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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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最重要 的法规之一,在当时也是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 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成功法规范例。发布至今已经 过去十五年,但是该条例的基本管理方式和大部分 条款内容仍然适用于当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IAEA
ICRP
其他国际机构
反应堆等规制法
科技厅
医疗法(第四章
射線の防護 )
診療用放
診療放射線技師法
厚生劳动省
药事法 放射性医薬品の製造及び取扱 規則 兽医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 ■
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定位: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
1、明确规定了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基本 制度,如: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国家对 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2、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购买、 运输、使用、贮存、废物管理提出了放射防护 要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 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 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 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 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4、公正、公开性。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6-1989:1956年国家将同位素应用 研究列入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 1960年国务院《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参考国际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措 施和经验,相继制定并发布了有关同位素管理、工 作人员管理、医疗照射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及核工 业卫生管理的若干单项法规。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
3、内容全面,条款设置覆盖了放射卫生管理 的主要领域。医疗照射,辐照加工,含放射性 物质消费品,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管理与培训等均有专门条款表述。 4、监管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合理。第二十五 条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卫生、环保和公安部 门的放射防护监管职责。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部门规章
国际相关法规 标准建议简介
原子能基本法
日本的放射法律
放射损伤防止法(放射性
同位元素等による放射線障害 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现行法律、法规5部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现行卫生部令12个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 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各章题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制度16
●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17 ●放射、高毒特殊管理制度18 ●化学品毒性鉴定制度26
●职业病报告制度43
●诊断鉴定制度42、45、46 ●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61 ●奖励、处罚制度
回答了5个问题

是什么?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

管什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怎么管?
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

管多少? 严重职业危害,职业病名单

谁来管?
各级政府,政府卫生等部门,工会组织,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 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简介: 2003年6月28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 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
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
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 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 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 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法的结构
法 律
全国人大
政 令
条例 规章
国务院及部委、 省级政府
国务院、政府 国务院部委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
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
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 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 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 到何种处罚。
第12号 γ 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25号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34号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 理规定 第38号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第40号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47号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52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法规 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 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 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 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 要法规之一 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 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 章,以部委令发布。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所
法的基本概念
法律 三种含义, (1)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2)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3)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
形成的法律制度(19个)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制度3 ●危害告知,警示制度22、25、26
●工伤保险制度6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4 ●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15 ●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24
●禁止职业危害转移制度28 ●培训制度31 ●健康监护制度32 ●事故报告制度34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 范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三阶段:2001-2004: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2)满足加入WTO的 需要。 2001年发布《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放 射事故管理办法》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 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和2003年发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 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 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 订了2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 规体系。
卫生部令10个

第3号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第9号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10个

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 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2.保护对象----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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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管理方式: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重点:控制危害源头 既要适应加入WTO要求,又不脱离现实国情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督
职业病Baidu Nhomakorabea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1—12) 前期预防(13—18)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 监督检查(55—61) 法律责任(62—76) 附则(77—79)
法的基本概念
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 分组成。 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 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 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
法的基本概念
第52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16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第17号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18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第25号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22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 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 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 《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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