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七个问题
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
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一直是企业在管理人才流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企业实践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
一、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在中国,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主要包括禁止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在特定范围、特定行业从事与原雇佣单位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
二、合理设置竞业限制企业在制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并明确规定限制的时间、范围和行业。
1. 时间设置:竞业限制的时间应该合理,并不应太长或太短。
具体时限可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员工的职务级别和所获得的商业机密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2. 范围设置: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市场竞争形势来设定。
范围设置过宽可能难以执行,而设置过窄可能无法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3. 行业设置:竞业限制的行业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济利益为主要考虑因素。
对具体行业的定义要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有效执行竞业限制,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1. 约定保密义务: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企业应要求离职员工对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并明确责任和违约后的法律责任。
2. 约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雇佣单位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并规定具体的行业范围。
3. 约定补偿标准: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进行法律追责。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企业还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
1. 建立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离职员工的档案,记录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具体约定,作为后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如何处理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如何处理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竞业限制是一种常见的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它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然而,竞业限制也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的商业合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竞业限制的定义和目的。
竞业限制是指在合作关系解除后,一方对另一方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类似业务的限制。
其目的是防止合作方离开后直接成为竞争对手,从而损害合作方的商业利益。
然而,竞业限制也可能对个人的就业和职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
处理竞业限制问题的第一步是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范围和时间上不得过分限制个人的就业权利。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应明确具体的限制范围和时间,并且必须与合作关系的性质和机密信息的保护需求相匹配。
其次,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前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双方可以就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等关键要素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并且增强双方的合作信任。
第三,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
合作协议通常包括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这些条款与竞业限制有着密切的关联。
双方应确保这些条款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充分保护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此外,处理竞业限制问题还需要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和变化。
不同行业对竞业限制的要求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双方应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有所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优化。
最后,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和商业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有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双方应定期回顾和评估协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综上所述,处理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需要双方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合法合理地制定竞业限制条款。
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并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和变化进行调整。
竞业限制纠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竞业限制纠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人类正处于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而科技创新已然成为支撑企业壮大,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
在此种背景下,商业秘密无疑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命脉,而掌握着企业核心机密的行业精英们在为企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成为了泄密的高危人群。
为了最大程度规避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企业往往会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应运而生的竞业限制制度便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为初衷,通过合理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来实现对商业秘密潜在利益的保护。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修订出台,一些争议终得以平息,一些标准仍难以确定。
就竞业限制纠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及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从竞业限制的大背景、法律约束、经济补偿标准、违约的法律责任及限制解除五方面进行阐述,在梳理借鉴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能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限制;经济补偿;法律责任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involving Non-competition Disputes and the Solutions Abstract: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the human is in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 of production.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as become the key engine,supporting enterprise grandness as well as driving economic growth.In this context,commercial secrets, undoubtedly,are related to the enterprise's lifeline. In the meantime,the industry elites,who hold the enterprises’ core confidential, are creating great wealth for the enterprises and becoming the high risk population of leak as well. Enterprises will often enter into the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agreements with workers aimed at warding off the worst effects of the leakage of commercial secrets. The system of non-competition emerging as the times require is to maintain the market fair and orderly competition a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nd to set the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on the employment of workers freedom to real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commercial secrets. As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promulgated in succession, some controversies are eventually subsided, but some standards are still difficult to determine. On 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involving non-competition disputes, this thesiswill take both of the theory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into consideration and elaborate on five aspects:non-competition's background, the legal constraints,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tandards, responsibility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relief of restrictions,aiming to provide some feasible solutions on the basis of references and perfect our country's system of non-competition .Keywords: non-competition;business secret;legal restrictions;economic compensation一、竞业限制大背景——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1、商业秘密的概念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知,商业秘密是一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它们不被大众所知悉,但具有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创造经济利益,并且权利人对这些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的九大常见问题
