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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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1总则1.1 目的本规程的制定使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可能出现的重新鉴定或复合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

1.2 要求1.2.1 对被鉴定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的执业鉴定人同时进行。

1.2.2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者功能障碍应尽量拍摄局部彩照以存档备查。

1.2.3 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质量检定机构检验认可。

1.2.4 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执业鉴定人进行。

如果没有女执业鉴定人,可由男性执业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2.5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 活体检验2.1 发育与营养2.1.1 发育状况;包括被检者性别、年龄、身长、体重、智力等综合评判为;(1)良好: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在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2)异常: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超出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注:儿童发育状况应由儿科专家根据《儿童躯体发育水平评定表》和〈儿童智力和社会行为水平评定表〉进行平定)2.1.2 营养: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

记录为(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髂骨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2.2 体表检查2.2.1 皮肤擦伤:应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面脱落、有无出血或血清渗出。

擦伤的方向:典型的擦伤痕起始端较深,末端较浅,据此可以推断暴力伤的方向。

2.2.2 皮肤挫伤:应检查皮肤的颜色、表面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出血和压痛等。

2.2.3 皮肤挫裂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不规则,如线状、棱状、类圆状、椭圆形、星芒状或不规则形),创缘(粗糙,成锯齿状,或细波浪状。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揭示损伤、疾病等事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的实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接受委托: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并明确检验的目的和要求。

收集资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前,应当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临床病史等相关资料,以便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设备:确保影像学检查设备(如X线、CT、MRI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选用合适的设备进行检验。

实施检验: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影像学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参数和数据。

分析结果: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疾病等进行判断。

出具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出具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熟练掌握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影像学图像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注意观察细节和特征,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案情经过等相关资料,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诊断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对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保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水平。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临床影像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度也在不断提高。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分支,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也受到了广泛。

本文将概述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研究重点、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试题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试题

1、下列关于瑞氏染色错误的是:A、是观察细胞内部结构、识别各种细胞最常用的血涂片染色法。

B、由酸性染料美蓝和碱性染料伊红组成C、对细胞的染色既有物理吸附作用,也有化学亲和作用D、新鲜配制的染料需放置一段时间才能使用E、染色后细胞核呈紫色或蓝色标准答案:b2、关于血红蛋白的组成,正确的是:A、亚铁血红素和原卟啉构成B、亚铁血红素和铁原子构成C、亚铁血红素和球蛋白构成D、亚铁血红素和清蛋白构成E、亚铁血红素和珠蛋白构成标准答案:e3、红细胞脆性实验的首选抗凝剂是:A、EDTAK2B、枸橼酸钠C、肝素D、草酸钠E、双草酸钠标准答案:c4、静脉采血时如止血带压迫时间过长可引起:A、白细胞分类异常B、血沉增快C、某些凝血因子活性增高D、红细胞计数偏低E、红细胞形态改变标准答案:c5、下列那项不是引起红细胞代偿性增高的原因:A、法乐四联症B、真性红细胞增多症C、慢性肺心病D、新生儿E、高山居民标准答案:b6、成熟红细胞平均寿命为:A、60天B、80天C、100天D、120天E、50天标准答案:d7、瑞氏染色时缓冲液的最适pH值为:A、6.0-6.4B、6.4-6.8C、6.8-7.2D、7.2-7.6E、7.35-7.45标准答案:b8、目视计数红细胞的稀释液何者效果最佳A、Hayem液B、甲醛枸橼酸盐稀释液C、生理盐水D、1%甲醛生理盐水E、蒸馏水标准答案:a9、瑞氏染色中缓冲液的最主要作用是:A、稀释染液以防着色过深B、不改变细胞所带电荷,促进染色进行C、增加细胞对染料的亲和力D、保证细胞受色时恒定最佳的pH条件E、稀释染液,便于控制染色时间标准答案:d10、目前国内推荐的成人毛细血管采用部位最常用的是A、耳垂B、手指C、拇指D、足跟标准答案:b11、肝素抗凝血不适用于A、红细胞计数B、血红蛋白测定C、血细胞计数D、白细胞分类计数标准答案:d12、肝素具有较强的抗凝能力,但过量应用可引起A、血小板凝集B、白细胞凝集C、以上均可D、以上均不可标准答案:c13、肝素抗凝剂的主要缺点是A、用量大B、影响血细胞体积C、在短时间内使用,搁置过久血液可再凝固D、易引起溶血标准答案:c14、关于抗凝剂肝素叙述,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是一种含有硫酸基团的粘多糖B、可存在于肥大细胞和嗜喊粒细胞的颗粒中C、可增强抗凝血酶的抑制物D、有限止血小板凝聚作用标准答案:c15、枸橼酸钠作为抗凝剂用于输血的主要优点是A、普及易得B、毒性低C、用量少D、价格低标准答案:b16、双草酸盐抗凝剂不适合用于A、血细胞计数B、红细胞平均常数C、红细胞比积D、血小板计数标准答案:d17、下列哪种使用方法不能起抗凝作用A、可以用31.3g/L枸橼酸钠溶液按1∶9B、用0.01mol/L草酸钠溶液与血液1∶9使用C、62.5u肝素可抗凝5ml血液D、5mgEDTA Na2可抗凝血5ml血液标准答案:b18、下列哪种抗凝剂的抗凝机理是正确的A、草酸盐可同血中钙离子形成可溶性整合物,从而阻止血液凝固B、枸橼酸盐可与血液中钙离子生成一种沉淀物,从而阻止血液凝固C、乙二胺四乙酸盐(EDTA)可与血中钙离子结合成鳌合物而阻止血液凝固D、肝素主要用通过加强抗凝血酶I而阻止血凝标准答案:c19、能与血液中的钙离子形成整合物,阻止血液凝固的抗凝剂是A、草酸钾B、肝素C、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枸橼酸钠D、枸橼酸钠标准答案:d20、关于改良Neubauer型血细胞计数板结构叙述,哪个是错误的A、每个大方格长、宽各为1mmB、中央大方格用双线分为25个中方格C、每中方格又再分为16个小方格D、每个小格均等于1/400mm2标准答案:d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word精品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word精品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岀。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 MRI )。

