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种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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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①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批准。
②个别进行,几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部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法。
控制下的交付:对于给付毒品、违禁品。公安根据规定可以实施控制下的交付。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百度文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询问被害人、证人
有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
1、应当分别进行
2、特别对象(未成年人、聋哑人同上)
3、严禁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取证。
主体
对象
方法、程序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聘请)
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主要是人的身体(包括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程序:①需要证明文件
6复检与复查:检察院的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复检复查
搜查
由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进行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物品、人、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
①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者进行
②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有执行拘留、逮捕时也可以不出示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签发搜查证
④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见证人)在场
批准与决定:①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
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的应及时解除。
③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程序: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以及期限实施。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隐私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应该销毁。
超出自己管辖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也包括国安机关)
公安机关: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②恐怖活动的犯罪
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④重大的毒品案件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通过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公检共用:拘捕、通缉、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的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找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不暴露有关技术人员身份及技术方法等相关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两者以上的侦查人员。
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与文件。
①无须扣押证、但是需要物品清单
②须见证人在场
③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天之内解除。
④查询、冻结但不得划扣、存款、汇款
⑤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向法院提出申请,通知邮电部门对其邮件、电报予以扣押。
鉴定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③混杂:公安机关在主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检察机关的人和照片都为5—10张。
辨认物品时,实物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④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时或辨认人可以清楚描述物品特征时,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通缉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鉴定意见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①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批准。
②个别进行,几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部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法。
控制下的交付:对于给付毒品、违禁品。公安根据规定可以实施控制下的交付。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百度文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询问被害人、证人
有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
1、应当分别进行
2、特别对象(未成年人、聋哑人同上)
3、严禁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取证。
主体
对象
方法、程序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聘请)
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主要是人的身体(包括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程序:①需要证明文件
6复检与复查:检察院的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复检复查
搜查
由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进行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物品、人、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
①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者进行
②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有执行拘留、逮捕时也可以不出示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签发搜查证
④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见证人)在场
批准与决定:①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
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的应及时解除。
③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程序: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以及期限实施。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隐私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应该销毁。
超出自己管辖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也包括国安机关)
公安机关: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②恐怖活动的犯罪
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④重大的毒品案件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通过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公检共用:拘捕、通缉、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的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找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不暴露有关技术人员身份及技术方法等相关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两者以上的侦查人员。
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与文件。
①无须扣押证、但是需要物品清单
②须见证人在场
③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天之内解除。
④查询、冻结但不得划扣、存款、汇款
⑤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向法院提出申请,通知邮电部门对其邮件、电报予以扣押。
鉴定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③混杂:公安机关在主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检察机关的人和照片都为5—10张。
辨认物品时,实物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④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时或辨认人可以清楚描述物品特征时,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通缉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