发觉。

由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个性、资历、职务以及在同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他们的供述虚假程度也不同。

行贿与受贿往往是一比一,没有其他人参加,即使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往往在场者或知情者大多与犯罪分子有一定利害关系,这些人的作证时有动摇,其证言反复性大,使侦查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中收集与固定证据难度大,困难多,那么如何收集与固定行贿与受贿罪的证据呢?一、如何收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证据收集行贿与受贿案件证据是办理行贿与受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指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证据的收集范围,因各个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就行贿与受贿案件来说,凡是同行贿、受贿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行贿与受贿案件的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对于查明证实犯罪起着决定性作用。

那么如何收集受贿与行贿的证据呢?1、讯问。

讯问是检察人员要求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款项的来源,谋取了哪些不正当的利益,有何经济往来,违反了国家何种规定,行贿对象的身份以及爱贿方的主体身份,利用何种职务之便,谋利的事实,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受贿款物的去向,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等。

浅谈如何搜集和固定受贿案件的证据

浅谈如何搜集和固定受贿案件的证据

浅谈如何搜集和固定受贿案件的证据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各类职务犯罪中,受贿案件相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其他案件而言,突破难,取证更难。

一、受贿案件犯罪证据的特点受贿犯罪的证据形式单一、取证难度大、证据易变化、证据不完全,往往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嫌疑人以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

多数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时供时翻,或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否认收受钱财,否认犯罪事实,或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收受钱财已作公用等等辩解其行为合法,或以领导知道其收受他人钱物为由减轻其罪责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供述的不稳定性。

二是有关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

贿赂案件的证人,或本身是行贿人,或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因此极易翻证。

翻证的理由通常不是索贿、收受钱物,而是借用;不是为谋取利益送礼,而是亲朋好友之间的馈赠。

特别是受贿人的上级或同事往往以直接证人的面目出现,把受贿款的去向证明为用于公用,使受贿案件无法定案。

三是极易出现新证据否定原有证据的情况。

出现的新证据既真实的,也有虚假的。

真实的新证据是指在新的诉讼环节办案人搜集到的新证据。

而虚假的新证据是指在新的诉讼环节,有关单位为掩盖事实真相采取的巧立名目、开条子、出收据、出记录等手段,制造与原证据相悖的书证,来否认案件原有的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全面、深入的搜集证据1、搜集基础性证据。

在实践中,办案人员住往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其他基础性证据的搜集,这样就容易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有机可乘。

为此,我们要做到:一是要注重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

搜集时应注重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权,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的范围。

如果承办人忽视这一问题,受贿人职权范围模糊,最后就会由于不能确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而无法受案;二是要注重搜集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关键。

收集受贿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收集受贿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收集受贿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一)受贿与接受馈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亲友馈赠”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通过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1、犯罪嫌疑人与“送礼人”是否存在亲友关系以及日常往来情况;2、“送礼人”的家庭收入状况;3、有无接受馈赠的合理、正当理由;4、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5、“送礼人”是否有求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6、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7、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8、犯罪嫌疑人收受“送礼人”财物后,是否有对应的回赠行为。

(二)受贿与劳务报酬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收取劳务报酬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可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1、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2、“提供劳务”的时间及形式;3、“提供劳务”是否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4、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5、劳务报酬提供方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此类劳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受贿与借贷行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认定:1、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的关系;2、有无合理、正当的借贷理由和借贷的必要;3、“借款”的去向;4、是否具有借贷手续,是否约定还款时间;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归还的时间和原因,或者未归还的原因;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四)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可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判断:1、实际支付价格是否低于或高于成本价格;2、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内部员工可享受的优惠价格;3、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针对特定人的定价;4、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同种类物品市场价格的差额。

行贿受贿需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行贿受贿需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Please you must be happier than me, so that I will not quit in vain, no matter how painful I am, I don’t need to be sorry to make up for love, at least I understand your pursu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贿受贿需收集的证据有哪些?导读:行贿受贿需收集的证据有:知情人的证言、支付银行存款的凭据、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假票据等,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犯罪事实认定,都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判罚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行贿受贿需收集的证据有哪些?受贿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

