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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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揭示损伤、疾病等事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的实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接受委托: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并明确检验的目的和要求。

收集资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前,应当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临床病史等相关资料,以便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设备:确保影像学检查设备(如X线、CT、MRI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选用合适的设备进行检验。

实施检验: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影像学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参数和数据。

分析结果: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疾病等进行判断。

出具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出具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熟练掌握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影像学图像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注意观察细节和特征,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案情经过等相关资料,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诊断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对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保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水平。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临床影像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度也在不断提高。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分支,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也受到了广泛。

本文将概述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研究重点、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试题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试题

1、下列关于瑞氏染色错误的是:A、是观察细胞内部结构、识别各种细胞最常用的血涂片染色法。

B、由酸性染料美蓝和碱性染料伊红组成C、对细胞的染色既有物理吸附作用,也有化学亲和作用D、新鲜配制的染料需放置一段时间才能使用E、染色后细胞核呈紫色或蓝色标准答案:b2、关于血红蛋白的组成,正确的是:A、亚铁血红素和原卟啉构成B、亚铁血红素和铁原子构成C、亚铁血红素和球蛋白构成D、亚铁血红素和清蛋白构成E、亚铁血红素和珠蛋白构成标准答案:e3、红细胞脆性实验的首选抗凝剂是:A、EDTAK2B、枸橼酸钠C、肝素D、草酸钠E、双草酸钠标准答案:c4、静脉采血时如止血带压迫时间过长可引起:A、白细胞分类异常B、血沉增快C、某些凝血因子活性增高D、红细胞计数偏低E、红细胞形态改变标准答案:c5、下列那项不是引起红细胞代偿性增高的原因:A、法乐四联症B、真性红细胞增多症C、慢性肺心病D、新生儿E、高山居民标准答案:b6、成熟红细胞平均寿命为:A、60天B、80天C、100天D、120天E、50天标准答案:d7、瑞氏染色时缓冲液的最适pH值为:A、6.0-6.4B、6.4-6.8C、6.8-7.2D、7.2-7.6E、7.35-7.45标准答案:b8、目视计数红细胞的稀释液何者效果最佳A、Hayem液B、甲醛枸橼酸盐稀释液C、生理盐水D、1%甲醛生理盐水E、蒸馏水标准答案:a9、瑞氏染色中缓冲液的最主要作用是:A、稀释染液以防着色过深B、不改变细胞所带电荷,促进染色进行C、增加细胞对染料的亲和力D、保证细胞受色时恒定最佳的pH条件E、稀释染液,便于控制染色时间标准答案:d10、目前国内推荐的成人毛细血管采用部位最常用的是A、耳垂B、手指C、拇指D、足跟标准答案:b11、肝素抗凝血不适用于A、红细胞计数B、血红蛋白测定C、血细胞计数D、白细胞分类计数标准答案:d12、肝素具有较强的抗凝能力,但过量应用可引起A、血小板凝集B、白细胞凝集C、以上均可D、以上均不可标准答案:c13、肝素抗凝剂的主要缺点是A、用量大B、影响血细胞体积C、在短时间内使用,搁置过久血液可再凝固D、易引起溶血标准答案:c14、关于抗凝剂肝素叙述,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是一种含有硫酸基团的粘多糖B、可存在于肥大细胞和嗜喊粒细胞的颗粒中C、可增强抗凝血酶的抑制物D、有限止血小板凝聚作用标准答案:c15、枸橼酸钠作为抗凝剂用于输血的主要优点是A、普及易得B、毒性低C、用量少D、价格低标准答案:b16、双草酸盐抗凝剂不适合用于A、血细胞计数B、红细胞平均常数C、红细胞比积D、血小板计数标准答案:d17、下列哪种使用方法不能起抗凝作用A、可以用31.3g/L枸橼酸钠溶液按1∶9B、用0.01mol/L草酸钠溶液与血液1∶9使用C、62.5u肝素可抗凝5ml血液D、5mgEDTA Na2可抗凝血5ml血液标准答案:b18、下列哪种抗凝剂的抗凝机理是正确的A、草酸盐可同血中钙离子形成可溶性整合物,从而阻止血液凝固B、枸橼酸盐可与血液中钙离子生成一种沉淀物,从而阻止血液凝固C、乙二胺四乙酸盐(EDTA)可与血中钙离子结合成鳌合物而阻止血液凝固D、肝素主要用通过加强抗凝血酶I而阻止血凝标准答案:c19、能与血液中的钙离子形成整合物,阻止血液凝固的抗凝剂是A、草酸钾B、肝素C、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枸橼酸钠D、枸橼酸钠标准答案:d20、关于改良Neubauer型血细胞计数板结构叙述,哪个是错误的A、每个大方格长、宽各为1mmB、中央大方格用双线分为25个中方格C、每中方格又再分为16个小方格D、每个小格均等于1/400mm2标准答案:d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法医学--法医临床学