饶 某 则称 ,公 司没 有按 照合 同 约 定 支付工资 , 就在 2 0 他 0 9年 1 2月 7 日主 动 申 请 辞职 , 公 司 不 予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 但
也没有结清工资。
问 题 六 : 业 限 制期 限 超 过 两年 是 否 有效 ‘ 竟 }
问题三 : 用人单位可否在每月工资中发放竟业限制补偿金‘ }
《 劳动合 同法》 规定竞业限制 的期限最长为 2年。如果劳动者
关 于 用 人 单 位 可 否在 每 月 工 资 中提 前 发 放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 与用人单位是在《 劳动合 同法》 实施之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
设 立之 目的 。
竞业 制的九大 限 常见问题
根据《 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 , 竞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 四条规定 “ 竞业 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 , 按月计算不
得 少 于 该 员工 离开 企 业 前最 后十 二个 月 月平 均 工 资 的 二 分 之 一 定 补 偿 费 少于 上 述 标 准 或 者 没 有约 .约
业务。
需要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工资 明确 区分开来。
问 题 四 : 业限 制 经 济 补偿 金是 否 有 最低 标 准 ? 竞 用人 单位与 劳动者在签 订竞业 限制协议 时 , 往
往 需 要 涉 及约 定 的 经 济补 偿 金 的 数 额标 准 问题 。
《 动 合 同 法 》 草 案 中 曾 规 定 。 业 限 制 经 济 劳 在 竞 补 偿 金 不 得 少 于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的 年 工 资 收 入 , 《 动合同法》 没有采纳草案的这条规定 , 但 劳 并 而 是赋 予 当事 人 自主协 商 确 定 的 自由 。 对 于 竞 业 限 制 补偿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标 准 ,我 国 目 前 国 家层 面 还 没 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不 过 各 地 都 有 地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汇总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汇总本文主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针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包括哪些?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可能会比较广。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有什么要求?补偿金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业限制期限有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影响。
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影响协议效力,劳动者仍应履行,同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五、离职前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不需支付补偿。
六、离职后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七、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双方约定,如果约定过高,可以请求减少。
调整违约金时需仲裁机构和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在商定竞业限制约定内容时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劳动者离职时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劳动者在职期间的长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的长短以及劳动者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长短、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的主观违约恶意及客观违约行为、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劳动者是否采取辞职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诸多方面因素。
九、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限制立 法 中所 要 解 决 的首要 问 题 。《 动 合 同法 》 劳
第 二十 四条规 定 的竞 业 限制 的人 员 , 于用 人 单 位 限 的高级管 理人 员 、 高级 技 术 人员 和其 他 负有 保 密 义 务 的人员 。笔 者认 为 , 竞业 限制 的对象 , 当根据 劳 应
上 的作用 。但 是 , 上述 条 款在对 于双方 利益衡 量 、 权 利义 务 的规制 以及制 度设计 上 还存在 很大 的问题 和 漏洞 。应 当不 断地 在 实 践 中总 结 经验 , 竞 业 禁 止 对 的对 象 、 围 、 范 经济补 偿标 准等 方面不 断进行 细化 和 界定 。同时 , 针对竞 业禁 止领 域 内出现 的新 情 况 、 应 新 问题 , 区别对 待 , 活 处理 , 保 护 商业 秘 密 和 维 灵 在 护 劳动者 这一 弱势 群 体 合法 权 益 之 间 寻求 平衡 , 最 大程 度 的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 ) 一 竞业 限制 的对 象
[ 图 分 类 号 ]D 2 . 2 中 925
[ 文献 标 识 码 ]B
【 文章 编号 ]1 0 0 8—6 8 ( 0 0) 2—0 7 252 1 1 0 1—0 5
竞 业 限制 , 指在解 除或 终止 劳动合 同后 , 有 是 负
防止 其利 用优 势地位 强加 竞业 限制义务 于 劳动者 之
剑”, 一种 以限 制 劳动 者 的 自由择业 权 为 手段 , 是 对 用人单 位 的商业 秘密 进 行 保 护 的方 式 , 不仅 严 重 限
制 了劳 动者 的择业 自由 , 且 对 劳 动者 的生 活 也会 而
竞业禁止问题的研究
竞业禁止问题的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竞业禁止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竞业禁止的定义、法律规定、影响因素、解决方法以及案例分析。
竞业禁止是指雇佣关系中约定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行为。
本文分析了竞业禁止问题在法律上的范围和限制,并探讨了影响竞业禁止问题的因素。
提出了解决竞业禁止问题的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方式。
对竞业禁止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竞业禁止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竞业禁止问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定义和范围、法律规定、影响因素、解决方法、案例分析、现状分析、未来研究展望、结论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与原雇主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活动,以避免泄露商业机密和竞争对手的利益。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竞业禁止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很多企业在雇佣员工时会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研究背景是因为竞业禁止问题涉及到雇佣关系、商业合同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且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重要影响。
目前关于竞业禁止问题的研究还比较有限,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其定义、法律规定、影响因素、解决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企业和员工了解竞业禁止问题,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对竞业禁止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竞业禁止问题的研究,深入探讨竞业禁止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及影响,并探讨其解决方法和应对策略。
具体而言,研究目的如下:1. 分析竞业禁止问题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其涉及的范畴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2. 探讨竞业禁止问题的法律规定,包括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执行和适用情况。
3. 探讨竞业禁止问题的影响因素,包括影响其产生的内外部因素,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全面的分析和思考。
竞业限制九大常见问题是什么
竞业限制九⼤常见问题是什么在竞争激烈的经济⽣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个⽤⼈单位⽽⾔⾄关重要,甚⾄关系到⼀个企业的⽣死存亡。
因此,⽤⼈单位往往要求⼀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他们去相关竞争企业去⼯作。
竞业限制是企业⼈⼒资源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店铺⼩编结合以往遇到的咨询及⽬前的司法实践,就竞业限制常见的九⼤问题进⾏法律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竞业限制九⼤常见问题问题⼀:⽤⼈单位是否可以与任何员⼯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定期限内不得在⽣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需按⽉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款之规定,竞业限制适⽤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这就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范围内。
