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费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环评收费标准明细与比较
国家环评收费标准明细与比较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一、海域水下地形测量的收费参考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综合考虑项目地围填海对测量精准度的要求以及当地水纹情况等综合因素,听取专家意见后,决定采取多波束单次测量的方式,收费价格为10万元整,与本项目收费标准相同。
具体指标参见下截图: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中,关于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预估本项目投资额为5—10亿元左右,国家收取费用标准在75-110万间。
本项目提报费用25万,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三、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中,关于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收费的标准,预估本项目投资2-10亿元左右,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为37.2万元,本项目提报费用为40万,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国家收费标准计算如下: 项目投资额度: 2-10亿元编写大纲: 2.0-4.0万编写报告书: 15-25万用海类型调整系数:1.6 综合计算得: 37.2-46.4万四、海域勘察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中,关于海域勘察收费的标准,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为30.9万左右,本项目提报费用为20万元,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国家收费标准计算如下: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泥温: 4082元污损生物: 约8000元地磁观测: 2157元工程钻探实物工作: 约6万元海底底层探测实物收费: 约6万元海流、温盐、悬浮泥沙观测实物工作:5万元离岸气象、潮位、波浪观测实物工作:7万元岸仂气象、潮位、波浪实物观测工作:4.9万底质取样实物工作收费: 约6400元五、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关于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收费标准,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为23.5万,本项目报价为20万,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2.1 说明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
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海域使用是指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各种活动所需的权益。
海域使用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运输、海洋科研等多个领域。
由于海域使用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海域使用的收费标准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海域使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海域资源的价值是指海域中蕴含的各种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矿产、渔业资源等。
海域使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海域使用活动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对海域资源的消耗等。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海域使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福祉等的影响。
因此,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其次,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进行区分。
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对海域资源的消耗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应当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开发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海上交通运输活动,应当根据航道使用频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另外,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创新和发展。
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水平、技术创新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激励海域使用者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推动海域使用行为朝着高效、环保的方向发展。
最后,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公正执行。
总之,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海域使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进行区分,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海域使用论证 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海域使用是指在海洋领域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航行、捕捞、游艇运动、水上运动等。
海域资源的使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秩序,制定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
海洋资源是有限的,而海域使用需求日益增加。
因此,对于热门海域资源的使用应当采取差别化收费,以引导资源合理利用。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用途的海域使用,如海上风电场建设等,应当根据其对海域资源的影响程度和社会效益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其次,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海域环境保护的成本。
海域使用活动往往会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如船舶排放污染、捕捞对渔业资源的影响等。
因此,应当将海域使用收费与环境保护成本相结合,对于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实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费用,并将其纳入收费标准中。
另外,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各类海域使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海域使用主体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效益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实现收费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监管和执行。
只有严格监管和执行,才能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活动的秩序和环境的保护。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海域环境保护的成本、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及监管和执行等因素,以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域秩序的维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为海域使用活动的健康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1 / 1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穗价函[2004]23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7.23
【实施日期】200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230号)
广州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单位申请办理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项目的请示》(穗海环监〔2004〕29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国家。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8.10.29•【文号】国海管发[1998]439号•【施行日期】199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199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
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
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可行性论证的程序第八条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鲁财综〔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标准》执行。
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2月19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一、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用海面积(公顷)万元<500.7-1.7550-1000.84-2.4100-7000.98-2.45>7001.12-2.8计费说明:具体收费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由委托双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大纲、报告书和报告表收费收费项目项目投资额<0.3亿元0.3亿元-2亿元2亿元-10亿元>10亿元编写大纲(万元)0.7-1.051.05-1.41.4-2.82.8-4.2编写报告书(万元)3.5-75.6-10.510.5-17.517.5-28计费说明: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具体收费在投资额区间内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200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目录1、总则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3、海洋勘测4、海洋生物调查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2.1 说明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
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穗价函[2004]230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230号)
广州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单位申请办理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项目的请示》(穗海环监〔2004〕29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并征询有关质监、环保部门的意见,现就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国海管字〔2003〕110号文的规定收取海域使用论证费。
二、同意你中心按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三、不同意收取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费。
环境监测费收费主体是环保部门,如确需收费,应按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的规定,办理委托收费征收手续。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
费),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规定试行一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海域使用是指在海洋环境中进行各类活动或者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
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海域使用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海域资源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公平合理原则等。
本文将对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首先,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
海洋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利益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上。
因此,在制定海域使用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自然属性、生态功能、经济价值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以体现海域资源的真实价值。
其次,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成本。
海域使用活动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成本的补偿。
这包括海域使用活动可能引起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成本。
因此,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考虑这些环境保护成本,将其纳入收费范围,以保障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活动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活动的特点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对某些活动进行过高收费,影响其正常开展,也避免对某些活动进行过低收费,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和公平合理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海域使用收费标准,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在制定海域使用收费标准时,需要进行全面的论证和研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管和执法,以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 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2.1 说明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
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一级二级三级论证等级水源类别地表水36 26 10地下水40 30 18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最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海域等别调整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二等:上海:金山区奉贤区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等:上海:崇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四等: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海南:儋州市五等: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六等:辽宁:锦州市太和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市沾化区无棣县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浙江:平阳县苍南县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广西:合浦县东兴市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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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
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海洋勘测
3.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海洋动力环境调查、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3.1.1 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的陆域和海域边界点的测量和使用海域面积的测算。
3.1.2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
主要内容包括地球物理勘察、水深地形测量、工程地质钻探、底质取样、土工试验分析、航卫片解译等。
3.1.3 海洋动力环境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文(潮位、波浪、海流、温盐等)、气象及泥沙运动观测与调查。
3.1.4 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环境化学、沉积物环境化学调查取样与实验室分析。
3.2 收费标准
本部分工作内容的收费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4、海洋生物调查
4.1 说明
工作内容主要为生物取样和实验室鉴定分析。
主要包括微生物、叶绿素a、海洋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游泳动物等调查项目,具体要求按《海洋调查规范》执行。
4.2 收费标准
表4-1 海洋生物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收费基价表
注:取样水深若大于50m水深,附加调整系数1.2~1.4。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5.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波浪场、潮流场、悬沙运移、风暴潮、污染物扩散数值模拟,预测与决策模型等。
5.2 收费标准
表5-1 数值计算收费基价表
注:(1)根据项目及计算模式复杂程度的不同,收费基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2)表中项目为单项、小区域数值计算,大区域、综合性数值模拟的收费应另行计算。
(3)“工况”表示特定边界条件组合下的计算方案。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6.1 说明
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是在资料搜集、现场勘测工作和数值计算工作基础上进行的。
报告编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收费计算方法是:
(1) 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收费基价;
(2) 根据项目的性质类别采用附加调整系数调整。
6.2 报告书编写收费基价
表6-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大纲编写收费基价表
注:(1)“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
(2)收费基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使用。
6.3 编写报告书项目的性质类别调整系数
表6-2 用海类型调整系数
注:如一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涉及几项用海类型,调整系数就高值。
6.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费用
对于仅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写费用按不高于1.0万元收取。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20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