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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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有的律师甚至有的学者就认为,既然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那么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想怎么辩护就可以怎么辩护。
基于对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理解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辩护。有的是被告人认为自己事实上有罪,律师却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有的竟然是被告人坚决不认罪,而律师却坚持要做有罪辩护。
律师只有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后,才能以辩护人的角色进入到刑事诉讼之中,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活生生的出现了大量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辩护。那么到底该怎样理解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呢?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主任田文昌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在美国考察期间他重点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试图寻求准确答案。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田文昌主任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在美国,律师必须绝对忠实于当事人,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律师要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而绝对不能干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事体。律师接受委托不全部来自于当事人的直接委托,有的是政府出资法律援助聘请律师,有的是当事人家属出钱聘请律师。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当出钱的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观点不相同时,律师要独立的站到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再次讨教了李贵方博士。李贵方博士认为,美国的国情与我国的国情存在差异,这决定了中国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略有不同。
在中国,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却认为被告人无罪,律师就不能以绝对忠实于当事人利益为名,从而放弃无罪辩护。因为放弃无罪辩护会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当然最好事先做好沟通。有时被告人事实上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比如存在自首或者立功,而律师根据法律判断又觉得应当做无罪辩护,这时就可以
考虑由被告人做罪轻辩护,而律师作无罪辩护,以避免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自首或者认罪态度较好也被法庭否定的尴尬局面。
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而律师作无罪辩护,这是可以的。但是千万千万要注意,若被告人认定自己无罪,律师绝对不可以做有罪的罪轻辩护,这绝对不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应有内涵。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做有罪辩护,无异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这与辩护人的职责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委托辩护关系的建立与美国有很大不同,委托律师辩护的直接委托人往往不是当事人自己,多是亲属、朋友或者所在单位,也存在法院指定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情形,律师介入案件之后一定要再次征求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自己做他的辩护人,并最好在委托书上注明。委托人的利益显然不能等同于当事人的利益,委托人的观点显然也会不同于当事人的观点,在发现冲突时,律师必须站在当事人一边,只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利益最大化,而绝对不能谁出的钱就听谁的,这才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的应有之义。
如果委托人观点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二者难以调和,要么律师依法为当事人独立辩护,要么律师退出辩护,这也许是无奈之举,也可能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