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产⽣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若不分掌握商业秘密或不掌握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概适⽤竞业限制制度,则有悖于该项制度最初之设⽴⽬的。
因此,并⾮任何员⼯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才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适体。
⽽⽤⼈单位则要承担证明该员⼯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实践中,⽤⼈单位往往针对以下⼏类⼈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1)⾼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员;(3)⾼级营销⼈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员,如财务管理⼈员、法务管理⼈员。
问题⼆:常说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是同⼀个概念吗?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并⾮⼀个概念。
保密费是⽤⼈单位对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的相应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是⽤⼈单位对劳动者不去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营竞争性企业⽽给予的补偿。
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是一个日益引起关注的问题。
竞业限制协议原本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披露机密或带走客户资源对企业造成损失。
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却滥用这一制度,给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一、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现状问题1. 过度限制员工职业发展:一些企业制定过于严苛的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和发展空间,甚至导致员工无法从事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影响了其职业生涯的正常发展。
2. 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部分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未充分告知员工协议内容和限制范围,导致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协议,从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 阻碍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前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岗位,可能导致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针对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监管,制定更为明确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时限、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强化企业自律: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避免过度限制员工的职业发展。
同时,企业在签订协议前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告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限制范围,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 建立投诉机制和举报渠道: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和举报渠道,方便员工对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进行投诉和举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4. 鼓励行业自律:相关行业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合理制定竞业限制协议,避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解决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行业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企业自律、建立投诉机制和举报渠道以及鼓励行业自律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种有问题劳动合同不能签
七种有问题劳动合同不能签在就业市场上,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内容,以免将来出现一些问题。
以下列举了七种有问题的劳动合同,不能轻易签订。
第一种: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公司却设置了试用期一年或更长时间。
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充分适应公司的文化和工作环境,同时也为公司筛选合适的人才。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情况,一方面是违反了法律,另一方面也给员工的权益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种:不明确劳动关系很多公司会用“劳务派遣”等方式为员工签订合同,这种方式的合同经常存在不明确劳动关系的问题。
实际上,派遣单位的大多数员工都是在实际使用单位工作,属于使用单位的雇员。
因此,如果签署这种合同,容易让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种:没有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基本条款,如果没有明确这些方面的内容,就意味着给员工工作的目标和方向不明确、模糊,员工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履行职责,自然难以做好工作。
第四种:工资结构复杂、不透明有些合同会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给员工虚高的基本工资,而其他部分如绩效、提成和年终奖金等都不明确或者不保障。
这样做不仅让员工的收入受到影响,而且让员工无法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和收入来源,助长了不公平和歧视的现象。
第五种:未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空间现在的职场变化快速,要求员工不仅在专业上有竞争力,而且要具备多项技能和能力。
如果公司没有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空间,那么员工的竞争力肯定会受到影响。
这也是很多员工选择跳槽的原因之一。
第六种:不合理的解除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中的解除和终止条款对员工非常关键。
如果条款不合理,一方面会增加员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让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应该仔细审查这些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七种: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最后,保密、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条款,但是有些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过于苛刻,例如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对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技能进行限制,甚至让员工不能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这种条款违反了民事法律,员工不需要履行。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就业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和了解,很容易陷入困境,给自己的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以下是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问题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性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一些大学生对就业协议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随意签订或违约,给自己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麻烦。
比如,有的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想要毁约,却不知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大学生在正式入职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时期。
但在试用期内,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试用期的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大学生应当予以警惕。
其次是试用期的工资问题。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给大学生发放过低的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不能随意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并且在试用期内进行了有效的考核。
竞业限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竞业限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施卓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特别是因为员工“跳槽”、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用人单位纷纷选择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然而,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范,在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才有较为明确规定,且尚存许多欠完善之处,导致现实中许多劳动和经济纠纷的解决仍旧缺乏法律依据。
