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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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耐候性
试验标准
品管部
批准:审核:编制:
2006年10月20日
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标准
1、主题和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的内容、方法、条件、试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车制造公司所采用的各类塑料、橡胶、人造革、纤维等制成的汽车零部件及汽车金属件的耐候性及耐光性试验。
本标准包含氙灯老化耐候性试验、紫外老化耐候试验、紫外老化耐光性试验。
2、试验方法:
2.1 试样:氙灯老化耐候性试验可以直接采用原产品;紫外老化耐候性试验及紫外老化耐光性试验要求严格按照75mm×150mm×5mm的样块制样。
2.2 试验设备:耐候性试验采用阳光型氙灯碳弧耐候试验机,耐光性试验采用紫外老化气候试验仪。
2.3试验时间:
2.3.1 样件使用条件及代号:
注:重要性代号:“1”代表使用寿命1-2年、互换性容易、安全性小、经济性价廉的产品;“2”代表使用寿命3-4年、互换性一般、安全性能中等、经济性一般的产品;“3”代表使用寿命≥5年、互换性难、安全性大、经济性价高的产品。W为车外件代号,N为车内件代号
。
2.3.2 各种样件的试验时间:
2.4试验方法:
注:以上仅规定每个循环的设置及时间,具体试验时,按照标准根据试验总时间来确定试验的循环次数。
3、试验判定方法:
3.1 试样的判定应在试验前后和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试验前后试样的检查要避开试样的顶部和边缘,试验评定要在擦净有效面上的污渍后进行。
3.2 褪色判定:将标准样件与试验件进行对比,检查其变化,变色程度按照GB 250的规定来判定。
3.3 光泽度判定:使用光泽度仪检查600镜面光泽,在试件表面上不同区域或不同方向做6次测定,记录6个数值和平均值及极限值,若极限值的误差大于10个单位或大于平均值的20%,则废弃该板(判不合格);GB 9754 第5.2.2条光泽度鉴定法。
3.4 色差判定:目视无明显色差,使用色差仪要求试验前后色差△E≤0.8NBS。
3.5 起泡、生锈、剥落、粉化、腐蚀等现象判定:目视无明显的起泡、生锈、剥落、粉化、腐蚀现象,GB 9277。
注:本标准编制依据
QC/T 17-92 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一般规则;
GB/T 16422-1996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