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合集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渝办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

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渝府发【2001】120号

渝府发【2001】120号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7〕1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在城镇从业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其中1.4%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乘以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缴费。

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2]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就医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重庆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一、退休人员医保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重庆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并将其纳入重庆市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了退休人员医保制度。

二、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内容1.医保参保范围扩大重庆市政府对退休人员医保参保范围进行了扩大,将原来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都纳入了医保范围。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2.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重庆市政府提高了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将原来的50%提高到60%以上,使退休人员在看病时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销。

3.医保支付方式优化为了更好地方便退休人员的就医,重庆市政府对医保支付方式进行了优化。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医保支付,方便快捷。

4.医保待遇标准提高重庆市政府还提高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标准,将医保待遇标准提高了20%以上,使广大退休人员在看病时得到更好的待遇。

三、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出台,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截至目前,重庆市已有近200万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医保报销比例、待遇标准等方面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同时,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也为广大医疗机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医保政策的实施,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展望未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加大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力度,不断完善退休人员医保制度,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

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

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是指通过推行“一卡通”、“一单一号”、“一证通”、“一号通”四个一体化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的全覆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共享优质医疗资源,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该方案的实施对于保障重庆市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城乡居民共享优质医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一卡通”制度,即将原有的医保卡、社保卡、就诊卡整合为一张卡,实现医保、社保、就医等多功能一卡通,方便了居民就医和医保报销的流程,减少了居民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实施“一单一号”制度,即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份电子健康档案,为每一次就诊生成唯一的电子病历号,实现了就医信息的全程追溯,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者,实施“一证通”制度,即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的医保、社保、就医等信息的唯一标识,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了医保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后,实施“一号通”制度,即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医保卡号,实现了医保卡的一人一号,方便了医保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减少了医保卡的挂失和补办成本。

总的来说,重庆市两单两卡实施方案的推行,将有效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同时,也为实现全民健康目标,促进城乡居民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保障重庆市民的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社保、就医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医保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和优质性,为重庆市民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度,促进医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落地。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对有关政策进行以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参保人员的好处市级统筹全面实现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分别只有一个统筹区,全市范围内两项制度分别实现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经办管理模式统一。

对全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而言,市级统筹的主要意义直接体现在:一是统一参保政策和待遇标准,更加体现公平。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已经颁布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区县之间同一险种的政策和待遇标准完全一致。

二是统一就医管理,看病更加便捷。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这将给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参保人员带来很大便利。

同时为了规范和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则要求报经参保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同意。

三是统一信息管理,报销更加方便。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使用现行市级统筹区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将开发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两个系统均实行全市联网,连接到所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门诊、住院和购药时全部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渝人社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为落实《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计清算(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2015年12月31日止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在2016年8月底前将审计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1.基金收支以各区县参保人员计算的当年度基金应收应支额为计算依据。

2.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缴费收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基金支出包括各区县按参保人员计算的医疗待遇、购买大病保险等全部基金支出额。

(二)根据审计结果,区县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的,累计结余额作为结余指标留存区县;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并在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前全额到位。

(三)符合申请2015年度市级调剂金补助的区县,应在2016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过期视为不需要调剂。

对符合规定应享受的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

2015年末的滚存结余市级调剂金,按照2015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渝财社〔2015〕285号)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的占比计算结余指标。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重庆市医保报销政策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而推出的,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医保报销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医保参保
首先,需要了解医保参保的入门门槛是什么。

在符合参保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到当地的医保中心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参保登记费取决于每年的总收入,具体收费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了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参保年限并非无限制,根据不同城市或者省份的规定,需要进行不同年限的缴费,才能享受全民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步:选择定点医院
重庆市医保政策允许市民自由选择当地的定点医院,具体的医疗条款和医保覆盖范围可以在当地的医保中心进行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级别的医院覆盖范围不同,因此根据不同的病情和医疗需求,选择对应的医院进行就诊。

第三步:就医报销
在医保参保和选择医院之后,接下来需要进行就医报销。

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根据医院要求进行自费支付。

而医保政策对于范围内的治疗费用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和报销比例等详细条款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了解,建议咨询相关负责人员。

此外,重庆市还推出了“先诊疗后费用”政策,使得患者可先进行治疗和诊断,然后再进行费用报销,进一步方便市民就医。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市民应该遵守相关医保政策,尽可能选择定点医院,不要滥用医疗资源,以免对医疗质量和医保资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总之,重庆市医保报销政策旨在让市民能够顺畅地享受到全民医保的政策,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而市民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医保政策,为医保资金合规使用创造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4号),结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述两项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衔接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政策解读-2015年居民医保缴费(双页)