3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3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本技术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详细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以及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规范中明确了影像学检验是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并包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统X线检查技术、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与磁共振成像技术。同时定义了影像学资料、影像学外部信息以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等关键术语。本规范强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满足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的实际需求,包括对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此外,规范还提供了常见损伤的影像学检验要求及诊断与认定标准,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了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4.4.3眼损伤: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4.4.4耳损伤外耳:1耳廓,检查耳廓的外形、大小、位置和对称性;若存在耳廓缺损,则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分别覆盖在残存耳廓前面及对侧全耳前面,分别描绘残存耳廓及对侧全耳在透明薄膜上的投影,通过计算机测出残存耳廓面积与对侧全耳面积,并计算出耳廓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2外耳道,检查外耳道皮肤是否正常,有无溢液,是否存在外耳道瘢痕狭窄、耵聍或异物堵塞;中耳:采用耳镜检查鼓膜是否完整,有无穿孔、出血;若怀疑有鼓膜穿孔,常规行鼓膜照相;乳突:检查耳廓后方皮肤有无红肿,乳突有无压痛,是否可见瘘管形成;镜检查;4.5.4颈部损伤后遗症检验4.5.4.1瘢痕,以皮肤瘢痕面积占颈前三角区面积的百分比表示;若瘢痕形成影响颈部活动度时,应仔细测量颈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左、右旋转的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A.1;4.5.4.2 颈颌粘连分度:轻度: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中度: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重度: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瘢痕,挛缩后,下唇、颏部和颈前区都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下唇极度外翻,口角、鼻翼甚至下睑均被牵拉向下移位,不能闭口和说话,发音不清,长期流涎不止,饮食困难;特别严重的唇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极度屈曲,颈、胸椎后突,呈驼背畸形,不能仰卧,不能平视,不能闭口,终日流涎不止,饮食、呼吸都发生困难;4.5.4.3 声音嘶哑:行喉镜检查以明确有无声带运动异常、声门狭窄,注意是否存在喉上神经或喉返神经损伤;严重声音嘶哑系声哑或不能发声,无法与他人进行语言交流;4.5.4.4 呼吸困难:行喉镜检查明确有无声门狭窄,行气管镜检查或CT扫描明确有无气管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呼吸功能障碍分级: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吞CT4.6.4气管、主支气管损伤:见4.5.2;4.6.5胸部食管损伤:见4.5.3;4.6.6女性乳房损伤:检查乳房有无畸形或缺失,注意乳腺导管有无损伤;4.6.7胸部损伤后遗症检验4.6.7.1皮肤瘢痕:见4.2.4;4.6.7.2呼吸困难:见4.5.4.4;4.6.7.3吞咽困难:见4.5.4.5;4.6.7.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检查呼吸是否平稳、胸廓形态是否变化,并行胸部CT扫描,明确有无胸膜粘连及胸膜粘连的范围;4.6.7.5心功能不全:明确有心脏损伤的基础,需与自身疾病相鉴别;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1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2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3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4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4.7腹部检查4.7.1腹部软组织损伤:见4.2;4.7.2腹部闭合性损伤:检查腹壁是否紧张,腹部是否有压痛、反跳痛,肝、脾有无肿大,肾区有无叩击痛,移动性浊音是否阳性;注意是否有恶心、呕吐、呕血、便血等;行超声、内镜或腹部CT 扫描明确胃、肠、肝、脾、胰、肾以及胆道系统有无挫伤或破裂,腹腔有无积血及;消吸受影响,进食普通饮食不能满足正常的营养需求,但可以通过进食富营养的流质食物以满足营养需求,仅能从事一般体力劳动;4.7.7肾功能障碍:通过血生化检查了解内生肌酐清除率、血肌酐、尿素氮、自由水清除率、肾小球滤过率等,行肾浓缩稀释试验,必要时可行同位素肾图法和放射性核素肾显像法;明确肾功能障碍的程度即轻度、中度、重度;4.8盆部、会阴部检查4.8.1盆部、会阴部软组织损伤:见4.2;4.8.2骨盆骨折:检查骨盆局部有无压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是否阳性,行骨盆正位X 线摄片及骨盆CT 扫描明确骨折的部位、类型;4.8.3膀胱损伤:检查有无血尿、下腹部疼痛、排尿困难,行膀胱造影或膀胱镜检查明确有无膀胱破裂;4.8.4尿道损伤:检查有无尿道出血、排尿困难、尿潴留,行直肠指检了解尿道损伤的部位、程度及是否合并肛门、直肠损伤,行逆行尿道造影明确有无尿道破裂或断裂;4.8.5男性生殖器损伤:检查阴茎有无缺损或畸形,阴囊有无撕脱,有无鞘膜积液血,行超声检查附则5.1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案由、鉴定事项、损伤部位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5.2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或实验室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5.3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根据鉴定需要请临床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必须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5.4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专家,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且经鉴定机构批准认可;附录A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表1颈部、腰部、四肢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颈部活动度:中立位: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