受贿嫌疑人在实施受贿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

行贿罪需要的证据: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2、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二、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三、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5、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6、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7、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8、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认定索贿受贿的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认定索贿受贿的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认定索贿受贿的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主要包括书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受贿人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等。

贿赂犯罪必须贿赂物的存在或许诺为前提,贿赂物是重要上物证,在收集时,一要收集有关贿赂物来源方面的证据。

注意利用帐目,发票,凭证,白条等书证为佐证;还要注意对被告人掩盖事实的虚假书证的鉴定。

贿赂行为在我国是受到严厉的禁止的,因为通常贿赂行为都伴随着一些非法利益的获得。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规定了刑法中有受贿罪。

当然这些罪名的规定都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很多人都想知道。

认定索贿受贿的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认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一是主动性。

受贿人主动以明示与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

主动性包话行贿人提出来,受贿人主动与之讨价还价的行为。

在实践中,受贿人的主动性是成立索贿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索取性。

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受贿人只要向行贿人索要财物,就构成索贿,所以索贿包括勒索和索取两种情况(潘强、邹志宏发表在《法学专论》的《索贿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种观点)。

三是交易性。

虽然索贿不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前提,但受贿人一般都会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这种交易也可以是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得行贿人给予财物。

二、受贿罪的处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纪委监委办案如何收集运用书证?

纪委监委办案如何收集运用书证?

纪委监委办案如何收集运用书证?来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职务犯罪调查中收集运用书证应注意的问题职务犯罪调查中收集运用书证应注意的问题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5-20 09:47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大量存在,并对证明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理中发现,监察机关调查部门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对书证的收集、运用还存在部分共性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及时纠正。

要严格按照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收集、运用书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注重书证形式的合法性,避免瑕疵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资格的重要方面,是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前提。

审理中发现,部分书证形式不合法,影响审理人员对书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认定,甚至在庭审中成为控辩双方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论辩焦点,不仅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还可能影响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公信力。

职务犯罪调查中应注意:一是要规范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审理中发现部分书证无《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或者相关文书上记录的地点、时间、过程、调取人、提供人不清楚。

根据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依法调取书证应当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并附《调取证据清单》;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出具正式公函;查询财产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二是要规范调取书证复制件。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任免文件、双方合同等原件一般不宜调取,因此证据材料中需要调取大量的复印件。

但是部分书证复印件无来源、提取过程等说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调取书证复印件的要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书证应当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印件,但是调取复印件应注明是否和原件核对一致,制作过程,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以及提供单位的印章。

单位受贿罪罪证据指引

单位受贿罪罪证据指引

单位受贿罪罪证据指引一、罪名:非法行医罪二、法条及司法解释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单位受贿犯罪事实1、有单位受贿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监察委出具的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证明等;2、涉案财物的特征、来源。

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关于财物特征的供述;行贿人的陈述及知情证人的证言;购物发票、记账凭证、划款凭证;扣押清单、扣押财物照片、和辨认笔录;物品价格鉴定书、外汇牌价鉴定意见等;3、财物的去向。

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单位知情人员关于财物处置的供述,现场搜查记录,查封、冻结款物、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财物照片及辨认笔录等;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

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单位受贿行为是犯罪单位及主管人员、直接人员实施的1、受贿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基本证据是: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请示报告及批复、犯罪单位决策机关的会议记录、单位党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讨论记录、单位决策机关出具的决定、通知等书证;2、犯罪单位索取或收受行贿方财物基本证据是:(1)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贿人关于犯罪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过程的陈述;证人证言;合同、单位的账本记录、转账记录、扣款凭证、划款凭证等;犯罪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和辩解;(2)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贿人关于索取或收受财物过程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索取或者收受过程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单位利用职务便利基本证据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材料;犯罪嫌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供述及辩解;4、犯罪嫌疑单位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方谋利基本证据是:行贿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合同、请示报告、财物凭证等书证;犯罪嫌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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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审理室: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权威指引)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一、概述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纪律审查工作中,受贿行为是审查的重点之一,实践中情况复杂,需要把握标准和条件。

