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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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一、案例简介2022年,某市居民李某雇佣了当地一家家政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以每月两次的频率,每次三小时的时长,对自家房屋进行清洁和维护。

李某与家政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

然而,在服务合同执行半年后,李某发现家中物品有损坏现象,经过仔细检查,发现部分物品的损坏情况与家政保洁服务有关。

李某随即联系家政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家政公司拒不承认其服务不当,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家政服务合同的性质家政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以满足家庭生活需求为目的,由家政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频率和收费标准等条款,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家政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在本案中,家政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保洁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其提供的服务导致李某家中物品损坏,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在发生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主张家政公司的保洁服务导致其物品损坏,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第三方证人等方式来证明物品损坏的事实和与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李某可以与家政公司协商解决此事。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在本案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用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宅地址:乙方(家政服务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原籍地址:丙方(家政服务公司):服务电话:经营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家庭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丙方和乙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乙方受丙方委派为甲方服务。

第二条家政服务平方米);2、做午、晚餐饭(不超过人就餐)等两项服务;3其他。

第三条服务地点。

第四条服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乙方的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1、甲方按月支付丙方费用元(约定为每月10日为发薪日),包括乙方服务报酬元和丙方管理费元。

凡不足月者按日服务结算报酬(月工资总额/22天)。

2、乙方上岗试用期为5 个工作日。

试用期未满解除合同,服务报酬按日计算(月工资总额/22天);试用期满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3、甲方应在签订用工协议时,支付丙方的人员介绍费(大写)元整。

4、乙方每月在领取服务报酬后,在服务报酬领取卡上签字确认,服务报酬领取卡由甲方保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合理选定乙方。

有权辞退身体不健康(体检不合格)、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乙方。

(2)有权了解乙方家庭几个人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及身体状况)。

(3)可要求乙方提供近期在武汉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对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体检,若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有权追究因乙方过失造成损失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并向乙方、丙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对乙方采取搜身、扣押钱物、殴打、威逼等侵权方式处理。

(5)有权要求丙方重新委派合适的家政服务员,以代替因乙方自身原因而被辞退的家政服务员,继续履行合同。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①乙方有传染病;②乙方不能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③乙方有偷窃或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行为;④乙方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⑤乙方主动要求离职;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⑦丙方拒不更换家政服务员或者更换3次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⑧空岗3日丙方未派替换人员到岗工作。

家政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政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国日益繁荣。

然而,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派遣一名家政服务员为其提供日常家务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服务员的职责、工作内容、服务时间、报酬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派遣了家政服务员李某。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因服务内容、报酬及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服务员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2. 家政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 合同解除问题。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服务员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派遣的家政服务员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张某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家政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家政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同样构成违约。

原告张某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

3.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四、解决方案1. 调解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快速、公正、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最后,如果仲裁也不成,双方可以选择诉讼。

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后手段,但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成本较高。

家政服务典型法律案例(3篇)

家政服务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某民初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全职家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日常家务、照顾老人及孩子等。

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费用为每月8000元,共计96000元。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为张某提供家政服务。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多次请假,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影响了张某家庭的正常生活。

2. 李某在照顾老人和孩子方面存在疏忽,导致老人摔倒受伤,孩子生病。

3. 李某未能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家务劳动,家中卫生状况较差。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错误,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并赔偿因其疏忽造成的老人和孩子的人身损害。

二、法院审理本案中,法院认为:1. 《家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李某作为家政服务人员,有义务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家政服务。

然而,李某在服务过程中多次请假、疏忽照顾老人和孩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构成违约。

3. 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老人受伤,孩子生病,张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支付张某剩余服务费用50000元。

2. 李某赔偿张某因老人受伤、孩子生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3.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家政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技能,确保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

家政服务公司法律规定(3篇)

家政服务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家政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家庭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家庭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家教、家庭维修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家政服务公司作为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规范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家政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运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家政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1. 企业法人地位家政服务公司具备企业法人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劳动者权益保障家政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家政服务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合同履行等方面。

三、家政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1. 依法设立家政服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注册资本家政服务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3. 人员配备家政服务公司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经验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

4. 服务项目家政服务公司应明确服务项目,包括家庭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家教、家庭维修等,并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规范。

5. 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公司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家政服务公司的运营管理1. 服务质量家政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2. 价格管理家政服务公司应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抬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

3. 人力资源管理家政服务公司应依法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4. 安全管理家政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消费者财产安全。

