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及其发展
律师辩护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它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围绕律师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从辩护权的内涵、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的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辩护权的内涵1. 辩护权的定义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律师辩护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是律师职业的核心内容。
2. 辩护权的特点(1)独立性:律师辩护权具有独立性,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不受他人干涉,独立行使辩护权。
(2)公正性:律师辩护权要求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应保持公正,不受当事人利益、他人意见等因素的影响。
(3)合法性:律师辩护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三、律师辩护权的行使1. 介入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介入侦查活动,提出辩护意见。
2. 辩护范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范围包括:(1)针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2)对当事人的行为、态度进行解释、说明;(3)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事实;(4)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5)申请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鉴定;(6)申请对当事人进行辩护、上诉等。
3. 辩护方式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方式主要包括:(1)口头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证据等进行口头辩护;(2)书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撰写辩护词、上诉状等书面材料;(3)申请调查、鉴定: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申请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鉴定。
四、律师辩护权的保障1. 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与辩护策略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与辩护策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辩护权的行使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捍卫,同时也是审判公正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权的重要性,以及被告人应采取的有效辩护策略。
一、辩护权的意义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辩护权保障了被告人参与司法程序的平等地位。
被告人通过辩护权可以与检察机关平等地进行争论和辩论,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观点,从而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其次,辩护权有助于发现真相。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了解并提供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彻底调查案件事实,向法庭、检察机关提供辩护意见,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辩护权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其他权益。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面临的刑罚可能影响其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而辩护权的行使可以确保被告人在各个环节中都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
二、辩护策略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辩护权的效用。
辩护策略的制定有利于提供充分的证据,排除合法证据的非法来源,质疑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以及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适当的辩解。
首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该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尤其是掌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聆听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资料等手段,收集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针对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不真实性进行质疑。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交叉询问、提出反驳意见等方式,剖析证人证言的不足之处,以期打破检察机关的指控。
另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选择合适的辩解策略来应对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辩解事实、质疑证据、提出合理的法律解释等方式,为被告人争取辩解和减轻刑罚的机会。
最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关注程序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辩护律师可以质疑非法证据的使用,要求排除非法的证据来源,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一
次会 议 通过 了 律师 法 第 二 次 修订 案 ,修正 以后 的律 师 法 于 2 0 年 6 o8 解 决 法 官 或者 检 察 官 的权 利 受 到侵 犯 或 对 处罚 不 服 的救 济 问题 , 原 而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自新法 公布 以来, 围绕 旧《 律师法》 新《 、 律师法》 《 律师法》 和新 《 律师法》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 内容, 而律师同法 与《 刑事诉讼法》 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 律师法》 官、 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其权利 也应 当受到保障 , 所 角度 , 我国律 师辩护 权的发展与不足 问题作一探讨 。 对 以 , 不 能 不 说 是 律 师 法 的 一个 重 大 缺 憾 。显 然 也 不 符 合 “ 权利 就 这 有 《 律师法》 修改后律师辩护权 利的发展 有救济” 的一 般 法 理 要 求 。职 权 机 关 行 为 期 限 、 律 后 果 以 及 权利 救 法
1 在会 见权方面 , . 简化会见手续, 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证 明 和委 托 书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 即可 会 见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保 障 会 见 权 利 ,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监 听 。 规 被 不 2在阅卷权方面 , . 阅卷 起 始 时 间 提 前 , 定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 件 规 审 查 起 诉之 日起 即有 权 阅 卷 : 大 阅卷 范 围 , 定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护 扩 规 辩 律 师 有 权 查 阅 、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文 书及 案 卷 材 料 : 民 摘 人
关键 词 律师法 辩护 权 发展 不足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33 00 1 0 .5 22 0 ) -6 . 1 0
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下(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联络、选择并单独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及时联络、选择并单独与辩护律师会见,这是《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法律文件在刑事辩护问题上强调最多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这几个方面中国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问题,其中会见问题最为突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联络、选择律师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虽然能够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且告知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但毕竟没有达到全部告知,更重要的是告知的及时性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据前述有关人员在北京对侦查阶段已被告知聘请律师的99名犯罪嫌疑人调查,其中52%回答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23%回答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告知的;20%回答是在宣布逮捕时被告知的;另有5%回答是在更晚的时候告知的。