法医学--法医临床学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即评定永久性劳动 能力丧失的程度。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评定原则:
① 取决于受检人致残性质或评残目的, 所援引伤残标准不一;但对于人体伤 害案件的伤残程度评定,国内尚无专 门的标准,所参照的标准也未统一。
② 残疾与外伤或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③ 创伤或疾病治愈后,病情趋于稳定, 达到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
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 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按人体 11个部位,每一个部位均划分为10级伤 残,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 每级相差10%。
11个部位分别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 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 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 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 伤;外阴、阴道损伤。
注意:常粗略估计,受许多因素影 响,如致伤因素、损伤部位、损伤 程度、个体素质、有无并发症等;
如:伤后及时报案与否?是否迟发 性?
5.活体皮肤瘢痕检验 (1)瘢痕组织对机体的影响: ① 容貌损伤 ② 关节活动障碍 ③ 与皮下组织粘连,影响深部或邻近
脏器的功能 ④ 腔道的变形、狭窄 ⑤ 瘢痕区域表皮较薄,易于再次损伤
法医学--法医临床学
《刑事诉讼法》105条、《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条、《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87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 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 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 者医师进行。
包括:身边动作、移动动作、家务劳动
活体损伤鉴定的注意事项:
① 委托后方能进行。
② 鉴定人应为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法医 专业人员;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基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通知

基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通知

《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司办通[2011]20号)司法部办公厅、通、)司办通〔2011) 20 号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该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现予公布,推荐适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直接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 -2003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if杨小萍。

SF/i J00103003-201 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I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3. 1 要求3. 1. 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
损伤与赔偿
赔偿: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责任人或犯
罪人以自己的 资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 失,以消除由于其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

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内容:[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继续完成本职工
作 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
能部分恢复,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作。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1、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能履行其他无损于健康的较轻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word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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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岀。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 MRI )。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对于很多⼈⽽⾔,法医鉴定并不陌⽣。

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鉴定⽐较常⽤,且其鉴定⽅式⾮常具有技术性。

⽽这种鉴定的⼿段对于法律是⾮常⼤的帮助。

对此,店铺⼩编在下⽂详细介绍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的相关制定。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规定,具体如下所述:第⼀部分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1、法医临床学是运⽤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的损伤情况、⽣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进⾏的⼈⾝检查。

⽂证审查是鉴定⼈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证审查,运⽤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全⾯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包括眼科检查、⽿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相关专业⼈员对被检验⼈或物进⾏的检查。

包括神经电⽣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被鉴定⼈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反映被鉴定⼈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包括以下类别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法⾏医。