颈部活动度为:前屈35°~45°;后伸35°~45°;左、右侧屈各45°;左、右旋转各60°~80°;腰部活动度:腰椎中立位不易确定;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一般称之为90°;后伸:30°;侧屈:左、右各20~30°;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50°~17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后伸:40°~45°;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外展上举:160°~1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内收:2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内旋:7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外旋:60°~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贴臂位内旋、外旋:45°~70°、45°~60°;测量方法:固定臂通过肩峰的冠状轴,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我的中心肘关节活动度:屈曲:135°~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肘关节活动度:伸展:0°~1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肘关节活动度:旋前: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旋后: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腕关节活动度:掌屈: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背正中;腕关节活动度:背伸: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掌正中;腕关节活动度:桡偏:25°~3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腕关节活动度:尺偏:3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髋关节活动度:伸展:10°~15°;测量方法: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C-D;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前屈:130°~140°;测量方法: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C-D;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外展:30°~45°;测量方法: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内收:20°~30°;测量方法: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内旋:40°~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外旋:3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20°~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膝关节,固定臂平行于股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腓骨中线;踝关节活动度:背屈:20°~3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踝关节活动度:跖屈:40°~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指关节活动度:第一掌指关节屈曲: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第一掌指关节侧方,固定臂平行于第一掌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指关节活动度:第二、三、四、五掌指关节屈曲: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掌指关节背侧的中点,固定臂紧贴对应掌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近节指骨背侧中线;指关节活动度:第一指间关节屈曲: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指间关节的侧方,固定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远节指骨中线;指关节活动度:第二、三、四、五指间关节屈曲:100°近侧指间关节、70°远侧指间关节;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指间关节背面,固定臂紧贴对应近节或中节指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中节或远节指骨背侧中线;注:图中度数仅供参考,因为同一关节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的活动度是不同的,正常时被动大于主动,骨关节损伤以检查被动活动为主,神经损伤以检查主动活动为主,检查结果应注明;单侧损伤必须检查健侧,并以健侧检查结果为正常参考值,双侧均损伤一般引用参考值的平均值/上限;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表2肌肉肌力检查方法受检肌肉上肢:1.三角肌2.肱二头肌、肱肌、喙肱肌3.肱三头肌4.旋后肌5.旋前圆肌、旋前方肌6.指总伸肌7.尺侧腕伸肌8.拇长展肌9.拇长伸肌10.拇短伸肌11.桡侧屈腕肌12.尺侧屈腕肌13.掌长肌14.指浅屈肌15.拇长屈肌16.指深屈肌17.外展拇短肌18.拇指对掌肌19.拇短屈肌20.拇收肌21.外展小指肌22.小指短屈肌。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出现,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其实是大家都非常陌生的,因为很少的情况下才会用到法医对事故进行鉴定,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的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就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出现,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其实是大家都非常陌生的,因为很少的情况下才会用到法医对事故进行鉴定,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的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就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法医司法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line of Examination for body impairment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2003—11--28批准2003—1 2-1实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发布《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编制说明1.本规范对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确保委托机关或单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

