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议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代会议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
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八条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也可以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
主要程序: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被评议领导干部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经教代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学校党组织;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领导干部见面;向教代表代表通
报评议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对被评议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学校党组织将评议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代会的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教代会代表应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80 —200人者代表为35% —25%左右;教职工201—500人者代表为25% —20%;教职工501 —1000人者代表为20% —10%;教职工1001 —5000人者代表为10% —6%;教职工5000人以上者代表为8%—5%。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民族地区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四条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是: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四、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