[⑦]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有权聘请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联络、选择律师的前提,告知不全面、不及时势必影响他们联络、选择律师。
当然,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不全面和不及时,首先是有立法上的原因。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只是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对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权利并没有应在3日内告知的规定。
这个问题应当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解决。
2、犯罪嫌疑人难以直接联络并选择律师。
这个问题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而且也表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困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聘请律师的突出问题。
目前,中国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办案人员或监管人员同意由犯罪嫌疑人本人在羁押场所往外寄名信片,绝大多数是寄给亲属,委托亲属为其联系、选择并聘请律师;极个别人以往认识律师的,也有直接寄给拟聘请的律师所的;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其亲属收到侦查机关的拘捕通知后自主联系、聘请律师,让律师主动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取得联系,然后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抗诉权与辩护权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抗诉权与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抗诉权和辩护权都是被认为非常重要的法律权利。
抗诉权是指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必要救济措施的权利。
而辩护权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主选择辩护律师,准备辩护材料,进行答辩和辩护,就辩护事项进行申诉,提出申诉请求等。
这两项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抗诉权和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于法院的违法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对于法院的裁判有权提出抗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辩护权则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对指控进行辩护,提出抗辩意见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抗诉权和辩护权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法院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难完全避免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被告人有权提出抗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律师,制定自己的辩护策略,进行有效的辩护活动等。
抗诉权和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刑事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选择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提出抗辩意见等。
这两项权利的存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抗诉权和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抗诉权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于法院裁判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保障。
刑事辩护权的六大发展规律

刑事辩护权的六大发展规律刑事辩护权是原告、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平等行使的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展规律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过长期实践和法律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提出六大发展规律。
第一,辩护权的历史发展是由狭窄到广泛、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古代,刑事被告无权申辩,到了现代社会,刑事辩护权被认为是被告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辩护律师的地位也得到了重视。
第二,辩护权与人权保护息息相关。
辩护权是被告人作为人的权利所具有的属性,而人权保护则是国际社会对于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保障。
辩护权的扩张也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辩护权的发展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辩护权的发展也存在差异,例如在法国和德国,辩护人具有更加广泛的权利,而在英美国家,辩护人的作用则相对较小。
第四,辩护权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
法律的规范是辩护权发展的基础,需要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并且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第五,辩护权的发展需要公正的司法环境。
司法环境对于辩护权的行使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才能真正行使辩护权,律师才能真正发挥出自己的职责和作用。
第六,辩护权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辩护权的发展要紧紧围绕着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这一核心目标,让辩护人真正发挥作用,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权的发展规律是多方面的,需要在法律、司法环境和社会意识等多个方面加以保障和推动。
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刑事辩护权的作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享有的⼀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宪法权利(辩护是辩护权外在表现形式、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保障制度)。
⼀、⾃⾏辩护:指犯罪嫌疑⼈、被告⼈⾃⼰为⾃⼰进⾏辩护。
1.侦查阶段:(1)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侦查期间的辩护律师具有四项职权:A.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B.代理申诉、控告;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权⾃⾏辩护(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委托律师、其他公民担任辩护⼈,协助其进⾏辩护。
1.意思⾃治原则:犯罪嫌疑⼈、被告⼈除⾃⾏辩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法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
2.有权委托的⼈:A.犯罪嫌疑⼈、被告⼈本⼈【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B.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家属、所在单位可以为其委托。
3.法律只存在3点委托禁⽌[限制]: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的⼈员范围内进⾏选择;B.委托⼈数最多不超过2⼈:指在同⼀时间内⼀个犯罪嫌疑⼈、被告⼈最多只能有2个辩护⼈;C.⼀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同堂、不同堂的共犯、⾮共犯]辩护。
三、指定辩护:指刑事案件进⾏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辩护。
1.指定辩护的特征:(1)指定辩护是法院⼀项义务:A.公检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也有指定辩护义务】;B.指定辩护发⽣在公诉、⾃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审、⼆审的审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2)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发⽣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决定,继1996年3月之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度进行修改。