(三)鉴定原则1、应使⽤⽆创性检查⽅法,对于必须使⽤有创性检查⽅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使⽤⼀切⾜以造成危险、侮辱⼈格或有伤风化的⾏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以后进⾏。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4.4.3眼损伤: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4.4.4耳损伤外耳:1耳廓,检查耳廓的外形、大小、位置和对称性;若存在耳廓缺损,则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分别覆盖在残存耳廓前面及对侧全耳前面,分别描绘残存耳廓及对侧全耳在透明薄膜上的投影,通过计算机测出残存耳廓面积与对侧全耳面积,并计算出耳廓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2外耳道,检查外耳道皮肤是否正常,有无溢液,是否存在外耳道瘢痕狭窄、耵聍或异物堵塞;中耳:采用耳镜检查鼓膜是否完整,有无穿孔、出血;若怀疑有鼓膜穿孔,常规行鼓膜照相;乳突:检查耳廓后方皮肤有无红肿,乳突有无压痛,是否可见瘘管形成;镜检查;4.5.4颈部损伤后遗症检验4.5.4.1瘢痕,以皮肤瘢痕面积占颈前三角区面积的百分比表示;若瘢痕形成影响颈部活动度时,应仔细测量颈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左、右旋转的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A.1;4.5.4.2 颈颌粘连分度:轻度: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中度: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重度: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瘢痕,挛缩后,下唇、颏部和颈前区都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下唇极度外翻,口角、鼻翼甚至下睑均被牵拉向下移位,不能闭口和说话,发音不清,长期流涎不止,饮食困难;特别严重的唇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极度屈曲,颈、胸椎后突,呈驼背畸形,不能仰卧,不能平视,不能闭口,终日流涎不止,饮食、呼吸都发生困难;4.5.4.3 声音嘶哑:行喉镜检查以明确有无声带运动异常、声门狭窄,注意是否存在喉上神经或喉返神经损伤;严重声音嘶哑系声哑或不能发声,无法与他人进行语言交流;4.5.4.4 呼吸困难:行喉镜检查明确有无声门狭窄,行气管镜检查或CT扫描明确有无气管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呼吸功能障碍分级: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吞CT4.6.4气管、主支气管损伤:见4.5.2;4.6.5胸部食管损伤:见4.5.3;4.6.6女性乳房损伤:检查乳房有无畸形或缺失,注意乳腺导管有无损伤;4.6.7胸部损伤后遗症检验4.6.7.1皮肤瘢痕:见4.2.4;4.6.7.2呼吸困难:见4.5.4.4;4.6.7.3吞咽困难:见4.5.4.5;4.6.7.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检查呼吸是否平稳、胸廓形态是否变化,并行胸部CT扫描,明确有无胸膜粘连及胸膜粘连的范围;4.6.7.5心功能不全:明确有心脏损伤的基础,需与自身疾病相鉴别;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1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2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3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4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4.7腹部检查4.7.1腹部软组织损伤:见4.2;4.7.2腹部闭合性损伤:检查腹壁是否紧张,腹部是否有压痛、反跳痛,肝、脾有无肿大,肾区有无叩击痛,移动性浊音是否阳性;注意是否有恶心、呕吐、呕血、便血等;行超声、内镜或腹部CT 扫描明确胃、肠、肝、脾、胰、肾以及胆道系统有无挫伤或破裂,腹腔有无积血及;消吸受影响,进食普通饮食不能满足正常的营养需求,但可以通过进食富营养的流质食物以满足营养需求,仅能从事一般体力劳动;4.7.7肾功能障碍:通过血生化检查了解内生肌酐清除率、血肌酐、尿素氮、自由水清除率、肾小球滤过率等,行肾浓缩稀释试验,必要时可行同位素肾图法和放射性核素肾显像法;明确肾功能障碍的程度即轻度、中度、重度;4.8盆部、会阴部检查4.8.1盆部、会阴部软组织损伤:见4.2;4.8.2骨盆骨折:检查骨盆局部有无压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是否阳性,行骨盆正位X 线摄片及骨盆CT 扫描明确骨折的部位、类型;4.8.3膀胱损伤:检查有无血尿、下腹部疼痛、排尿困难,行膀胱造影或膀胱镜检查明确有无膀胱破裂;4.8.4尿道损伤:检查有无尿道出血、排尿困难、尿潴留,行直肠指检了解尿道损伤的部位、程度及是否合并肛门、直肠损伤,行逆行尿道造影明确有无尿道破裂或断裂;4.8.5男性生殖器损伤:检查阴茎有无缺损或畸形,阴囊有无撕脱,有无鞘膜积液血,行超声检查附则5.1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案由、鉴定事项、损伤部位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5.2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或实验室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5.3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根据鉴定需要请临床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必须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5.4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专家,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且经鉴定机构批准认可;附录A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表1颈部、腰部、四肢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颈部活动度:中立位: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颈部活动度为:前屈35°~45°;后伸35°~45°;左、右侧屈各45°;左、右旋转各60°~80°;腰部活动度:腰椎中立位不易确定;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一般称