本文首先对竞业限制进行界定,列出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接着具体分析其缺陷与不足,最后对我国立法提出完善与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一、竞业限制立法概述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之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立法较为分散。
法律规定方面,主要见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此外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因其立法层次低,不易于把握和统一执行。
二、我国竞业限制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填补了过去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上的空白,构建了竞业限制制度的基本框架,较过去是一大进步。
但是,现行规定仍存在许多欠缺之处,在实际运用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列举如下:(一)未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和违约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以上两个标准均未有详细确定的规定,仅仅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相比之下,员工在企业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双方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时没有过多的发言权,只能在企业方拟定的协议上签字。
这样往往会导致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得不到与此前收入成正比的经济补偿金,生活水平大受影响;而如果自己违约,却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这是严重违背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竞业限制的意义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竞业限制的意义和应该注意的问题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企业间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和白热化。
一些企业纷纷以高薪、住房、职务等优厚待遇,从竞争对手处挖走人才。
为此,如何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正确分辩和应对企业间的人才竞争,这个问题成为当人力资源管理关注的话题之一。
案例:某企业技术总监黄某因在工作上与总经理发生矛盾,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到了一家日本公司。
日本公司利用黄某从原企业带过来的商业秘密,搞出了新产品,并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
而黄某原所在企业因商业秘密被黄某泄露,核心技术失去了新颖性,从此产品滞销,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无奈,该企业不得不把黄某诉诸法律。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员工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来到另外的一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开展不正当竞争。
诸如与上述案例相类似的现象,在相当一些企业中都出现过。
一、何谓竞业限制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
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有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及期限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1、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因此,一个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是双方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不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即使订立,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反而须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未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而是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既然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实践中难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协议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百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所以,从法条上看,该约定似乎不违反法律规定,毕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但是,该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
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
议题。
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业
务竞争的工作。
这种限制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同时
也保障员工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如何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对企业而言是一个需要慎重
考虑的事项。
首先,企业应该在员工入职时就明确告知竞业限制的内
容和约定,确保员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在员工离职前,企业也应当
再次强调竞业限制事项,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义务。
接下来,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与员工签署竞业限
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中应该包括限制的范围、时间、地域以及针对
违约的约定等内容。
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职位等因
素来具体制定竞业限制协议。
一旦员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维
护自身的权益。
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停止违约行为,
并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外,企业也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等赔
偿措施。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化解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
比如可以与员工就竞业限制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皆可接受的
解决方案。
企业也可以提供一定的补偿或培训机会,以换取员工放弃
竞业限制。
总的来说,处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是一项挑战性的任务,需要企业在法律、道德和人性三方面考虑周全。
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并尊重彼此权益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化解竞业限制问题,使企业与员工双赢。
劳动纠纷中的竞业限制问题探讨研究
劳动纠纷中的竞业限制问题探讨研究劳动纠纷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纠纷,而竞业限制是其中一个引发争议的关键问题。
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雇员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与该雇主从事竞业活动的限制条款。
该条款是雇主为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而制定的,然而,在现实中,竞业限制条款却常常引发纠纷,因为它涉及到雇员个人的职业发展及自由就业权益。
本文将就劳动纠纷中的竞业限制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在劳动纠纷中,竞业限制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雇主主张竞业限制是合法的,因为它能够保护商业机密和商誉,维护企业的利益。
另一方面,雇员则认为竞业限制侵犯了他们的就业自由和职业发展权益。
要评判竞业限制的合法性,需从国家法律、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等方面综合考虑。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明确了竞业限制的合法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任意制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遵循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
二、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合理性主要涉及限制范围和限制期限两个方面。
限制范围指离职后雇员不能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限制期限则是对从业禁止时间的设立。
竞业限制的合理性需根据特定行业的商业竞争情况、雇主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以及劳动者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来评估。
合理的竞业限制应该在必要的范围内,避免对劳动者职业发展的不必要限制。
关于限制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根据企业需求、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一到三年的限制期限是相对合理的。
三、竞业限制的救济措施在劳动纠纷中,如果竞业限制存在争议,对于受限制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谈判和协商:双方可就竞业限制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寻求第三方调解。
2. 法律诉讼: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
事业单位竞业限制
事业单位竞业限制事业单位竞业限制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从事竞业活动的一种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员工利用单位资源和职位影响,对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保护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
