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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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赵志仁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

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

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

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

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

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

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

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

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

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

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

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

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

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

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述我国刑事侦查学发展概况刑事侦查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学科。

侦查实践——侦查经验+引进吸收外国研究成果(一)古代刑事侦查学的孕育我国的刑事侦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始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所设的九种官之一的“士”。

《尚书·尧典》载:帝(舜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这是我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

“司法鼻祖”“皋陶造狱,划地为牢”——狱神刑事侦查职能官和职能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刑事侦查策略方法在古代司法办案中的具体应用秦代竹简《封诊式》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中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宋代有无名氏的《内恕录》1200年郑克的《折狱龟鉴》——著名案例汇编,提出“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1213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无名氏撰,赵逸斋订《平冤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1247年南宋宋慈著),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以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心理学知识在刑事侦查领域的首次运用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刑事侦查学在我国古代仅处于孕育阶段(二)近代刑事侦查学的形成我国古代刑事侦查的繁荣持续到19世纪中期便开始走向衰落。

刑事侦查科学最终未能在刑事侦查活动的发源地中国形成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条件19世纪末社会需求——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增长的犯罪现象以及犯罪手段的日趋复杂和更新基本条件——资产阶级诉讼制度的确立理论基础——一些重要的分支性学科的创立发展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和笔迹鉴定法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的《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的《毒物学》刑事侦查学产生的标志1893年,奥地利的司法检验官汉斯.格罗斯编著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

同年该书在英国出版时改名为《犯罪调查》内容:(一)犯罪现象论述(二)科学侦查论述【包括刑事侦查的策略方法和物证技术】在1898年第三次再版时,汉斯.格罗斯增加了刑事侦查方法的副标题,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法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和枪弹检验等技术融为一体创立刑事侦查学。

信息学 名词解释

信息学 名词解释

广义公安信息资源:是指公安信息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设施、信息工作者、信息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相关政策、法规的集合。
文献型信息:是指以文字、图形、数据、图像、声频、视频等方式记录在特定载体上的信息,这类信息是网上运行的对象。
管理信息:是指管理与决策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如各类统计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公安工作中最常用的、最基本的那部分信息,如人口信息等。
公安信息的分析:是指以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对公安信息的整理、分析、评价、预测、综合等系列化加工过程,形成可以作为判断依据的新的信息产品。
公安信息的研判:是指对信息分析的成功的研究、选择,是对信息分析成功的进一步加工,从而为公安内部管理和各项公安业务活动指定出决策依据的一种具有科研性质的职能活动。
公安情报:是指对外保密的那部分公安信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公安事物活动与公安信息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语法信息:是指由符号之间组成的结构及其相关关系,它是信息的形式。
语义信息:是指符号所表达的含义,即信息包含的内容以及信息在逻辑上的真实性和精确性。
语用信息:是指信息的价值和效用。信息的价值和效用依赖于接受者的判断和使用要求。
观察法:是指通过察看,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信息的方法。
普遍调查:也叫全面调查,是指对研究对象的总体进行的全面性信息调查。
典型调查:是指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从被调查研究的对象中,有意识地选出一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进行剖析,借以反映所研究对象的一般性状态和发展趋势的方法。
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部门进行调查。重点是指那些在整体中占有较大比重的部门,能够从数量少反映整体情况。
信息知识源:包含在社会信息源中,它是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运动状态的认识和描述,是人们实践达到结果。

刑事情报

刑事情报

情报:通过负载与传递并准备发挥其效益的知识和情况。

基本属性:知识性,传递性,效用性,有序性刑事侦查情报:指以公开与秘密的侦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刑事侦查情报的基本属性:信息性,传递性,效用性(价值性),秘密性,社会性,时效性,使用范围的局限性。

分类:(一)按情报的使用价值分为:战略情报和战术情报。

战略情报:又称宏观情报,指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对全局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侦查情报。

战术情报:亦称微观情报,是相对于战略情报而言的。

指一般的反映局部情况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犯罪情报。

(二)按情报的属性分:线索性情报、资料性情报、预测性情报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流程:收集、整理、存储、传递、检索。

刑事侦查情工作原则:1、实事求是,广开来源2、统一标准,集中管理3、快速反应,依法办案4、严格保密,健全制度刑事侦查情报学研究对象:1、研究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原理、原则和方法。

2、研究刑事侦查情报活动的规律。

3、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来源。

4、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整序。

5、研究刑事侦查情报的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

刑事侦查工作的三大支柱基础: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刑事特情;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情报收集的概念:指刑事侦查部门运用公开与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和情报吸收的过程。

