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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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壹、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ft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壹)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
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
境
ft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ft境入境管理法》等壹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
确规定,任何人ft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
经有关部门签发ft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ft入我国国(边)境。
壹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ft境谋生的思想,组织
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
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
仍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ft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
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壹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
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
他人偷越国(边)境ft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
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
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壹种或几种。近
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
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煽动行为,有的实施串
连行为、有的实施具体安排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
越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为人具体实施哪壹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
相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且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
联系、密切配合,构成壹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
的地点,能够是边境口岸,也能够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条第 2 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
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且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
奸、拐卖等犯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
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
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且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壹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
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仍是外
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仍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ft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壹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壹般是以
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
为。二、认定
(壹)本罪和走私罪的界限
这俩罪有着本罪的区别,壹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ft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ft口的物品进ft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ft国(边)境,俩罪从构成特征上见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二)本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ft或者运送ft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壹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壹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俩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俩个罪名,实行数罪且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壹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壹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
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壹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