2.本规程所涉及的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 8667—2 002)和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

并按人体解剖部位,头、颈、胸、腹、会阴、骨盆、脊柱脊髓及四肢等依次编排。

3.本规程对伤残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依据国家标准Ⅸ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 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等法医学或r临床医学常用的记录方法和表术方法。

4.本规范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陆晓董大安刘瑞珏沈彦李孝鹏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Iine Of Examination for b(1dy impairment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医学院校及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程度鉴定。

2 总则2.1 目的本规范的制定使法医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学术交流流奠定基础。

2.2要求2,2.1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法医同时进行。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21版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21版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21版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21版) 是将解剖和法律问题融合在一起,为法医临床检验提供一个明确的统一标准和相关程序,以保护检验室遵从法律框架和最新技术要求的目的。


基于最新的公认知识,以遵守检验室、案件、研究、质量控制和法律概念的要求,为法医
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计划、指引和相关的技能,以实现最佳结果。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原则法医检验主要以模式、通用原则和标准操作流程定义其活动类别。

独立法医检验
模型是基于原则和要求,根据案件及检查室的需要,规定参与该模型的人员及特定实施步骤。

步骤法医检验包括实施步骤,如组织报道、收集样本、样本登记、样品前准备和处理、分析结果报告。

每一步骤都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严格遵守技术要求,以便生物学结果
的可信度得到增强。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确保法医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和有效的重要环节。

必须建立检
验程序并验证,在每次检验时贯彻执行,确保结果的准确可信。

法律法医检验中涉及的人和实施检验的室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例如保护文件和亲权,
完成文书记录。

同时,必须保持检验室的独立性,保护其客观和独立性,以防止外来干扰。

解释法医检验报告的内容和结果的解释需要依照和案件的事实、实验数据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

另外,还需要根据研究显示的保守假设,妥善处理检测的计算误差和误解。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21版) 是对现有临床检验标准和程序的一次重要升级,提供了严格的监管框架、步骤和实施步骤,为法医临床检验提供了有效
的保证,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时政热点:司法部规范法医临床鉴定

时政热点:司法部规范法医临床鉴定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32层 1联系我们:/html/2012/07/17116.html时政热点:司法部规范法医临床鉴定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周斌 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前不久以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还要求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

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各地要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要运用开展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

据悉,司法部近期将举办两期标准师资专题培训班,统一对标准的理解和具体条款的把握尺度,确保标准顺利施行。

此外,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标准释义。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前言本技术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利华。

本技术规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1围本技术规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研制的基本构想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基本原则包括:规范检验的内容,旨在确保检验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规范检验的方法,旨在确保检验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规范检验的技术,旨在确保检验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规范检验的过程,旨在确保检验的客观性和可重现性.基本要求包括:要符合临床医学的基本要求;要符合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要符合技术标准的通用要求.基本特点包括:强调法医临床检验的重点内容;强调法医临床检验的特殊技术;强调肢体功能评定方法.【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5页(P101-105)【关键词】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技术标准;肢体功能【作者】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4.2法医临床检验主要是指通过对被鉴定人病史调查、被鉴定人的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电生理检查、影像学检查和其它特殊检查等,旨在了解和收集被鉴定人因外界暴力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与鉴定有关的重要信息。

而这些信息是法医临床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为此,有必要制定全行业统一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法医临床检验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以及器官功能障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力求鉴定信息的客观性和完整性,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临床检验是指通过对病理标本、尸检标本等进行检测分析,为法医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检验方法。

为了确保法医临床检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下面就法医临床检验的规范进行一些介绍。

首先,法医临床检验在进行前需要做好标本采集和保存工作。

标本采集需要根据检验的需要进行,同时还需要记录标本的来源、人员、时间等信息,确保标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标本采集后需要妥善保存,避免污染和损坏,同时还需要适当的采取措施防止标本的变质。

其次,法医临床检验在进行时需要严格遵循检验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操作人员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熟悉检验的方法和流程。

同时,操作人员需要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溶液配制、仪器使用等方面的规范,以免产生误差。

第三,法医临床检验需要使用准确、可靠的仪器和试剂。

仪器和试剂的选择需要根据检验的需要和要求进行,同时需要选择具有较高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仪器和试剂。