家政服务案例法律法规汇编

家政服务案例法律法规汇编

家政服务案例法律法规汇编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家政服务行业逐渐兴起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家政服务不仅能够为人们解决生活中的烦扰,还可以提供专业的家务服务,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和舒适。

然而,由于家政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

为了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完善家政服务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家政服务案例法律法规的汇编。

一、《家政服务合同法》《家政服务合同法》是对家政服务行业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家政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

同时,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享受服务过程中有权知情、选择、安全、福利、投诉等一系列权益。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途径应当依法保障。

三、《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是对家政服务行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办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上岗从业,经过相关行业培训,提升服务技能。

同时,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保护客户隐私,维护家庭和谐。

四、《家政服务纠纷解决办法》《家政服务纠纷解决办法》是对家政服务纠纷处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该办法,家政服务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构进行投诉或者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家政服务质量安全标准》《家政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是对家政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标准,家政服务提供商应当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供合格的服务设备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家政中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家政中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家政中介作为连接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的重要桥梁,其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家政中介服务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展开,旨在探讨家政中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50岁,原为某家政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注册的家政服务人员。

被告李某,男,45岁,原为中介公司服务的雇主。

2018年6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负责李某家庭的家务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存在拖欠工资、辱骂等行为。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5月,张某因无法忍受李某的辱骂和拖欠工资,向中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介公司经调查,确认李某存在拖欠工资、辱骂张某的行为,遂支持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应支付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李某则认为,张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三、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家政中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介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张某作为中介公司注册的家政服务人员,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中介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与李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向李某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家政服务人员。

3.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是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向李某提供家政服务,李某应支付张某劳动报酬。

4. 经济补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家政服务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认定

家政服务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认定

家政服务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认定家政服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它为许多家庭提供了方便和舒适感。

然而,它也存在法律纠纷。

发生在家政服务中的纠纷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对服务质量的不满、偷窃、损坏财物、人身伤害等等。

当这些纠纷发生时,需要进行法律责任的认定。

这篇文章将探讨在家政服务纠纷中法律责任的认定方法。

一、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纠纷当家政服务的质量不符合预期时,雇主有权要求保姆进行重新服务,或者要求进行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保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服务合同确定的。

服务合同应该明确描述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时间表。

如果保姆违反了标准或没有遵守时间表,雇主可以通过追究保姆的违约责任来得到赔偿。

在实践中,几个因素可能影响雇主与保姆之间的合同关系。

首先,服务质量标准不够清晰。

如果保姆没有清楚地了解他们需要为服务提供什么,就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

此外,时间表也可能影响合同。

如果雇主没有清楚说明服务的时间表,保姆就可能会受到其他客户的影响,而没有足够的时间为雇主提供服务。

在已确定雇主与保姆之间的责任之后,需要考虑如何证明违规行为。

为此, 雇主需要收集证据。

这可能包括记录保姆的行为、捕捉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等。

二、偷窃行为发现保姆参与偷窃行为时,雇主有权要求有关违规行为的详细解释。

如果行为具有犯罪行为,雇主应向当地警察部门报告该行为。

对于偷窃行为,保姆应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承担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

由于他们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

这种情况下, 雇主需要证明保姆已经实施了偷窃行为。

证据可能包括被盗物品的清单、证人证言以及可能是犯罪分子的保姆的行为。

三、私自带人进出住所如果保姆私自带人进出雇主的家庭住所,雇主可以要求保姆离开。

如果雇主受到经济或其他损失,可以追究保姆责任。

另外,如果访问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姆也有责任赔偿受损失的雇主。

因此, 雇主需要提示和保姆签署的合同条款。

有效的家政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加入家庭的其他人数,以及必须提出再邀请其他人进入住所的其他要求。

家政保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政保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家政服务行业缺乏统一规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家政保姆法律纠纷,以下是详细案情介绍。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38岁,某市居民。

李某于2019年3月1日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张某某担任其家庭保姆,服务期限为一年,月薪3000元,每月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开始为李某家提供家政服务。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因服务内容、工作时长、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服务内容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某在照顾其家人时,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如未能按时做饭、照顾孩子等。

而张某某则表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但李某提出的部分要求超出了合同约定。

2. 工作时长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某工作时长不足,未能满足其家庭需求。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8小时工作,且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

3. 工资待遇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某的工资偏低,要求增加工资。

张某某则表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工资,且在服务期间,自己主动承担了部分家务,不应再增加工资。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19年6月10日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针对双方争议的三个问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服务内容纠纷: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服务过程中,虽存在一定过错,但未构成严重违约。