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展开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调查研究工作。
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于1979年7月,历经17年于1996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且是一次内容变化非常大的修改。
八年之后又将对该法再度修改,这在中国重要法律的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
此举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中国高层领导积极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加强人权保障的主观意向。
刑事诉讼法的再度修改将涉及诸多重要的问题,其中必然包括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
本文拟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展开检讨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其改革的思路、主张和理由。
一、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一)侦查程序中刑事辩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刑事辩护问题是修改的重点之一。
按照79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是在审判程序中,在审判前程序中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都不能介入。
96年《刑事诉讼法》则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
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这意味着刑事诉讼在侦查程序中律师就可以介入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许 媛 媛
( 贵 州 民族 大 学 5 5 0 0 2 5 )
摘 要: 现代 刑事诉讼 法学的研 究和人权保障问题紧密地联 系在一起 ,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 的焦点人 物 , 在诉讼 中 的地位始终受到人 们的关注。 以保障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 的合 法权 益为 目的而建立的刑事辩护制度, 在现代 刑事司法制度 中占有举足
一、一源自的诉讼地位 。 3 、 会见难 问题在立法上基本得到解决。 4 、 阅卷难 问 题也得到 了立法解决。5 、 扩大了法律援助范 围, 并提前提供法律 援助的诉讼阶段。6 、 增 加了审查批捕和侦查终结办案机关听取 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7 、 明确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并保 证证人出庭 的权利 。8 、 增加 了辩护人介人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 9 、 确立了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明确 赋予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 其 辩护人要求排 除非法证 据以及对 非法 收集证据 的行 为进行查处 的权利, 这有利 于维护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 , 监督办案 人员依法 办案, 提 高我 国刑事侦查 的法治 化水 平 。l 0 、 修 改后 的 《 刑事诉讼法》第 4 7 条规定辩护人有权对 办案机关 及办案人员 阻碍其依 法行使诉讼权 利的行为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 申诉 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 申诉或者控告负有及时审查 的义 务。1 1 、 建立 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非法办案行 为 的申诉救济机制 。根据修改后的《 刑事诉 讼法 》 第1 1 5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 其辩护 人对于公 安 、 司法人员在办 案中违 反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行 为, 包括违法 适用强制措施 、 违法 采 取侦查措 施等, 有权 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及人 民检察院 申诉 、 控 告 。这对于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制约 、 抗衡违 法办案 行为, 维护 自身的合法 权益, 是一项重要 的救济性权利 。1 2 、 对于 辩护人在办案 中涉嫌伪证罪的,虽然保 留 了原来依法追究 的规 定, 但采取 了特殊的程序安排 , 即“ 应 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 的侦查机关 以外 的侦查机关 办理 ” 。f 4 哒对 于防止办案机关滥用 职权 、 打击报复辩护律师及彰显程序的公 正性 非常必要 。 修改后 的《 刑事 诉讼法》 将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起 施行, 下 一步要 解决 的是 如何 使修 正后的刑事辩护制度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的 问题 。 虽然刑事辩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但 刑事辩 护制度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并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及其辩 护人,而是取决于刑 事诉讼 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 、 人检察院及人 民法 院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 明, 刑事诉讼法治建 设的每一次进步, 对于公安 、 检察 、 法院三机关都是挑 战和考 验。 刑事辩护制度的贯彻落 实也是如此 。 如果三机关能够依法办案, 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的各项诉讼权利 和其他合 法权益, 修正后 的刑事辩护制度就能得 到贯 彻落实, 反之, 就会 打 折扣, 甚至走过场, 使法律规定束之 高阁。 嘲 具体而言, 笔者认 为, 修 正后刑事辩 护制度 的有些 内容在执行中可能不会存在大 的问题 , 譬如关于审查 批捕 、 侦查终结 、 审查起诉以及死刑复核程 序中, 办 案人员依法 听取辩 护律师意见 的规 定, 关 于辩护律师 阅卷 的规 定,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 定等 。 参考文献 : [ 1 1 杨鸿烈 : 《 中国法律发达 史》 ( 上) , 上海 书店 1 9 9 0年 版 , 第
辩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辩护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辩护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权的具体规定1. 自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自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为自己进行辩护。
2. 委托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事先取得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
3. 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件情况;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
5. 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情况;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权的限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
2. 辩护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 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四、辩护权的行使方式1.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开展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开展【摘要】刑事诉讼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新刑诉法;保障人权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武器,而且直接标志着该国的法治水平的上下,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志。
伴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
一、刑事辩护制度概念刑事辩护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犯罪嫌疑人、报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制度,具体的说,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实现,而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体系等一系列法律规那么的总称。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它是辩护原那么在法律的具体化和保障,其核心和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贯彻辩护原那么。
