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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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一、对事故单位的问责措施:1. 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2. 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____%。

3. 对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实施行政撤职处分;对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 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二、针对井下生产责任事故的特别规定:(一)若井下发生____亡____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则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将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死亡____人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

2. 若两起事故类型相同、性质相近,则对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实施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地面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制度:(一)地面单位若发生一起重伤____人的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____%,并给予黄牌警告。

2. 对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实施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公司主要领导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 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二)若地面单位发生____亡____人的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____%。

2. 对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实施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 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三)若地面单位发生____亡____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则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问责与约谈规定:1.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还需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建设等活动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六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事故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三)事故发生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责任第八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主体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分;(四)经济处罚;(五)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1 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2.1引用标准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三条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2.2术语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力)。

3 管理职责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4.1 问责程序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4.2.1有责问责。

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服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二、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领导安全责任制,对单位领导问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管领导。

根据问责规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或者所属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用问责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包含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四条领导责任分为要紧领导责任与次要领导责任,要紧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领导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单位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卸职情形或者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责任单位各分管领导对所属工区(车间)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问责追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的实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要紧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要紧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次要领导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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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2017-07-23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1 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
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
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
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
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
力)。

3 管理职责
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
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第一文库网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
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
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

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
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4.2.3分级问责。

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层
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各业务室主管、专家、专业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一般业务管理人员、作业长由分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点检员、班组长、岗位职工由分厂问责。

4.3问责标准
4.3.1对于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
问责标准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标准》。

4.3.2对于未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公司安全绩效指标问责。

4.3.3对于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未遂事故的基层
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4.3.4 同一事故涉及二个及以上单位的,对半责以上(含半责)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执行相应考核标准,对半责以下单位的事故责任者考核下浮一档。

4.3.5在作业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禁令”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禁令管理暂行规定》问责。

4.3.6管辖区域内协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责
任认定,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协力员工工伤负有责任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问责标准上
浮一档实施问责:
a)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b)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被举报查实的;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3.8直接责任者与主要责任者为同一责任者时,按就高原则实施问责。

4.3.9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下浮一档标准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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