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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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关系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和动机的学科,而在刑法中,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和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犯罪心理学和刑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犯罪动机对罪责量刑的影响。

一、犯罪心理学的重要性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深入分析和研究了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和动机。

犯罪并非单纯的外部行为,而是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

了解犯罪动机和背后的心理因素,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犯罪行为,从而更准确地对其进行判断和量刑。

二、犯罪动机与罪责量刑的联系1. 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解释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与罪责量刑密切相关。

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涉及到犯罪动机的考虑。

犯罪动机可以包括个人欲望、报复心理、贪婪等,它们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故意性和主观恶性,从而影响犯罪者的罪责和量刑。

2. 犯罪动机在罪责认定中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对犯罪动机的认定对决定罪责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犯罪动机可以减轻犯罪者的罪责,而恶劣的犯罪动机则可能加重其罪责。

例如,如果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财富,那么犯罪者的罪责将会加重;而如果犯罪动机是出于某种情感或律动,导致了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者的罪责可能会相对轻些。

3. 量刑中犯罪动机的考虑犯罪动机也是刑法量刑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来确定的,而犯罪动机直接关系到犯罪者的主观恶性。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正当的、合理的和不正当的、恶劣的。

正当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较轻的刑罚,而不正当的、恶劣的犯罪动机将会导致较重的刑罚。

4. 犯罪心理学在量刑中的应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在刑事审判中的罪责认定和量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犯罪心理评估能够为法官提供有关犯罪者心理状况的信息。

例如,心理评估可以帮助判断犯罪者是否具有心理障碍,并根据其心理状态调整刑罚的轻重。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的特点:刑法的阶级性;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过生日转天算年满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4-8章116-125页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犯罪故意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结果犯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犯罪故意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着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区别: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可以分为两类: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包括三种情形: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四手段错误: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五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六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又可分为两类: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第七章了;;;;挑着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排除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起因条件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注意2点: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五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例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二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犯罪动机是指导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因素,是产生犯罪行为的心理根源。

对于犯罪动机,刑法学界意见颇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对犯罪动机给予充分的考虑,有的则认为犯罪动机不应该成为刑罚量刑的主要因素。

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和刑罚量刑的一个因素,其地位是十分显著的。

首先,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的犯罪,而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也就是说,要判定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必须判定犯罪人是否具备犯罪动机。

其次,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作为刑罚量刑的因素之一,也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其中影响因素中包括了犯罪动机。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行为较轻或者其犯罪动机较为单纯,那么可以适度减轻其刑罚。

反之,则需要加重其刑罚。

此外,我国的部分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动机,例如《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自卫、防卫过当等,这些犯罪动机的存在可以部分或完全排除犯罪的责任。

虽然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犯罪动机不应该成为判决行为中的唯一因素。

在实际的刑罚量刑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相应手段、后果和影响等因素,而不只是看重其犯罪动机。

此外,犯罪动机的主观成分比较强,容易造成解释困难、评定难度大等问题,同时还存在着潜在的主观性、歧视性和舞弊性等问题。

总的来说,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和量刑判决的一个因素,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并在实际判决中适度处理和克服其带来的问题和困难。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科学的刑事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而犯罪动机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在需要追求刑罚公正的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决,才能得出更加公正的结果。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犯罪的形式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

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

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分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刑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动机

刑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动机

刑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犯罪事实与犯罪动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犯罪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依据,而犯罪动机则是指犯罪者从事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刑法体系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判定依据。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犯罪事实的作用。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和呈现,它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方面。

通过对犯罪事实的把握和分析,可以帮助法律机关准确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同时,犯罪事实还为刑事审判提供了证据依据,为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提供了参考。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犯罪动机的重要性。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从事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它反映了犯罪者的内心世界和行为动力,是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犯罪动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心理学,揭示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因,为制定和完善犯罪预防和打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关系。

犯罪事实往往可以反映出犯罪动机的表现和细节,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可以推断出犯罪者的动机和目的。

例如,当我们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可以通过盗窃现场的痕迹和被盗物品的价值来推断出犯罪者的贪婪和追逐利益的动机。

同样地,犯罪动机也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选择和方式,不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引导犯罪者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犯罪。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并不是判定犯罪与否的唯一标准。

在刑法中,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定需要考虑,如法定性原则、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等。

刑法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而庞大的体系,它需要通过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的综合分析和评判,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责任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的认定和审查需要依法严谨进行。

法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加强对犯罪心理学和行为学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的判断和评估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并通过对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和犯罪适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愿,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疏忽或疏漏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2.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它是构成犯罪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客观要件,比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具体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和相应的后果等。

二、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它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

犯罪构成是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认定,只有当犯罪事实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1. 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直接事实是指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定性和定罪过程中直接查明的事实,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察和物证等。

间接事实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证明间接推定出来的事实,如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等。

2. 证明责任与推定责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犯罪事实的证明由检察机关承担,即检察机关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证据,法庭可以根据法定的推定规则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三、犯罪事实与犯罪的适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的适用是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过程。

