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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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技厅•【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闽科高[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闽科高〔2007〕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HNPR—2021—04009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0日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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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08月31日 16时06分 367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

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

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鼓励全省科研人员积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对山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进行专项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根据进展和绩效按所承担项目或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实际到帐额)的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或课题累计最高奖励6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申请专项奖励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三)上年度国拨经费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申报程序每年由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发布通知,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核查提出奖补资金建议,交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汇总,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人员、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奖励山西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和单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一)作为第一完成人,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其完成单位在本省内注册。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和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国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湖南建设。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体系化发展,孵化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生态,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孵化器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宁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进宁夏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宁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有关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指导所属区域孵化器建设和运营。

凡是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认定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任务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为其提供必要的设施、基础条件和创业辅导服务,以降低孵化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为宁夏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源头企业。

第五条孵化器的主要任务:(一)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科技研发、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二)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担保、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等投融资服务;(三)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四)帮助在孵企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五)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提供科技信息和产业信息服务;(六)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七)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推进企业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八)维护、保障创业者和在孵企业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孵化器的认定第六条孵化器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认定,被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孵化生态,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河南省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认定、备案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1、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三、申报流程(一)材料提交。

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二)审核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教育厅对拟推荐的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进行审核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一)本次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孵化服务领域侧重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的产业链条。

1.专业平台服务。

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核准的孵化器。

第二章认定组织第三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孵化器的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资质审核工作,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核准。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认定包括新组建孵化器资质认定和市级孵化器认定。

新组建孵化器资质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

(三)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家。

(四)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六)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为企业提供各种专业资源协调服务的平台(如实验、检测等)。

第六条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对新增孵化部分,按新组建孵化器要求进行孵化器资质认定。

第七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内;(二)在孵化器外已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可申请入驻孵化器,但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个月;(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该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五)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者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江苏省孵化器管理办法

江苏省孵化器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苏科高〔2013〕260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我厅结合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对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 1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9月2日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各县(市、区)科技局、各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3年9月2日印发— 2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3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年月,福建省科技厅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号),并即实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省级孵化器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家以上。

以下为办法全文: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

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丽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快速健康发展,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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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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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应在政府扶持引导下,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

孵化器一般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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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科研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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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支持孵化器成为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鼓励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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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应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经登记后纳入烟台市孵化器培育、统计、评价范围,实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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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主要任务第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孵化场所和公共设施、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培养现代企业的管理人才和高质量、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

第二条集中各方优势和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予以重点持续扶持,使其成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两年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独立运营经历。

(二)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入驻企业30家以上。

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

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的人员数不少于15人,且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有优惠措施扶持。

孵化器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可为创业者和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有明确的宗旨、任务,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孵化企业管理办法、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孵化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劳资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专家咨询网工作制度等。

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条申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评估材料。

申报评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福建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提纲:1科技企业孵化器现状;2、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机制;3、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4、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5、下一步发展目标。

要求:要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

)。

(三)其他材料。

1、财务资料: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

(1)企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2、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3、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4、创业投资情况证明;5、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7、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8、地方政府支持孵化器发展的措施文件;9、评估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申报评估材料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六条省科技厅高新处会同计划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申报评估。

(一)申报评估通过的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颁发相应证书及标牌。

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申报评估未通过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报。

第四章评估管理第七条省科技厅对已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每2年评估一次。

评估材料的提交时间、受理部门和内容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已列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非评估的年份,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按原申报渠道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第八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估结果优秀、合格者继续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评估结果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创新平台计划建设经费支持和鼓励。

省科技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对于一次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逾期不上报评估材料或年度工作总结的,视为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或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并收回证书及标牌,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未尽事项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指标及权重1、社会效益指标:衡量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企业孵化和培育的结果,反映孵化器对区域科技创新和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

(1)新毕业企业利润增长率:指孵化器本年度毕业的企业自入住该孵化器并产生利润起到本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的平均值,反映在孵企业的利润增长情况;(2)在孵企业总数:指本年度内符合省科技厅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总数(以下所有在孵企业均是这个含义);(3)在孵企业员工总数:指本年度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人员总数,反映了孵化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方面的贡献;(4)新毕业企业累计税收总额:指孵化器本年度毕业的企业自入住该孵化器起到本年度所缴纳的各种税收累计总额,反映孵化器对中央、省及本地区财政收入的累计贡献情况;(5)平均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增长额:指本年度在孵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公募和私募)获得的股本投资总额的平均值,反映在孵企业吸引资金方面的绩效;(6)在孵企业专利数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数:指本年度在孵企业被批准的专利数量和所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反映了孵化器对本地区科技创新的直接贡献。

2、孵化效率:衡量孵化器投入产出方面的有效性,反映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经营效率。

(1)年度毕业率:指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的比率,反映孵化器在入孵企业选择、在孵企业培育方面的工作效率;(2)每千平米孵化面积的就业人数:指平均每千平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就业人数,反映孵化器在产生就业方面的效率;(3)每千平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数:指平均每千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数,反映孵化器在孵化空间的经营方面的效率;(4)每万元投入的新增就业岗位:指孵化器当年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与孵化器年度运行成本(主要包括孵化器固定资产折旧、孵化器员工工资、日常运行费用)之比,反映孵化器作为一项经济发展工具的效率;3、孵化能力:衡量孵化器的可用资金、人员素质及规模,反映孵化器在企业培育方面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1)孵化器资金总额:包括孵化器自有资金、政府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反映了孵化器自身可支配的、用于企业孵育的总体资金实力;(2)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所占比例:指孵化器经营管理队伍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的比例,反映孵化器管理团队的学历情况;(3)孵化器经营管理人员总数:指孵化器所拥有的经营管理人员数量,反映了孵化器能够提供给在孵企业孵化、培育及其他服务的自有能力;(4)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孵化企业用房及中介机构用房等实用建筑面积总额,反映了孵化器所能提供的物理空间能力。

4、管理规范:衡量孵化器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规范性,引导孵化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1)孵化基金与孵化面积的比例:指孵化器用于企业孵化的资金与孵化器孵化面积之比;(2)服务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指孵化器中服务于在孵企业的中介机构所需的建筑面积与孵化器建筑面积之比;(3)孵化器经营管理人员与在孵企业的比例:指孵化器在编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在孵企业数量之比;(4)孵化器服务收入与总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的总收入中,房屋租金外的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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