政策解读-2015年居民医保缴费(双页)

2015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政策一、参保范围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二、参保缴费时间1.集中缴费时间为:2014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3.错过以上缴费期的,也可在2015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其中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村社)负责组织。

新生儿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所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四、参保缴费标准2015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超过2015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200元+财政补助。

五、参保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时间1.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5年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12月31日;在2015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其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5年12月31日。

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享受政府缴费资助人员类别及标准八、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项目、标准及有关要求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规定执行。

九、咨询电话:77728538。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起 了 覆盖 城 乡 的 医疗 保 险制 度 , 是 医 疗 乡 居 民合 作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是 在 “ 民 医 补贴 8 元, 年。( 1 但 全 O 人/ 表 ) 保 险在 保 障 模 式 、 理 体 制及 保 障 水 平 等 保 ” 管 的大 背 景 下产 生 的 。20 0 5年 国务 院 发 ( ) 三 账户模式 。 从表 2可以看 出三种 方面 的城 乡 差 异仍 然 很 大 , 立 统 筹 重庆 展 研 究 中心 所 公 布 了一 份 研 究报 告 , 该 医疗 制 度 均建 立 社 会 统 筹基 金 , 也 是建 建 在 这
识确
I I9
提要
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 医疗 保 险 制度 共 同 构 成 了 重庆 现
有 医疗保险体 系. 由于三种医疗制度在管
重 城乡 疗 韦 = 庆 医 保险 U 匕 度I 较
口文 / 梁 平 彭佳玲
生工 作 的 目标 ,紧 接着 2 0 年 1 卫 生 2 0元, 新农合和城乡居 民医疗保险筹 03 月 0 年,
有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 资渠 此 走 到 了一 个 改革 的 转 折 点 , 多 医改 方 城镇职工设有个人账户 , 筹 众 主要用 于职工本 道及水平 、 账户模式 、 补偿待遇等 , 以期促 案 在此 阶 段 纷纷 出现 , 全 民医 保 ” 其 中 人的基本 医疗 , “ 是 包括 门诊 费用 , 院费用 住 进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协调发展, 加快统筹 主 流 的 ,并 且 最 终 得 到 了 国家 的财 政 支 中 需 个 人 自付 的部 分 以 及 在 定 点零 售 药 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持 。重 庆 市根 据 《 国务 院 关于 开 展 城 镇 居 店的药品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险除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江津府办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以民生为导向”的工作思路,为本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市级统筹作好相应准备,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江津府办发〔2010〕33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门诊报销标准2012年参加一档的居民每人每年门诊报销限额80元,参加二档的居民每人每年门诊报销限额100元,报销比例为100%。

大学生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50元限额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报销比例为100%。

二、调整区外住院报销标准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往区外住院治疗或虽办理了转院手续,但未转往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符合报销的医药费按三级医院标准,起付线上浮5%、报销比例下降5%报销。

三、调整工作经费分配比例居民医保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1.5元/人年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其中:0.7元/人年预算给区居民医保所(含年终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经费),0.8元/人?年预算给镇(街)政府(含0.2元/人?年对镇(街)年度考核工作经费)。

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政策调整的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农村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比例

重庆农村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比例

重庆农村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比例随着我国农村医保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享受到了医疗保障的福利。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农村医保政策也日益完善,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结合重庆农村医保的实际情况,详细介绍重庆农村医保的报销流程以及报销比例,帮助广大农村居民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医保政策。

一、重庆农村医保报销流程1.缴费重庆农村居民参加医保需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规定,并在每年初公布。

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到当地的医保管理机构进行缴费。

2.就医参加了医保的农村居民在就医时,可以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农村居民在就诊时,需出示医保卡,医院会在系统中核实医保信息。

3.报销就医结束后,农村居民可以向医保管理机构申请报销。

申请报销时,需提供就诊发票、费用清单、医保卡等资料,医保管理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审批。

4.领取报销款经过报销审批后,医保款会打入到农村居民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农村居民可以凭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取款。

二、重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重庆农村医保的报销比例一般是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和政府财政给予的补助共同构成的。

具体的报销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医保基金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而定,但是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项目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等,报销比例一般在50%到90%之间。

具体来说,重庆农村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时,报销比例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区分:1.门诊费用对于门诊治疗费用,一般的报销比例在50%到70%之间。