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违纪主体。

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党的工作人员。

具体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具体包括三种人: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党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党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党员。

三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受贿行为认定:(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2.违纪主观方面。

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违纪客体。

本行为侵害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中的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违纪客观方面。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具体分析:(1)被审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行为的基础要件。

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如被审查人利用其负责财务审批的职责索取申请审批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况;二是虽本人在职务上不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但其利用职务上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如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行为的两种方式。

①索取他人财物,也称索贿,这是指被审查人在执行公务时主动向管辖、监督对象索取财物。

因此,索贿行为具有主动性特点,对于以索贿形式完成的收受财物行为,在认定受贿时不要求其为被索贿方谋取利益。

也就是,无论是否为索贿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种情形下的受贿行为,要求“收受财物”和“谋取利益”两个要件同时具备。

这里的财物,包括现金、汇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免费提供旅游、住宿,代为支付学费、购物费,免除债务等能以金钱计算的无形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谋取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任一阶段的行为,均可认定为谋取利益行为。

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此外需强调的是,根据规定,被审查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无论本人是否有承诺意思表示,均视为本人已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5.根据法律规定,还有几类特殊的受贿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受贿行为具有共性,也有一定差异。

具体讲:(1)斡旋受贿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受贿行为。

学理上也称之为斡旋型受贿行为。

斡旋受贿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与一般受贿行为相同,主要差异在于两点:第一,斡旋受贿行为要求被审查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既不是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均属于此类情况。

需注意的是,斡旋的中间人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被审查人通过熟悉的个体老板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则被审查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

第二,被审查人为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需为“不正当利益”。

如果谋取的利益难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14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日)等规定,归纳起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二是行贿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如在招标投标、政策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在组织人事工作中跑官、买官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均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2)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行为。

2007年5月29日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在党纪和刑事领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本人并未直接收受财物,但其授意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视为本人对财物的进一步处分,其法律后果仍应由本人承担,在法纪上仍应按受贿行为认定。

需要提出的是:第一,这里所称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认定为特定关系人,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政策,避免打击范围过大。

第二,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者规定的范围不尽一致,学界对认定的标准也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倾向认为,《刑事诉讼法》总则主要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界定,相比之下,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界定侧重于经济利益关系,更符合受贿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这一根本属性。

因此,对这里所称近亲属的范围,宜参照民法意义上的规定认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关于对“情妇(夫)”的理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情妇(夫)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关系的男女。

我们倾向认为,为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原则,作为特定关系人的情妇(夫)在认定标准上应更加严格。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除了存在上述不正当两性关系外,二人关系还应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如果仅仅是存在一次不正当关系就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则有扩大打击面之嫌。

第四,关于对“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的理解。

这里的共同利益关系,是指以明示或默契的形式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主要包括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如共同占有、合伙关系等。

同时,也包括政治、情感等其他方面的共同利益关系,实际认定中需结合个案具体讲。

比如,某局长利用职权为某房地产商提供了帮助,该房地产商将10万元感谢费送给了该局长指定的个体老板王某,而该局长交代称其之所以授意房地产商将钱送给王某,是因为王某多次为其调整职务找有关领导帮忙。

在此情况下,该局长与王某之间就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王某属于该局长的特定关系人,对该局长的上述行为应按受贿行为认定。

(3)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需强调的是,对上述情况按受贿认定时,为防止客观归罪(错),应查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与行贿人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不能查实存在“约定”,则难以认定为受贿。

(4)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构成受贿。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纪律审查人员需调取被审查人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入党材料等书证,并向被审查人及相关证人谈话核实其主体身份情况,以证实其身份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范围。

此外,还需调取证明被审查人工作职责的书证,包括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三定方案”、职责分工文件。

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干部任免档案,可由其人事部门出具关于其主体身份情况的书面说明。

2.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主体身份,纪律审查人员应重点查明委托机关、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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