二、刑事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最主要方式,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自己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使其参与诉讼为被告人辩护的方式。
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方式。
三、辩护制度对象的扩充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条款集中表达在第4章的第32条至47条,总条数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42条,对刑事辩护的改革亮点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
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一个革命性的突破就是把律师的介入提前了两步,由审判阶段才能一下子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保障辩护律师的角色与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保障辩护律师的角色与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保障是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的重要机制。
而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有着特定的权利和责任。
本文将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辩护权的含义、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探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保障与辩护律师的角色。
一、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中受聘于被告或作为辩护人的专业法律人员,代表被告行使辩护权利,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等同于公诉人的地位,以有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为使命。
二、辩护权的含义辩护权是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含了被告的多个权利要素,旨在确保被告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供相关证据并接受公正审判。
辩护权的核心是为被告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辩护平台,使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辩护律师,他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旨在保障被告的辩护权,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1. 权利:(1)代理权:辩护律师有权以被告的名义提起上诉、抗诉等法律程序,代表被告进行各项法律行动。
(2)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辩护意见、提供证据,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利。
(3)调查权:辩护律师有权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并保护其保密性。
(4)交流权: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告进行沟通交流,了解被告的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5)出庭权: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中代表被告出庭,进行辩护。
(6)质证权:辩护律师有权向法院提出质证请求,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2. 义务:(1)忠实、专业代理:辩护律师应忠实、专业地代理被告,代为行使辩护权利,秉持法律职业道德。
(2)保护被告权益:辩护律师应全力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服务。
(3)独立、客观辩护:辩护律师应独立、客观地行使辩护职责,确保辩护不受外界干扰,维护辩护机密。
(4)尊重法庭:辩护律师应尊重法庭,接受法院的合法指示,按规定参与庭审活动。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重要发展与进步,并对其进行深入实施的分析。
我们将概述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程,重点关注新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变革与影响。
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读,我们将分析刑事辩护制度在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律师作用发挥等方面的积极进步,并探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本文还将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我们将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演变,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状况出发,分析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局限。
接着,我们将重点关注新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包括辩护权的扩大、律师参与度的提高、证据制度的完善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具体影响,包括提升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强化律师的辩护作用、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等。
我们也将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例如,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辩护权的有效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将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我们将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未来刑事辩护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与改革重点。
我们将结合国内外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律师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刑事辩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谓是一部充满曲折与进步的历史。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但在其后的几十年里,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一度受到阻碍。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制度也开始逐步走上正轨。
进入21世纪,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辩护士制度

辩护士制度辩护士制度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司法系统中,辩护士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辩护士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辩护士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辩护士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奴隶制度。
在那个时期,奴隶没有辩护权,无法为自己辩护,因此需要专门的辩护人来代表他们进行辩护。
这种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职业,即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职业。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辩护士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
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辩护士制度也逐渐成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辩护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辩护士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二、辩护士制度的职责和作用辩护士是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具体来说,辩护士制度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辩护士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帮助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
辩护士的咨询和帮助可以帮助被告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