刑事侦查情报收集基本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情报源:指人们借以获得情报的来源。

凡是能够产生、持有、载有情报或传递、透露情报的任何系统,均可称为情报源,情报源就是能提供信息的实体。

情报源的存在形式:口头情报源、实物情报源、文献情报源(分为资料情报源和档案情报源)刑事侦查情报收集的对象:(一)违法犯罪人员情报的收集概念:违法犯罪人员情报,是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为对象而建立的人员情报资料。

收集内容:1、本人的基本情况部分。

侦查学总论

侦查学总论

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

侦查活动的方法: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

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

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

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

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侦查就是收集证据的,其中运⽤的科技是很多的,动⽤的部门也挺多的,越是复杂的案件,侦查的难度就越⼤⽽且还有失败的风险,那么侦查的⼀些基本情况是如何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依法进⾏的专门调查⼯作和采⽤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般从⽴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

所谓“专门调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是许多专门调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所含有的强制性。

⼆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适⽤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补充侦查。

要确⽴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些基本构成要素:1.主体。

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在我国,能够进⾏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都⽆权⾏使侦查权。

2·对象。

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

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段和⽅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段,并对犯罪嫌疑⼈采取限制⼈⾝⾃由的强制措施。

这些⼿段和⽅式同⼀般性的调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

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

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

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概述第一节基础概念一、刑事侦查学的概念在历史长河中,虽然作为国家职能之一的侦查工作早已存在,但刑事侦查学却只有百年的历史。

在这方面,最早的代表人物,应推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 (1847-1915)。

此公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人当地检察机关工作,后又人格拉茨大学任教。

当时欧洲各国正兴起科学侦查。

1893年他第一次撰写并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书中一部分内容是论述犯罪现象,一部分内容是论述侦查策略方法和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

格罗斯把多门学科知识融合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使用“ Kriminalistiks”这一个由他本人创造的新名词,来表示这个新的概念。

这个新名词很快为欧美各国学者所采用,并按发音被译成英文、法文和俄文。

他的那本《司法检验官手册》实际上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发端。

西方国家学者把汉斯·格罗斯誉为“警察技术奠基人”、“物证技术奠基人”、“刑事侦查之父”。

(一)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1、学科名称的中心词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我们主张本学科名称的核心词用“侦查”一词。

因为,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察”与“查”的字义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字义基本相同,它们都有查看、调查、勘查、查核、观察、查究之义,因而 “侦查”与 “侦察”的词义也应该是相同的,联系到“侦察”多数情况下与军事斗争有关的实际情况,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己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考虑到法律术语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我们应采用“侦查”一词。

侦查学原理

侦查学原理

★侦查的概念: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搜查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侦查权概念: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利。

★侦查权的性质:1侦查权的国家性与阶级性2侦查权的司法性与行政性3侦查权的强制性与法定性4侦查权的专门性与独立性5侦查权的主动性与职责性。

★侦查学:就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就是研究侦查活动的专门学科。

★侦查学的科学体系:1侦查主体研究部分2侦查中介研究部分3侦查客体研究部分4侦查基础业务研究部分5侦查理论研究部分。

★侦查学的学科特点:1应用性2实践性3动态性4综合性5特殊性。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调查法(典型调查法、抽样调查法、综合调查法)2总结法3比较法(历史法与借鉴法)4实验法(模拟试验和析因实验)5统计法。

★侦查认识活动的基本特点:1侦查认识内容的特定性2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3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4侦查思维方式的特殊性。

★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1客体物的物质性与反应性2客体物特征的共同性与本质的特殊性3客体物的可变性与稳定性。

★同一认定的条件:1客体物的特征必须具备相对稳定性2客体物的特殊必须得到较好的反应2对客体物的特征必须具有较高的认识水平。

★侦查主体: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从事侦查实践活动并拥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业包括由以上人员构成的各级侦查机构。

侦查机构设置的要求:具有实战性、机动性、效能性、统一性、合法性的特点。

★侦查主体的素质要求:一、政治素质二、业务素质三、智力素质(1观察能力2记忆能力3思维能力4应变能力5想象能力6自制能力)四、身体素质. ★侦查人员的权限:1立案权2侦查权3紧急情况特殊处置权4开展侦查基础业务活动的权力。