考虑到双方已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法院不支持李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 工作时长纠纷: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服务期间,虽存在工作时长不足的问题,但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8小时工作,且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

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要求增加工资的诉讼请求。

3. 工资待遇纠纷: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月薪3000元,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原因探析

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原因探析

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原因探析摘要:”家政”通常指家庭事务。

家政行业是指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提供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产业组合。

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存在三种模式,由于性质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

在分析家政服务法律关系性质后,建议将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

关键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员工制一、家政服务法律关系性质解析目前,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主要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和家庭。

现今家政服务各方关系有多种关系模式,主要是”员工制”、”中介制”和”亲朋介绍制”。

在我国家政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家政服务市场的不完善,行业尚未统一规范,很多家庭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雇佣关系。

家庭没有通过家政服务企业或者家政中介公司,不存在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而是需求者与提供服务者达成口头协议。

这种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方式雇佣家政服务员来工作,无论有无合同,都形成一个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救济。

“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家庭与家政服务员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的介绍,职业中介机构收取介绍费等费用的家政服务企业类型。

家政服务员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建立雇佣关系,家庭直接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民事合同约定,形成一种居间合同关系。

家庭和提供家政服务人员都是委托人,家政中介机构是居间人。

居间人在交易中只起到中介人作用,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合同中。

现今大部分家庭所使用的家政服务人员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获得的。

此种中介模式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派遣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家政服务公司招聘家政服务员,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从家政企业获取工资的家政服务企业类型。

家政服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

家政服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

家政服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专业的家政服务机构寻求帮助。

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讨论家政服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规避措施,以帮助家庭和家政服务机构降低风险。

1. 家政服务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家政服务的供应和需求往往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双方权利义务。

在起草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以下几点应被重视:1.1 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家政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及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避免模糊性和漏洞。

1.2 确定服务时间和地点: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避免发生服务方和需求方之间的时间和地点纠纷。

1.3 注明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并规定明确的付款日期,以避免产生费用纠纷。

1.4 确定违约责任和追责措施: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追责措施,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并为违约方提供补救机会。

2. 家政服务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在家政服务中,雇主与家政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雇主有义务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家政员的劳动权益。

2.1 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应与家政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2.2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雇主应合理安排家政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和休息制度。

2.3 合理支付工资和福利:雇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家政员的工资,并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2.4 保护家政员的合法权益:雇主应尊重家政员的人格尊严,禁止对其进行虐待、歧视等侵犯行为。

3. 家政服务中的责任事故家政服务中,由于服务环境和操作程序的特殊性,很容易发生责任事故,如物品损坏、意外伤害等。

为减少风险,需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3.1 保险投保:家政服务机构应为家政员购买责任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家政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家政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因家中老人需要照顾,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专业护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护理员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休息两天,并提供食宿。

合同中还明确了服务内容、工作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发现护理员存在诸多问题,如护理不到位、工作时间不规律、个人卫生状况不佳等。

李某多次与家政公司沟通,要求更换护理员,但家政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李某以护理员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护理员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家政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4.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案件分析1. 护理员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护理员应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照料、生活料理等。

然而,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护理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护理不到位、工作时间不规律、个人卫生状况不佳等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护理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家政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为李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护理员。

本案中,家政公司在李某提出更换护理员的要求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未能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上述分析,护理员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未能妥善处理李某的诉求,也存在违约行为。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护理员和家政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 护理员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符合约定的护理服务,或者赔偿李某因护理服务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家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李某因护理员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

家政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家政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家政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家政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

(2)消费者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

(3)消费者在购买家政服务时,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提供者提供发票、服务合同等合法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家政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家政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家政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家政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进行了保障:(1)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3)家政服务人员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的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家政服务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1)因家政服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家政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政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家政服务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1)以欺诈、胁迫手段,骗取家政服务费用的,构成诈骗罪。

(2)家政服务人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家政服务合同(1)家政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家政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家政服务人员权益(1)家政服务人员有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某小区内的居民张女士和家政公司“家家乐”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家政公司派遣家政人员每周三次到张女士家进行清洁、做饭等家务服务,服务费每月2000元。

然而,在服务进行的过程中,张女士发现家政人员的服务态度较差,做事不认真,且经常迟到或早退。

张女士多次与家政公司沟通要求解决问题,但未见改善。

最终,张女士决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家政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约定。

对于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应该派遣负责任、技术过硬的家政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而消费者也有权要求获得符合期望的家政服务。