在犯罪事实被认定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量刑和处罚。

1. 刑事责任与量刑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等因素,决定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的程度。

(整理)第三章 犯罪构成

(整理)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综述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违法(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犯罪构成的概念、内容、特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的前提。

特征为(大纲无)(1)性质上具有法定性;(2)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3)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4)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2、犯罪构成的意义(功能)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表现如下(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他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具体而言A、成立犯罪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

B、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并罚。

C、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D、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3、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刑法原理与实务 讲解

刑法原理与实务 讲解

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

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特征有: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刑法总论要点

刑法总论要点

名词解释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附属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2.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解析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解析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解析在刑法领域中,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犯罪动机指的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和目的,而犯罪行为则是指犯罪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首先,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犯罪动机直接决定了犯罪者是否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选择何种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可以是个人的内在需求,也可以是外在的刺激和诱因。

例如,经济困难可能成为某些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动机,而个人的仇恨情绪可能成为某些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犯罪行为选择,从而产生不同的犯罪后果。

其次,犯罪行为对犯罪动机的反馈也是不可忽视的。

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会影响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

如果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成功的回报,他们可能会被激励继续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相反,如果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他们可能会对犯罪动机进行反思,从而改变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外,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

犯罪动机可以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本身也会进一步加强犯罪动机。

例如,某些人可能因为对权力的渴望而实施腐败犯罪,而一旦他们通过腐败犯罪获得了权力和利益,他们可能会更加迷恋权力,从而继续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

这种相互作用关系使得犯罪行为往往不断升级和扩大,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然而,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中间环节和影响因素。

社会环境、个人经历、道德观念等都会对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解析和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总之,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系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社会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和标准。

在刑法中,有两个核心概念需要深入理解,即犯罪构成和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是指构成一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项要件,而犯罪主体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实施者。

本文将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

一、犯罪构成1.1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当某个行为符合特定的要件时,即视为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实施方式,例如杀人犯罪的客观要素包括实施杀人行为,并有明确的受害者。

主观要素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例如杀人犯罪的主观要素包括故意或过失等。

1.2 犯罪构成与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犯罪构成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也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某国的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包括:实施杀人行为、具备违法目的、证明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时,才能认定某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主体2.1 犯罪主体的分类犯罪主体根据其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即个人,法人犯罪主体则是指组织、企业等法人实体。

2.2 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的犯罪主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个人承担,可以判处刑罚或其他法律制裁措施。

法人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则是由法人实体承担,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3 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之间存在紧密关系。

犯罪构成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有特定的犯罪主体来实施。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定罪和判刑。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主体的关联案例3.1 案例一:盗窃罪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实施盗窃行为、具备盗窃目的等要素。

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

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

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推荐文章浅谈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通说,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不能形成为犯罪构成。

例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与放火罪的主观要件,不可能形成为一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告诉人们:如果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者某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

例如,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三)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机关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必然陷入罪刑擅断的局面。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666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666

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刑法(全册)课后作业

刑法(全册)课后作业

第一次作业一、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

;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

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所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该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怎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识和智力发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可见,年满18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三、怎样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刑法学 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学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客体 :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犯罪主体 :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的因果 关系的认定 (看书 重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做特 别的限定,所以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犯罪主题
犯罪主体的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 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书本P20 牢记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 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 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犯罪客体的种类
同类客体: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 础(不同种类犯罪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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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
的关系
刑法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行为中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关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罪犯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而犯罪动机则是指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原因。

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探讨这种关系,并分析其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影响。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与要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构成的定义和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形态,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而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动机,罪犯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犯罪动机的概念与特点
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原因。

它是罪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和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与个体的人格、价值观念、情感状态等因素有关。

犯罪动机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犯罪行为的动机各异,可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报复社会等。

同时,一个犯罪行为可能还存在多个动机的综合作用。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的主观要件要求罪犯具有犯罪动机,这意味着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行为往往不会构成犯罪。

同时,犯罪动机也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方式和后果。

不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

比如,对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进行的,其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也可能不同。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影响
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犯罪构成要素是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依据,而犯罪动机则是判断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

犯罪动机能够帮助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故意、预谋等。

此外,在刑法适用方面,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动机可以反映罪犯的主观恶性,从而确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妥当性。

比如,如果罪犯的动机是出于报复社会,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重罚。

五、刑法制度对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的规制
刑法制度对于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的规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保障了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刑法也对不同的犯罪动机给予了不同的规制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办案人员会通过对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的综合分析,进行犯罪认定和判决。

通过对罪犯的动机进行全面、客观的考量,可以更好地确定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为刑法适用提供科学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罪犯具备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又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方式和后果。

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能够反映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刑法制度对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把握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加强对罪犯动机的调查和犯罪行为的分析,以实现对罪犯的准确认定和精确量刑。

通过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加强犯罪预防和打击,我们可以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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