具体的报销比例视就诊的具体项目和费用而定,如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

2.住院费用对于住院治疗费用,一般的报销比例在70%到90%之间。

重庆农村居民在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相对较高的报销比例,能够有效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3.特殊疾病费用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医保政策还提供了额外的补贴。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讲解合川区医疗工伤生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讲解合川区医疗工伤生

缴费基数相关规定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 按上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 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 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2、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 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 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书,死亡证明等 4、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表》。
对于批量的人员减少,首先到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拷贝本单位的人员基础信息。然后把要减少的人员 粘贴到“人员减少.xls”模板上,如下图:
人员减少样表
人员减少注意事项:
拷贝回去的信息不能修改,直接粘 贴到人员减少模板里去。如果修改 了基础信息,则在办理减少的时候 不能成功。例如拷贝回去的身份证 是15位,即使有新的18位身份证, 也不能修改。
市级统筹政策
单位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
内容提要
单位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 参保职工住院和结算 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及使用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 水平相适 应;
(二)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市级统筹的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基金结算 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347号)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对于重庆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完善城镇职⼯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出台《关于进⼀步做好城镇职⼯医疗保险有关⼯作的通知,对以个⼈⾝份参加职⼯医保的⽋费及补缴、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范围(即就渝府发〔2008〕26号和渝办发〔2011〕272号⽂件中征地农转⾮的“⽼龄⼈员”和城镇⽤⼈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农民⼯医保并轨前多缴费的处理、缴费基数变更后个⼈账户的计算等五项内容予以明确,为了让⼴⼤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主要内容进⾏解读。

⼀、⽋缴⼤额医疗保险费将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为保障参保⼈医疗权益,督促参保⼈在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后继续按规定履⾏⼤额互助医疗保险费义务。

对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缴⼤额医疗保险费的作出规定:(⼀)从⽋费次⽉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账户)。

(⼆)对补⾜⽋费的,从完清⽋费的次⽉补报⽋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档待遇的⼈员补划⽋费期间的个⼈账户。

(三)补缴⽋费的⾦额按照本⼈申请办理补缴之⽉的缴费标准计算。

⼆、职⼯医保的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养⽼保险缴费年限接轨2013年1⽉1⽇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续的⼈员,其城镇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随单位参加职⼯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员。

1.2004年12⽉31⽇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龄的⼯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1⽇⾄2004年12⽉31⽇之间,随⽤⼈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以个⼈⾝份参加职⼯医保的⼈员。

1.2003年12⽉31⽇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龄的⼯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8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7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渝府发[2003]86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可与新组建企业的退休人
员、在职职工合并计算,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比例核减存续企业的缴费额度。

(三)存续企业以租金和投资收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

[2010]202号文件政策解读

[2010]202号文件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社会保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好“78号文件”,让广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拟定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印发施行。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同时,过去因政府行为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也纳入该办法范围,一并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

三、退地人员、保留土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退地人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退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留土地农转城人员是指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退地人员按规定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退地人员持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渝人社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渝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统一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对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六、建立跨参保区县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转诊转院制
参保人在重庆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属自付的费用,个人自理;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一是住院自付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
二是住院报销封顶线标准为:一档7万元/人、年,二档11万元/人、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
三是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两档标准报销,一档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在重庆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全额垫付,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可回参保地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参保人在参保区县定点医院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医院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同意;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住院就医按比例报销
按照国家医改的精神,引导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办法》规定,参保人住院按入院的等级设定不同的报销比例。
四、普通门诊定额报销
《办法》规定,参保者缴费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12月31日,在渝高校大学生则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次年8月31日。超过集中参保规定时间参保和缴费的,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天待遇等待期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报销额度内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定额标准每年按照重庆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
参保人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院因条件限制或病情原因,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的定点医院按其规定程序批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其住院过程中一年内按医疗机民医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将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放大保障效用,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这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有益补充。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户籍所在地参保。户籍在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参保。
具有重庆户籍的新生儿可以独立参保。新生儿在其出生90天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二、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集中收缴与滚动参合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模式。重庆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天内,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独立参保为出生之日90天内。超过缴费时间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缴清。
三、参保及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每年8月31日前发布。2012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50元/人,二档120元/人。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时间:2012-08-27
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整体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将于今年10月底前实现市级统筹。近日,《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经办管理模式的统一,《办法》从各区县(自治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组织;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四、政府补助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财政部门每年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参保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对象的,按市政府发布的资助标准再予以补助。
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该项补助按参保实际人数计算,全额进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