之为90°;后伸:30°;侧屈:左、右各20~30°;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50°~17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后伸:40°~45°;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外展上举:160°~1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内收:2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内旋:7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外旋:60°~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贴臂位内旋、外旋:45°~70°、45°~60°;测量方法:固定臂通过肩峰的冠状轴,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我的中心肘关节活动度:屈曲:135°~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肘关节活动度:伸展:0°~1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肘关节活动度:旋前: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旋后: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腕关节活动度:掌屈: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背正中;腕关节活动度:背伸: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掌正中;腕关节活动度:桡偏:25°~3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腕关节活动度:尺偏:3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髋关节活动度:伸展:10°~15°;测量方法: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C-D;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前屈:130°~140°;测量方法: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C-D;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外展:30°~45°;测量方法: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内收:20°~30°;测量方法: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内旋:40°~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外旋:3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20°~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膝关节,固定臂平行于股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腓骨中线;踝关节活动度:背屈:20°~3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踝关节活动度:跖屈:40°~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指关节活动度:第一掌指关节屈曲: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第一掌指关节侧方,固定臂平行于第一掌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指关节活动度:第二、三、四、五掌指关节屈曲: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掌指关节背侧的中点,固定臂紧贴对应掌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近节指骨背侧中线;指关节活动度:第一指间关节屈曲: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指间关节的侧方,固定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远节指骨中线;指关节活动度:第二、三、四、五指间关节屈曲:100°近侧指间关节、70°远侧指间关节;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指间关节背面,固定臂紧贴对应近节或中节指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中节或远节指骨背侧中线;注:图中度数仅供参考,因为同一关节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的活动度是不同的,正常时被动大于主动,骨关节损伤以检查被动活动为主,神经损伤以检查主动活动为主,检查结果应注明;单侧损伤必须检查健侧,并以健侧检查结果为正常参考值,双侧均损伤一般引用参考值的平均值/上限;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表2肌肉肌力检查方法受检肌肉上肢:1.三角肌2.肱二头肌、肱肌、喙肱肌3.肱三头肌4.旋后肌5.旋前圆肌、旋前方肌6.指总伸肌7.尺侧腕伸肌8.拇长展肌9.拇长伸肌10.拇短伸肌11.桡侧屈腕肌12.尺侧屈腕肌13.掌长肌14.指浅屈肌15.拇长屈肌16.指深屈肌17.外展拇短肌18.拇指对掌肌19.拇短屈肌20.拇收肌21.外展小指肌22.小指短屈肌。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出现,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其实是大家都非常陌生的,因为很少的情况下才会用到法医对事故进行鉴定,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的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就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出现,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其实是大家都非常陌生的,因为很少的情况下才会用到法医对事故进行鉴定,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的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就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法医司法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