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士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辩护士在辩护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辩护士制度的建立和维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通过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士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尊严,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同时,辩护士还可以帮助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辩护士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辩护士制度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权的获得与行使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权的获得与行使一、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发展与现状。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它是国家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而刑事被告人窨在哪个诉讼阶段获得这种权利,我国法律有文明规定,毋容置疑,但是法学界和不少教材、著作中,对此的解释和论述,则是不能苟同的。
刑事被告人在诉的哪个阶段获得辩护权?世界各国有不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不管是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东欧各国,大都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享受法律规定的辩护权,这种辩护权利,不仅由被告本人行使,而且可以聘请律师行使,美英等国实行辩论主义诉讼,他们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就可以请律师协助诉讼和予以辩护。
预审时,除被告人本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外,还可以请律师出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争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允许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参与若干侦查活动或可了解侦查活动情况,从中进行辩护活动。
在我国,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法有明文规定,不少教材和著作也是都有论述,这是毫无疑义的,是肯定的。
但是刑事被告人在诉讼的哪个阶段,什么时间获得辩护权,不少教材、著作中的论述与法律规定却有相当大的距离,这当然是违背法律的论述了,有的说,在我国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知道控告的内容”。
有的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又依据宪法精神作了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规定。
被告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有的下断语说“刑事诉讼规定,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直接参加,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可以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诉讼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有的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自行进行辩护。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辩护是一种法律过程中的争辩行为,旨在为被告提供提出辩解和证据,以证明其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发展。
以下是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的详细阐述。
古代辩护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和罗马帝国。
在古代希腊,辩护是在公开法庭上进行的,被告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一名演说家作为辩护律师来为他们辩护。
这些辩护律师以言辞犀利和逻辑严密而闻名,他们的辩护技巧对案件的结果起着重要影响。
在古罗马帝国,辩护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许多古罗马的偉大演说家如西塞罗和卢克莱修斯都是富有影响力的辩护律师,他们以其口才与说服力的言辞而闻名。
虽然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公民有自由辩护的权利,但是在帝国时代,随着皇帝所有权力的集中化,这种自由受到了限制。
在中世纪,辩护的角色显得相对较弱。
在宗教领域,教会对于宗教罪的审判控制权非常大,而辩护往往只是为了证明被告是否真正承认罪行。
同时,政治权力的集中化也限制了辩护的发展,很少有人拥有资格和机会进行辩护。
受启发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律传统,在16世纪的意大利,辩护重新获得了重要地位。
著名的意大利律师格罗托是第一个系统地描述辩护职责的人。
格罗托认为,辩护律师应该尽力为被告辩护,而不仅仅是代表他们的利益。
辩护的概念在18世纪的英国和美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英国的法律传统设立了一个公平的程序,允许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和呈现其证据和辩论。
该制度的关键人物是英国律师约翰·格洛夫,他强调了被告的权益保护和权利。
这一概念在美国独立战争后也得到了体现,美国宪法为被告提供了辩护权利的保护。
到了19世纪,随着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司法制度的,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律师成为法庭上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为被告提供法律代表,制定辩护策略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同时,辩护律师与司法权力的关系也得到了平衡,法庭试图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辩护的历史发展与演变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1.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在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自己延请懂法律的人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开展辩论。
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达,辩护人多为熟谙法律者甚至法学家,这就大大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1.1.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
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
在裁判所中虽容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非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因此在裁判所中的辩护是徒有虚名的。
而且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权方面,刑事诉讼中奉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几乎剥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对象的地位。
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也因为法官的预断而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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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制度的基础
辩护制度与民主
民主制度要求广泛地组织公民参与公共事 务管理,并且在个人、个人权利同国家的 关系中,给予前者突出的地位 只有在民主体制下,刑事审判真正成其为 一种诉讼,而非专制压迫的工具,刑事辩 护制度才能找到其生长的社会基础 刑事辩护所具有的说理性而非压制性的、 说服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都是与民主制 相通的
三、辩护权及其正当性
律师辩护的不可或缺性
1、自我辩护难以实现 2、法律的专业性太强 3、公平裁判理论认为,设立刑事辩护制度,警察、 检察官单方发现事实的规则进行有争论的说明, 以抑制政府的有利地位和确保政府不强迫被指 控人进行供述 ,否定话语霸权 4、权利理论认为,依靠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与谨 慎从事是难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的,刑辩制度 旨在为政府提出和赢得起诉设置障碍。有利于 发现案件真实作为其存在的根据
5、大陆法系近代的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无罪推定原则, 为刑辩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根据,1808年法国 刑事诉讼法典确认辩护权的诉讼原则 6、辩护权成为国内法原则,以及联合国人权 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