★侦查客体:是指侦查主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犯罪活动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刑事侦查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侦查类专业刑事侦查工作论文11侦查的任务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

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

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

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

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

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

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

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

侦查思维概述

侦查思维概述

第一章侦查思维概述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

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一、侦查思维的定义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

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

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

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

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

”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

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

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

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1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

刑事侦查情报学资料

刑事侦查情报学资料
二利用是刑事侦查情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发挥作用实现其价值的中介三利用是指导刑事侦查情报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四利用是推动刑事侦查情报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五利用是评价刑事侦查情报工作的标准六利用是刑事侦查情报工作和其他公安工作的纽带七利用是激发侦查人员和情报工作这情报意识的最佳途径
1、通过情报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第 一,情报的目的是通过情报工作,利用收 集、储存、传递、检索等手段得到的情报, 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第二、情报的内容一 般表现为具体的人、事、物等情况,包括 信息、情况、消息和知识等。第三,情报 的任务是对各种信息、情况、消息和知识 进行收集、加工、储存、检索和传递。 2、情报的基本属性:知识性、传递性和 效用性。 3、信息、知识、情报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一,从概念范 围看,三者是属分关系。情报是知识的一 部分,是进入人类社会交流系统的运动着 的知识;知识是信息的一部分,是人类加 以系统化了的信息。信息包括知识,知识 包括情报;情报只是信息中的一小部分。 第二,从效用角度看,情报是系统化的知 识和信息,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因此, 情报的效用最大。信息只有经过处理,才 具有知识的效用;知识要经过传递交流, 才具有情报的效用。第三,从传递的手段 和要求看,情报、知识、信息都可以传递, 但是情报必须经过传递,而且传递手段要 求很严格,有些情报的传递具有特定要 求。对情报、信息、知识来说,三者在传 递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 4、情报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一)现代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情报学的产生奠定了 基础(二)情报信息爆炸是促使情报学产 生的直接原因。 5、情报学研究的内容:(一)情报学研 究的对象和学科性质(二)情报源(三) 情报的传递和情报的利用(四)情报活动 的组织与管理。 6、刑事侦查情报的性质:刑事侦查情报 是以获取的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情况、线 索,服务于同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需要。 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 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 容之一。对情报的利用又是刑事侦查工作 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既具有打击犯罪的 作用,又具备预防犯罪的功效;同时,它 又是制定同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对策的依 据。 7、刑事侦查情报的目的:刑事侦查部门 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发 现、揭露、控制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行 驶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刑事犯罪情报就 是围绕这一职能,通过为刑事侦查提供线 索和情况,提高破案效率;通过及早发现 预谋犯罪活动,有利于刑事侦查机关对预 谋案件的侦查;通过提供犯罪的动向情报 及其他情报,预测刑事犯罪趋势,为科学 决策提供依据。总而言之,刑事侦查情报 的目的就是服务于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 争。 8、刑事侦查情报的内容:(1)人员情报 类。一是本人基本情况;二是体貌特征; 三是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及处理情 况。(2)案件情报类。是指已经发生的 刑事犯罪案件的综合性资料和单项资料。 一是发案情况;二是案件情况;三是作案 人或嫌疑人情况。(3)犯罪组织情报类。 是指各种已确定的犯罪组织状况和活动 情况的综合情况。一是犯罪组织成员的个 人情况;二是犯罪组织及活动情况;三是 犯罪组织成员个人或组织犯罪的案件情 况。(4)犯罪情况线索情报类。是指已 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 人、事、物等情况,是能够引导侦查破案 的一些情况。(5)样品情报类。是指各 种对犯罪痕迹、物证的鉴定有比对作用的 物品、痕迹资料。 9、刑事侦查情报获取的手段:基本采取 公开和秘密两种手段。公开手段获取刑事 侦查情报主要包括:通过公安机关治安行 政管理手段,采取公开登记的方法,获取 刑事犯罪人的体貌特征、指纹、足印、作 案手段和方法等;通过向有关部门获取与 预测刑事犯罪活动趋势有关的政治、经 济、法律、道德、文化教育、社会风气等 情报。秘密手段获取情报,是指使用境内、 境外秘密侦查力量和相应的秘密侦查手 段获取情报等。这类手段多用于获取有违 法犯罪记录的人的现实表现、预谋犯罪行 为、与犯罪有关的线索等内容。 10、刑事侦查情报的处理方法:所谓处理 方法,是指如何获取刑事侦查情报,如何 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零星、分散的各种 刑事侦查情报形成比较系统的情报,并加 以研究和利用。(1)收集情报(2)传递 情报(3)储存情报(4)检索情报(5) 研究情报。 11、刑事侦查情报的基本属性:(1)信 息性(2)传递性(3)效用性(价值性) (4)秘密性(5)社会性(6)时效性(7) 使用范围的局限性(8)系统性 12、刑事侦查情报的传递性表现为:刑事 侦查情报必须通过某种共同的信号和符 号系统,以一定的载体或媒介,将情报传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09法学马家强仅仅就整理了一些重点内容,仅供考试参考,不推荐作为学习素材。