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

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
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是指为了规范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规范要求。

以下是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一些要点:
1.鉴定程序规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规定了鉴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包括委托与受理、鉴定实施、鉴定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鉴定标准明确:行业指引明确了法医临床鉴定的相关标准和依据,包括各类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标准,以及相关的医学学科知识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等,为鉴定提供明确的指导。

3.鉴定材料要求:行业指引对法医临床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和证据提出了要求,包括病历资料、影像资料、检验样本等,以确保鉴定依据的可靠性。

4.鉴定意见审查:行业指引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和方法。

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并对异议和复核程序进行了规范。

5.职业道德规范:行业指引强调了法医临床鉴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保密义务、回避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6.监督与评估:行业指引|提出了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通过定期检查、质量评估和经验总结等方式,促进鉴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以上是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一些要点这些指引有助于规范法医临床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在法医学领域中,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建立和遵守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是法医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作用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鉴定。

本文将探讨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并分析其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基础。

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主要由下列方面构成: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结果的效力等。

首先,鉴定范围的确定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

法医鉴定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并避免过度鉴定或漏鉴定的情况发生。

其次,鉴定程序的规定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

鉴定程序应当包括鉴定请求的提交、鉴定程序的组织与实施、鉴定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环节,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鉴定结果的效力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定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为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提供可靠的证据依据。

二、司法鉴定规范的遵守司法鉴定规范的遵守是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并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保守业务秘密,不得违法、瞒报、错报或者徇私枉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鉴定技术的更新换代日新月异,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确保具备应对各类复杂鉴定问题的能力。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对鉴定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这样可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民主、公正和权威。

三、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能够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情况和判决的公正性,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和规范来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前言本技术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利华。

本技术规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1围本技术规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通过对尸体、遗骸、伤害、疾病等进行鉴定和诊断,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益。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的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主要介绍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医学鉴定的标准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和程序标准两个方面。

1. 技术标准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标准是对法医学鉴定所需遵循的科学方法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在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医解剖标准:对尸体、遗骸的解剖和标本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解剖过程科学规范。

(2)伤情鉴定标准:对伤害的性质、程度、致伤原因等进行科学评估和鉴定,包括体表损伤、内脏损伤等。

(3)毒物鉴定标准:对毒物的检测、鉴定和定量分析等进行规范,确保结果准确可信。

2. 程序标准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标准是指对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

程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范围确认:确定鉴定的对象、目的和方法,在保证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完成鉴定任务。

(2)证据收集与保存:从现场收集有关物证和材料,并妥善保存,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3)鉴定记录与报告:将鉴定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提交鉴定报告。

二、法医学鉴定的法规法医学鉴定的法规主要是指法律和法规对法医学鉴定活动的规定和指导。

在我国,法医学鉴定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标准、证据价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法医学鉴定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医学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法医学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操作规范、鉴定专家的资格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法医学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其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医检验鉴定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受理的活体、尸体、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等。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四条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检验鉴定委托书;(二)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三)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检材;(四)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理由;(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三)送检检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四)被鉴定人伤情是否稳定,是否配合检查;(五)检验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或办案部门的要求;(六)其他应当审查并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送检检材不足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单位收集检验材料。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检验鉴定,应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委托单位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受理。

第八条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受理时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一)鉴定材料虚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的;(三)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稳定或不配合检查,无法对愈后功能状态进行评估的;(四)死亡案件中的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检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检验鉴定的除外);(五)其他导致检验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一、引言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通过对案件中的物证、尸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支持。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通常包括案件接收、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等环节。

1. 案件接收案件接收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起点。

一般由司法机关将案件交由法医鉴定机构处理。

鉴定人员需详细了解案件类型、鉴定要求、相关证据等信息,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了解,确保案件接收顺利进行。

2.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对于准确获取案件信息和物证至关重要。

鉴定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包括照相、测量、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现场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3. 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鉴定人员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和记录,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解剖应严格按照解剖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解剖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支撑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对物证进行各种技术检验,如病理学、毒理学、DNA检验等,以获取更加准确和科学的鉴定结果。

实验室检验应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的最终输出。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检验结果,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提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准确、客观、科学,确保对案件的准确评价与判定。

三、标准操作规范为确保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1.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同时,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

2. 设备设施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专业设备和设施,如检验仪器、相机、显微镜等。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司发 070 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要求 3.1.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 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 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 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 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 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 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 检验时机 3.2.1 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 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 3-6 个月进行。 4 检验
II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 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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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情况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基本原则包括:规范检验的内容,旨在确保检验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规范检验的方法,旨在确保检验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规范检验的技术,旨在确保检验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规范检验的过程,旨在确保检验的客观性和可重现性.基本要求包括:要符合临床医学的基本要求;要符合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要符合技术标准的通用要求.基本特点包括:强调法医临床检验的重点内容;强调法医临床检验的特殊技术;强调肢体功能评定方法.【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5页(P101-105)【关键词】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技术标准;肢体功能【作者】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4.2法医临床检验主要是指通过对被鉴定人病史调查、被鉴定人的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电生理检查、影像学检查和其它特殊检查等,旨在了解和收集被鉴定人因外界暴力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与鉴定有关的重要信息。