在这一案例中,家政公司派遣的家政人员未能如约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了服务质量的下降,进而引发了消费者的投诉和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其次,在处理此类家政服务纠纷时,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张女士可以与家政公司就家政人员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并要求公司换派其他家政人员来进行服务。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业律师的帮助,寻求更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因此,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解决,协商和调解也是非常有效的方式。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家政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标准、服务费用、履约期限等重要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依据。

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家政公司,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综上所述,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家政公司和消费者双方都应该依法履行合同,遵循合同约定,保障服务质量,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应审慎选择,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避免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通过合同签订、协商解决和法律维权等方式,可以预防和解决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合同交易的诚实守信。

家政中介法律法规案例(3篇)

家政中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政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由于家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家政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发生的一起家政服务纠纷为切入点,探讨家政中介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责任与义务。

二、案例经过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女士通过一家家政中介公司,招聘了一名月嫂为其照顾新生儿。

双方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月嫂的服务期限为6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照料婴儿、清洁卫生等。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服务期间,月嫂赵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履行合同。

起初,李女士通过家政中介公司沟通,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

但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擅自离岗。

李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家政中介公司寻求帮助。

家政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表示愿意协助解决纠纷。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家政中介公司认为,赵某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并非是其自身责任,而是由于个人原因。

因此,家政中介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家政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

随后,李女士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家政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家政中介的审查义务根据《家政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家政中介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家政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赵某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李女士的权益受损。

因此,家政中介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2. 家政服务合同的效力《家政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家政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家政中介的赔偿责任《家政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家政中介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家政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李女士的权益受损。

家政服务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家政服务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家政服务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一、引言家政服务作为一种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务形式,涉及到家庭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家政服务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就家政服务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详细介绍。

二、家政服务居间合同的定义家政服务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居间服务提供者,通过受托方向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的合同。

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居间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签订,并通过居间机构调动家政服务资源,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家政服务。

三、合同成立1. 条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约束2. 形式家政服务居间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成立,但如果金额较大或者涉及重要权益的,建议以书面形式签订,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 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家政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四、合同履行1.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家政服务居间机构应当调动相应的家政服务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家政服务;消费者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提供合同约定的必要配合。

2. 服务质量和责任家政服务居间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如居间机构未能提供约定的家政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在享受家政服务过程中,也应合理配合家政服务居间机构的工作,并提出合理的要求。

如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争议解决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变更家政服务居间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变更。

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2. 解除家政服务居间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解约条款或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解除。

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吗

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吗

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吗
现实⽣活中,为了满⾜更好的⽣活需要,我们可能会雇佣家政⼈员来提供保洁、维修等家政服务,在提供劳动成果后,我们会向其⽀付相应的报酬。

那么,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吗
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要求⽤⼈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务关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

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的⾏为造成提供劳务⼀⽅损害的,提供劳务⼀⽅有权请求第三⼈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补偿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根据民法典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关系要求提供劳务⼀⽅根据要求完成⼯作,由接受劳务⼀⽅⽀付报酬,家政服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双⽅按照约定履⾏义务后劳务关系消灭,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合同法中的家政服务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家政服务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家政服务合同解析家政服务合同是指由家政服务机构或个人提供的保洁、照顾老人、照顾儿童等家庭服务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对于家政服务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析。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家政服务合同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家政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

首先,合同必须是自愿订立的,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其次,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家政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例如保洁、照顾老人、照顾儿童等。

2. 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家政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双方当事人能够清楚地知道服务的具体安排。

3.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家政服务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服务费用的金额、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

4. 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家政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以确保服务的满意度和安全性。

5. 违约责任: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后果,例如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家政服务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在履行方面,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时提供服务,雇主应当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等。

在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如果在家政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争议。

家政服务(合同)解读

家政服务(合同)解读

家政服务合同解读1. 引言家政服务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规范家政服务提供方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家政服务合同的各个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合同内容,并在签署前做出明智的决策。

2. 合同组成家政服务合同由几个主要部分组成:2.1 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日期是合同生效的日期,双方应在此日期之前或之后签署合同,确保合同生效。

2.2 合同双方合同双方是指家政服务提供方和客户。

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全名、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3 服务内容和标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家政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例如,家政服务可以包括清洁、烹饪、看护等,服务标准可以包括服务时间、服务频率等。

2.4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家政服务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费用可以包括服务费、杂费等,支付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转账等。

2.5 服务期限和终止合同中应规定家政服务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详细说明如何提前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

2.6 其他条款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可以包括诚信保证、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他条款。