一、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事业单位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事业单位往往拥有一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员工离职后从事类似业务有可能泄露或利用这些秘密信息,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
2.维护员工职业道德:事业单位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组织,员工应当以组织利益为重,遵守职业道德。
竞业限制可以防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原岗位相近或相同的工作,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竞业限制可以减少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职业跳槽,避免业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4.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可以避免员工在离职后过早从事竞争活动而受到恶意打压或迫使降低劳动报酬。
二、竞业限制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实施竞业限制,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1.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限制离职后的行业和地域:事业单位可以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同时限制其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开展竞业活动。
3.约定竞业赔偿金:当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限制协议时,事业单位可以约定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此作为对员工行为的一种制约和警示。
4.加强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监督离职员工的竞业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
三、竞业限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目前,事业单位竞业限制存在一些问题:1.限制范围不明确:有些竞业限制协议中对于禁止从事的行业和地域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行困难和争议频发。
2.竞业限制期限过长:一些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禁止期限过长,不仅限制了员工的职业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企业的吸纳新鲜血液和人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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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企业间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和白热化。
一些企业纷纷以高薪、住房、职务等优厚待遇,从竞争对手处挖走人才。
为此,如何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正确分辩和应对企业间的人才竞争,这个问题成为当人力资源管理关注的话题之一。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它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认真领会这些规定,在人员正常合理流动的同时,避免竞业不当竞争给企业造成损害,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的内涵: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目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推行竞业限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企业的人才,尤其是专业人才、技术骨干、大客户经理、项目经理、财务经理等掌握着企业重要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他们的流失将可能造成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企业的关键岗位、技术、商业秘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
一些竞争对手常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人才的争夺,企图置对方于死地。
为了防止人力市场不当竞争,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行竞业限制是很必要的。
推行同业竞业限制不是为了制约人才的自由流动,限制竞争,保护垄断,不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权,事实上,它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事后补救,它是对可能导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前禁止。
实践中,尤其在高新技术行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有发生,而保密条款的约定却又是那么乏力,尤其在事后的证据的收集上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事前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在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1997)317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
深圳、珠海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作了较为具体规定。
总之,同业竞业限制对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起了积极有力的作用。
实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法律上对实行竞业限制给予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可以单独以合同方式加以约定,但在约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2、要遵循目的合法的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合同都是无效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和打击的。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订立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此目的而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是出于限制竞争,限制人才自由流动目的而订立,则该条款或合同无效。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电信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凡是利用企业资金、设备、技术资料,为履行本职工作或企业交付的任务所完成的科研成果,还应包括与企业生产运营密不可分的技术支撑系统,还包括即将出台但尚未公布的营销策略、优惠政策、业务发展策略、经营管理方案,尚未公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客户分布以及客户需求调查、市场预测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规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应该明确适用同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
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究、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该都属于可适用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对象,这些人员的流动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用人单位客户流失,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泄露,同样也可滋长不正当竞争。
要有明确的竞业限制的对象企业,最好要列出与本公司相似的有竞争性的企业,便于操作。
5、要有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
竞业限制规定了限制的期限,这样可以在员工流失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双方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对于公司领导、部门领导,被评为拔尖人才、跨世纪人才、专业带头人、大客户部经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最高期限为3年,对一般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利用价值及离开后将会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
对于期限的法律最高限定,双方在协商确定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超越,否则会造成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导致无效。
6、要有确定的经济补偿数额。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合同中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双方可协商约定按月支付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给付补偿的义务,这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先行条件,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依据该员工离职前近一年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有关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势必造成这一条款的不能履行,劳动者可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义务。
然而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
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合同中可事先约定此种情形下的损害计算方法,那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者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应将同业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形成书面文字,作为重要的规章制度,予以颁布执行。
一个企业如果正确采用了竞业限制的措施,一旦有人违反了,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另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法律手段保护受损者的利益,一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个人;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侵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