专题一: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一、什么是刑事侦查?刑事侦查是指公、检等侦查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二、什么是侦查学→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科学。

综合起来就是如下观点→斗争说:研究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科学;对策说:研究刑事犯罪对策的科学;规律说: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矛盾说:研究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二者矛盾规律和侦查对策的科学。

三、关于刑事侦查学的体系关于刑事侦查学的体系,目前存在不同的争论,大体包括三块论,四块论和五块论。

按照公安部范本教材,我们采五块论说。

五块论的具体内容:1、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2、刑事侦查基础工作;3、刑事侦查程序;4、刑事侦查对策体系;5、各类案件侦查方法。

五、刑事侦查学基本原理(一)物质交换原理,又称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

侦查中发生物质交换的类型:(1)痕迹性物质交换(2)物品性物质交换(3)印象性物质交换。

(二)同一认定原理,是指某物质分解或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一定时间内,在本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

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三)因果关系原理: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刑事案件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规律。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2.报名条件需提高、具体化
3.提高司法考试的效力(应高于公务员)
第三章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国家确立的有关法院组织与活动的制度,是指有关法院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法官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等制度的总称。
★(二)审判制度的特征
1.形式上: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态
3.保持清正廉洁
4.遵守司法礼仪
5.加强自身修养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外国司法职业的基本情况
基本特点:
律师经历;
年龄限制;
层层选拔、严格考试。

侦查总论教学提纲

侦查总论教学提纲

侦查总论教学提纲一、侦查学的学科特征侦查学是应用性科学。

所谓应用性科学,是指综合应用自然、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以解决专门社会性需要而形成的学科。

具有综合性、边缘性、交叉性。

二、刑事侦查概述一、刑事侦查的概念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为收集、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强制措施、秘密侦查手段及其相关行为的活动。

(一)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刑法:是侦查的起点、终点和前提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力之源;权力运作过程规范专门法规:赋予实施秘密侦查手段的权力侦查措施与手段的区别:权力来源;作用方式;结果性质侦查与法律的关系:1、侦查是实现法律的现实力量,法律是侦查活动的依据。

2、侦查研究对犯罪主体及其行为的认知,法律研究犯罪危害性和权力运作。

法律决定侦查行为的基本姿态和行动方式。

3、侦查研究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动性,法律构成侦查手段与方式的维度。

如逮捕、诱惑侦查、反逼供信等。

(三)刑事侦查活动具有丰富的内容侦查情报、侦查谋略、科技运用、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犯罪研究等。

二、刑事侦查的任务(一)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既发案件预谋案件重特大案件多发案件(二)制止和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指消除各种可能刺激、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与打击预谋案件不是一回事。

预防犯罪是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的事,侦查机关是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部门,在预防犯罪工作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包括在案件侦查中预防,为社会各行业提供预防犯罪信息,社会预防提供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刑事侦查的原则(一)依靠群众的原则是侦查工作的基础,是力量源泉,是我国刑事侦查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犯罪条件的现实性,恶性形成的社会性2、犯罪行为过程的社会性3、犯罪分子存在的社会性4、与犯罪有关人、事、物的社会性5、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复杂性6、依靠群众具有可能性依靠群众与科技手段的关系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侦查是一个社会活动过程。

侦查错误的类型、原因与预防策略

侦查错误的类型、原因与预防策略

侦查错误的类型、原因与预防策略杨立云【摘要】错误是与参照标准、规范、预期不一致的观念或者非故意行为,而侦查活动具有求真属性、策略属性和规范属性.因此,侦查错误可以分为事实型错误、决策型错误(或策略型错误)、规范型错误.事实型错误的原因包括侦查人员的认知心理等因素;决策型错误的原因包括事实型错误、对规范的理解错误等方面;规范型错误包括事实型错误、决策型错误、偏见、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等.根据不同错误的原因,可以提出相应的预防策略.【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6页(P119-124)【关键词】错误;侦查错误;类型;原因;对策【作者】杨立云【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侦查错误是导致侦查失败乃至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并且,侦查错误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在侦查阶段使无辜者被错误剥夺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后续的刑事司法程序几乎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因此而带来的恶果。