仪器和试剂的使用需要符合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同时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校准,确保仪器和试剂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四,法医临床检验的结果需要进行科学分析和解释。

在结果分析中需要考虑标本的类型、标本的质量、检验方法的准确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在解释结果时需要注意准确性和客观性,同时需要遵循科学的原则和规范。

最后,法医临床检验需要保障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在进行检验前需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包括标本质量控制、操作手法控制、仪器和试剂控制等。

在质量控制中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价和校准。

同时,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范、外部质量评价等方面,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法医临床检验的规范涉及到标本采集、操作规范、仪器试剂的选择和使用、结果分析和解释、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规范,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法医临床检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为法医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一、引言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通过对案件中的物证、尸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支持。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通常包括案件接收、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等环节。

1. 案件接收案件接收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起点。

一般由司法机关将案件交由法医鉴定机构处理。

鉴定人员需详细了解案件类型、鉴定要求、相关证据等信息,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了解,确保案件接收顺利进行。

2.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对于准确获取案件信息和物证至关重要。

鉴定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包括照相、测量、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现场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3. 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鉴定人员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和记录,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解剖应严格按照解剖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解剖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支撑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对物证进行各种技术检验,如病理学、毒理学、DNA检验等,以获取更加准确和科学的鉴定结果。

实验室检验应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的最终输出。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检验结果,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提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准确、客观、科学,确保对案件的准确评价与判定。

三、标准操作规范为确保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1.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同时,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

2. 设备设施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专业设备和设施,如检验仪器、相机、显微镜等。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临床的意义: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2.伤残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具体划分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 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 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 96-100% 100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7.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司发 070 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要求 3.1.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 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 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 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 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 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 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 检验时机 3.2.1 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 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 3-6 个月进行。 4 检验
II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 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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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情况
SF/Z JD01030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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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 F/Z J D0)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次前言.........................................................................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检验 (1)5 附则..........................................................................15附录A (17)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17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参考文献 (32)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要求检验时机4检验一般情况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体表检查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身高(cm)+×体重(kg)-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颅脑检查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再查对侧。

“啊”音时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萎缩,则提示该侧副神经受损。

℃-50℃)或冷水(5℃-10℃°“昏迷-清醒-再昏迷”“|1”。

必要时应摄口腔全景X线片或口腔CT片。

松动程度分为Ⅰ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mm)、Ⅱ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2mm)、Ⅲ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2)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3)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4)Ⅳ⑴上臂丛神经损伤(C5-C7),检查上臂外侧、前臂外侧及拇、示、中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肩外展障碍和屈肘功能障碍。

⑵下臂丛神经损伤(C8-T1),检查上臂内侧中、下部、前臂内侧及环、小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手指不能伸屈和手内在肌麻痹表现。

⑶°,而不是180°。

关节活动度数是关节从0°开始,活动范围的增加。

从 0 度开始伸展过度,为过伸, 用“+”号标记为过伸,用“-”标记为不能伸展到 0 度。

当一侧肢体损伤时,在测量伤侧关节活动度时,应同时测量健侧进行对照。

肢体长度的测量:(1)上肢全长度,测量从肩峰至桡骨茎突或中指指尖的距离;(2)下肢总长度,骨性长度测量从髂前上棘至内踝下尖的距离;表面长度测量从脐至内踝下尖的距离。

测量四肢长度时应注意(1)伤肢与健肢放在相同对称的位置;伤肢测得长度与健肢长度相比;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

(2)选择骨突出点,用圆珠笔划出。

测量时避免皮肤移动。

肢体周径的测量。

选择骨突点明显处为标志,双侧均以此骨突点上或下若干 cm 处量其周径作对比。

(1)上肢周径测量,上臂可在肩峰下 15cm 平面测量;前臂可在尺骨鹰嘴下 10cm平面测量。

(2)下肢周径测量,大腿可在髂前上棘下 20cm 平面测量或者髌骨上缘上 10-15cm处;小腿可在胫骨结节下 15cm 平面测量, 或者髌骨下缘下 10-15cm 处。

(3)脊髓前角损害或马尾不同节段受损时,检查下肢相应的神经支配区肌肉的周径。

附则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案由、鉴定事项、损伤部位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或实验室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根据鉴定需要请临床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必须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

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专家,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且经鉴定机构批准认可。

附录 A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表1颈部、腰部、四肢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颈部活动度:中立位: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

颈部活动度为:前屈35°~45°;后伸35°~45°;左、右侧屈各45°;左、右旋转各60°~80°。

腰部活动度:腰椎中立位不易确定。

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

一般称之为90°;后伸:30°;侧屈:左、右各20~30°;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50°~170°。

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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