3. 权利和义务3.1 家政服务提供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提供方有权收取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

3.2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可以要求家政服务提供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家政服务,并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费用。

客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确保家政服务的顺利进行。

4. 保险和责任针对家政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责任,合同中可以约定保险责任。

客户和家政服务提供方可以商议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金额。

5. 争议解决家政服务合同中应包含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6. 合同的生效和变更家政服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履行。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劳务关系 民法典

劳务关系 民法典

劳务关系民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劳务关系也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劳动关系,如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

在民法典中,劳务合同的内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报酬等基本事项,并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劳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履行方面,劳务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则劳务者有权要求支付。

如果劳务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在变更和解除方面,劳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务者并与其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务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劳务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劳务关系转移、劳务者担保等。

劳务关系转移时,原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务者,并与新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务合同问题。

劳务者担保时,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期限、方式等事项,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总之,民法典为劳务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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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

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

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
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
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

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

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
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

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

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
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篇二: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本人与一家会员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聘用一名服务员,并给该公司交了一次性注册费5200元,并预付一年的管理费与会员年费7968元,以及信用保证金4000元。

服务员在服务5个月后以家中有病人为由辞职,该公司给更换一名服务人员,不满意,要求再换,回答目前价位没有合适的,要么就得再加钱找高价位的,发短信催不予回答。

我开始在其他中介公司找人,二十天后,原服务员返回,说已找到新公司,本人想聘回原服务员,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退回预付的费用,客服同意退还剩余的管理
费、年费及部分保证金,但后又反悔,该公司总经理以合同中规定“只有更换3人后,我方才有权解除合同”,“非因违约而正常解除合同的,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目前我方未更换第3人,不能解除合同,违约不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

我该如何要回我的费用呢?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待改善
安徽保姆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戳中了中国家政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

从7月1日起,上海将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购买年保费30元,家政服务员若在服
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元。

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要真正落实,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

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

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
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

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费,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培训、考核、调动、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从消费
者支付的报酬中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并为保姆发工资。

如果保姆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家政公司将要承担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自请自聘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法律、行政法规尚缺乏对家政服务的规范,保姆与家庭和个人雇主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彼此约定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

二、中介人还是经营者?家政公司的职能困境
6月23日新华网报道了广州一家家政公司走马灯似地频频给保姆换雇主、以骗取高额中介费的黑幕。

这促使人们在选择保姆公司及其服务时,一定要弄清对方的性质、实力、诚信度,关注与家政公司合同的性质,在对方提供的到底是中介还是劳务承包服务问题上不容含糊。

近年来,保姆市场发展迅速,深圳、大连等地出现有大学学历甚至硕士学位的高级保姆、特级保姆;一些地方的家政公司、家政学校还积极注册诸如“米脂婆姨”、“川妹子”等服务商标,打造服务品牌;还有的家政公司传出已向国外提供保姆服务的新闻,雄心勃勃要挑战国际上知名的“菲佣”服务。

然而,如果透过这种种浮华,就会发现多数家政服务企业的品牌意识并未走出职能误区——普遍迷恋劳务中介,
而无心、无力组织、管理起相对稳定、具有规范化标准服务水准的保姆队伍。

服务商标的注册,更多是地方政府的意志和行为,还没有形成企业自觉的意识和市场行为。

而社会对家政服务的庞大需求,越来越注重服务的诚信、优质化,这不仅是对保姆自身业务能力的要求,更是对家政公司资质、诚信度和职能的要求,意味着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之间须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即创建“员工制家政公司”。

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不再和保姆个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而是面对家政公司。

不合要求的保姆可以更换,直到基本满意。

而无法保证质量的保姆中介服务则受到普遍的冷淡与厌烦。

三、法制化还是无序化?家政公司亟待规范
保姆坠楼的悲剧一再上演,却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困扰着数百万保姆大军;保姆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财产严重损失,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

家政服务市场的种种困惑,缘于这一市场总体上的无法可依。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这一地方法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于20XX年3月诞生的。

这一条例的基本要点,是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鼓励经营者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
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5月29日,新华社报道了“深圳出现首批‘员工制保姆’保姆也领工资单”的新闻。

员工制保姆,是家政服务市场法制化的必然产物,是提升家政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品牌形象的必由之路。

然而,目前毕竟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家政服务规章,距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当然就更远些。

这与依法治国、建立完善的家政服务市场的目标是很不相称的,亟待立法机关重视。

维权擅用法律
20XX-12-3009:11松花江网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
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
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

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
有发生。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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