(1)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讼师 讼学与教唆词讼罪 (2)清末律师制度引入 (3)1949-1979年,受虚无主义思想影响,中 国律师制度完全被取消 (4)1979年恢复 (5)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6)刑事诉讼法修正
辩护权的种类
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原刑事法规定: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 此后增加了法律援助条款 N34-1、最高法解37、 * N34-2 增加了盲聋哑或者审判时为未成年人而同 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 * N34-3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院应当指定 * 指定辩护应当从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中指定
指定辩护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及其发展
1、狭义上的辩护权是指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进行 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通过陈述 权、提供证据权、提问权、辩论权、获得辩护人 帮助权等得以具体化。 2、广义上的辩护权除包括狭义辩护权之外,还包 括其延伸部分,如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 诉权等,是被指控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 辩护权是被指控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 行使的辩护权;或者包括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进行 防御所拥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对阅卷权的 修订
பைடு நூலகம்
2007年《律师法》34:(2007年修订)受委 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 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 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 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 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修正案 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 材料。”
问题一:无法查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问题二:查阅关键证据受限 问题三:阅卷规定过于复杂
2012年N17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 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法院
辩护制度与诉讼模式
在弹劾式诉讼中,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可 以互相辩论,由此发展出律师辩护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中,辩护权之所以被限制, 甚至被取消,主要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 妨碍了对犯罪的追究
辩护制度与诉讼价值
——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之辨 正当程序模式主要考虑防止无辜者被宣告有罪, 将个人权利置于效益之上,如果法院监视了个 人的权利和宣告无辜者有罪,法院的合法性将 受到最大的威胁。 犯罪控制模式则基于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强调 有效地处理案件,如果法院被认为纵容罪犯或 不能有效地镇压犯罪,则构成对刑事法院最大 的威胁。
一、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辩护制度的发展
1、弹劾式诉讼下,古希腊时期的自我辩护 2、古罗马时期:弹劾式诉讼中,职业辩护 人的出现到律师辩护制度 3、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刑事辩护不复存在 4、英国中世纪,刑事辩护制度得以保留与 发展:从中间人到辩护人,由亲朋好友到 法律专家,从而实现辩护人职业化
会见权
N36:会见的时间——自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 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 况
会见的批准: N96: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不需批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制订的《关于刑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 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只有平等,才 能全面收集证据,更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 相。律师的参与与帮助,使得犯罪嫌疑人 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平衡关系得以很大程度 的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可 以有效限制侦查权的扩张,增强辩方的力 量,实现控、辩平等。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
N33:“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N82:“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 定人和翻译人员。”
修正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 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 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
辩护权与律师伪证罪
1979年刑法中并无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设置。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前介入到侦 查阶段,N38: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 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 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1997年刑法确认伪证罪
法律界对取消 306条的抗争
2000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以陕西代表 团张燕律师为首的30位全国人大代表正式提 出了“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 条的规定”的议案。 全国律协提出了设立我国“律师执业案件 追诉立案听证审查程序”的建议,
律师豁免权问题的争论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 律追究。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或出示之 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 (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之人身自由、人身 权利不受侵犯。
5、无罪推定的逻辑是:不能证明有罪即是 无罪,因此,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 证明的是有罪 ,因此 辩护权具防御性,辩 护权的行使旨在对抗控诉方的指控、抵消 其控诉效果,辩护权是被指控人进行自我 保护的一种手段。 6、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对立统一的, 没有控诉也就没有辩护,两者缺一不可
四、辩护权的行使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 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 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 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 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调查取证权
N3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 位
修正案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 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指定辩护的修正
辩护人范围 N32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N32: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原N36-2 律师在审判阶段阅卷的规定----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一款受到原N150的限定为:人民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 复印件。 六机关实施意见: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 书中涉及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 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3)作 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的自首、立功、中止,
辩护权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