而这些信息是法医临床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为此,有必要制定全行业统一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法医临床检验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以及器官功能障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力求鉴定信息的客观性和完整性,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基本原则包括:规范检验的内容,旨在确保检验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规范检验的方法,旨在确保检验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规范检验的技术,旨在确保检验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规范检验的过程,旨在确保检验的客观性和可重现性.基本要求包括:要符合临床医学的基本要求;要符合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要符合技术标准的通用要求.基本特点包括:强调法医临床检验的重点内容;强调法医临床检验的特殊技术;强调肢体功能评定方法.
【总页数】5页(P101-105)
【作者】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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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03-17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生效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总则 (1)4检验 (1)5附则 (15)附录A (17)A.1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17)A.2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A.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A.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A.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A.6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A.7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29)参考文献 (32)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3.1要求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

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

4检验4.1一般情况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

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体型: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90°;(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4.1.3营养状态:应通过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4.2体表检查4.2.1擦伤:检查擦伤发生的部位、形态、大小、颜色,有无表皮剥脱、血液渗出。

若残留有表皮碎屑或游离皮瓣时,可以根据游离缘为力的起始端以及附着缘为终止端的特点,推断暴力作用方向。

4.2.2挫伤:检查挫伤的部位、形态、大小,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

因常与擦伤并存,检查有无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性反应。

4.2.3创:法医临床检验时一般创均已经过清创缝合,为缝合创(尚未拆线)。

检查创的部位、形态、走行方向,创缘是否平整,创角是否整齐,有无挫伤带,局部有无肿胀等。

注意区分钝器创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4.2.4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

注意区分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3颅脑检查4.3.1一般检查4.3.1.1头皮检查:注意头皮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4.2),头皮创及瘢痕的检查和测量宜剃光局部毛发,使创或瘢痕完整、充分地暴露。

4.3.1.2意识状态:通过交谈了解被鉴定人的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方面的情况。

对较为严重者,进行痛觉试验、瞳孔反射等检查,以确定被鉴定人意识障碍的程度。

意识障碍有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4.3.1.3精神状态:询问或观察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怕刺激、易怒、失眠,是否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闭目不语、感情抑郁,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癫痫、狂躁、谵妄以及逆行性遗忘等。

4.3.1.4语调与语态: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4.3.2脑神经检查4.3.2.1嗅神经:检查前先确定被鉴定人鼻孔是否通畅、有无鼻黏膜病变。

检查时嘱被鉴定人闭目,先压闭一侧鼻孔,用不同气味(酒精、氨水、无气味水等)置于另一鼻孔下,让被鉴定人辨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4.3.2.2视神经: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

(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4.3.2.3动眼、滑车、展神经:共同支配眼球运动,合称眼球运动神经。

检查眼裂外观、眼球运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4.3.2.4三叉神经:是混合性神经。

感觉神经纤维分布于面部皮肤、眼、鼻、口腔黏膜,运动神经纤维支配咀嚼肌、颞肌和翼状内外肌。

(1)面部感觉,嘱被鉴定人闭眼,检查并对比双侧及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4.3.2.5面神经:主要支配面部表情肌和舌前2/3味觉功能。

(1)运动功能,先观察静态时双侧额纹、眼裂、鼻唇沟和口角是否对称,然后嘱被鉴定人作皱额、闭眼、露齿、微笑、鼓腮或吹哨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再查对侧。

4.3.2.6位听神经:(1)听力检查(见《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2)前庭功能检查(见《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

4.3.2.7舌咽、迷走神经:两者在解剖与功能上关系密切,常同时受损。

(1)运动,检查被鉴定人有无发音嘶哑、带鼻音或完全失音,有无呛咳、吞咽困难,注意被鉴定人张口发“啊”音时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软腭和咽后壁,观察感觉。

应检查舌后1/3的味觉,检查方法见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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