“侦查中所犯的错误往往具有不可弥补性,许多实证研究指出,错误裁判最大的肇因乃错误侦查,再好的法官、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

”[1]因此,关于侦查错误的研究,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然而,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却不容乐观。

原因有二:其一,对“错误”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清楚;其二,对侦查错误的研究路径较为单一,无法全面认识侦查错误的本质、原因与相应对策。

因此,本文从探讨“错误”概念入题,以侦查活动的求真属性、策略属性与规范属性为基本前提,全面、深入分析侦查错误的类型、原因与对策。

事实上,在人类生活中,错误很常见,而且直觉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错误,但是定义错误却并不容易。

因为,人们认为正确与错误并不具有绝对的标准,它是相对于时间和空间而言的。

金岳霖先生指出:“判断既是有意识的活动,当然有对错的问题,判断本身既是相对于时地的,对错也是。

刑事诉讼法教案 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教案 侦查程序

第四章侦查程序Ⅰ教学内容:侦查概述;侦查立案。

教学目的:了解侦查的含义及其模式,以及侦查立案的含义、材料以及条件和程序。

教学重点:我国的侦查模式;侦查立案的条件。

教学难点:侦查模式。

第一节侦查概述一、侦查的界定(一侦查的概念所谓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1 (二侦查的特征1、侦查主体的特定性22、侦查方式的专门性3、侦查手段的强制性4、侦查活动的目的性5、侦查程序的法定性二、侦查模式(一基本类型1、职权主义侦查模式3(1实行侦查“单轨制”。

(2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且行使权力有较大的自由。

(3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42、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5(1实行侦查“双轨制”。

(2侦查权的行使受到法官的制约和监督。

(3犯罪嫌疑人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1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侦查的法律解释。

2关于侦查主体的范围,当前世界主要存在两种模式:(1侦诉分离模式。

即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互不隶属、独立行使职权。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

(2侦诉一体模式。

即检察机关除了承担提起公诉的职能外,还有权对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监督,或由自己直接实施侦查活动。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的侦查主体模式具有自己的特色:一方面,对自侦案件实行侦诉一体。

另一方面,对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侦诉分离,但检察院有权对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又称审问式侦查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其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其理论基础在于:A、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

B、控制犯罪的需要。

C、基于国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4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司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不享有在场权。

5又称对抗制侦查模式,或弹劾式侦查模式,即强调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作为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抗辩,主张法官介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华政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

华政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

(四)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 员适用鉴定这种侦查行为来查明案情 的程序,而不是进行鉴定的方法、步 骤。 鉴定程序主要表现为鉴定主体的选 择程序和鉴定的技术程序。 (五)鉴定结论的告知 ,这是体现对 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尊重。
八、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逮捕 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发布通缉令的方 式,通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 ,缉拿其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
1
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概念
(一)概念 侦查是指由依法履行侦查职能的国家机关为 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主要 是行政机关系列中依法具有准司法属性的公安 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此外,检察机关对部 分刑事案件也有侦查权,监狱则对狱内刑案有 侦查权,另外,军队保卫部门对军内刑案也享 有侦查权。
(二)侦查的特点 1、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 (1)《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然享 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原不享有侦查权,但因法律特别规定在 特定情况下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2、侦查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 (1)专门调查工作; (2)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侦查内容的隐蔽性和形式的公开性。
2、意义 其一,有利于及时将使用侦查行为时发现的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提取, 是收集实物证据的重要措施; 其二,可以适时保全实物证据,防止发生毁 弃、丢失或者被转移隐藏等现象,保证诉讼顺利 进行; 其三,有利于保证物证、书证对案件的证明 作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 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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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侦查就是收集证据的,其中运用的科技是很多的,动用的部门也挺多的,越是复杂的案件,侦查的难度就越大而且还有失败的风险,那么侦查的一些基本情况是如何的。

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

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1.主体。

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

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

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

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

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

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在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侦查的目的就是找证据在破案的,手段可以是很多方面不过必须是合法的手段,不然的所采集的证据为无效证据,对于侦查的机构来说对于侦查难度越高的案件,所以消耗的人员就越大,死亡的几率也更高。

你可以咨询赢了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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