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济科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济科发[2012]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规范。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五条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七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合同认定--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衣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同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㈠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㈡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㈢技术咨询合同㈣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7.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8日)废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1990年7月2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则第一条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非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工程、经营承包和联合生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立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证照。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当事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为公民的合同,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联营的合同,应当有联营组织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联营组织的印章;联营组织没有印章的,应当加盖组成联营的各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衣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二。
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同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㈠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㈡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㈢技术咨询合同㈣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1]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赣州市科学技术局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术语和定义二、认定条件2.1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2.2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2.3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2.4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条件2.5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2.6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三、认定程序3.1合同提交3.2形式审查3.3实质审查3.4认定结果通知3.5认定证书的发放与公示四、监督管理4.1技术合同登记备案4.2技术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3技术合同的纠纷处理4.4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4.5技术合同的档案管理五、附则5.1附件5.2解释权5.3生效日期附件:附件1:技术合同认定申请表附件2:技术合同认定审查表附件3:技术合同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4:技术合同认定证书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特殊应用场合:跨国技术合作增加的条款:a.国际法律适用:明确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解决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b.货币与汇率:规定合同金额的货币种类,以及汇率波动对合同金额的影响处理方式。
c.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确保技术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得到保护。
2.特殊应用场合:军事技术应用增加的条款:a.国家安全审查:合同应包含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款,确保技术合作不违反国家安全利益。
b.保密协议:加强保密条款,包括对军事技术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泄密后果的规定。
c.紧急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明确在特定安全威胁或战争状态下的合同终止条件。
3.特殊应用场合:环保技术应用增加的条款:a.环保标准遵守:要求合同双方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并承担因违反环保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b.环境影响评估:在技术开发和应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合同执行的一部分。
c.环保技术认证:要求技术或产品必须通过特定的环保技术认证,以保证其环保效果。
4.特殊应用场合:高风险技术研发增加的条款:a.风险评估与控制:合同中应包含风险评估计划,以及双方对风险控制的共同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时间:2004-9-16 11:42:5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年7月18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人)。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
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接技术合同登记。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63號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16(通知略)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仲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
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仲介合同的仲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编号:JY-HT-0155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20xx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根据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另外,《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
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才有效。
202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202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唠一唠202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想象一下哈,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规则清晰明确才能玩得转嘛!比如说,你有个超厉害的技术要转让,那怎么才能知道它符合认定规则呢?(就好比篮球比赛中,怎样的动作才算得分一样。
)
认定规则里首先得看合同的内容吧,得清楚明白地写清楚技术的细节,这可不能含糊!(这就像要清楚写出菜谱里每样食材的用量一样重要!)要是这都模模糊糊的,那可不行呀!
还有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写得明明白白的吧。
(就像下棋,你得知道每个棋子能怎么走,有啥限制。
)不能到时候出了问题都不知道找谁负责。
咱再说说认定的流程,那可得一步一步来,不能着急。
(就像登山,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到山顶呀!)认真准备材料,按要求提交,等待审核,可别马马虎虎的。
大家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些明确的认定规则,那技术交易不就乱套啦?所以呀,202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真的超级重要!咱可得好好了解,遵守规则,让技术合同发挥出它最大的作用呀!。
202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全文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全文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则旨在保障技术合同的识别和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本规则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的各类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技术合同的认定应当遵循基本原则:1.公平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签订技术合同,不存在任何强制和欺诈的行为。
2.签订形式自由原则:技术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3.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认定第四条技术合同的定义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认定要素认定技术合同应当综合考虑要素:1.合同的实质内容2.合同的约定条款3.合同的履行方向4.合同的市场定位和商业性质第六条技术合同的主要认定方法技术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实质内容和约定条款为主要依据,重点考虑几个方面:1.技术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交付情况2.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3.技术咨询的范围和费用4.技术合同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第七条技术人员的地位和权益在技术合同的认定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技术人员的权益,保障他们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纠纷解决第八条纠纷解决原则技术合同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特殊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重大技术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仲裁或诉讼进行解决。
第十条合同履行期限技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并按约定履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规则的解释和修订对于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由相关技术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附加规定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该规则的实施与其他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
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时间:2004-9-16 11:42:5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年7月18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人)。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
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接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20xx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20xx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一)技术开发合同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 专利权转让合同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四)技术服务合同1. 技术服务合同2. 技术培训合同3. 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三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4精)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1. 引言技术合同是在科技与经济的交叉领域中十分常见的合同类型。
由于技术合同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因此在合同的认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规则和准则来指导判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以帮助人们在处理技术合同时能够更加明晰和准确地判断其性质和效力。
2. 技术合同的定义技术合同是以技术资产或专有技术为交易对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成技术合作、转让或使用的协议。
技术合同可以涉及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例如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等。
技术合同通常包含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技术合同认定的原则3.1 实质取向原则实质取向原则是判断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和主要目的的原则。
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注重合同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实际目的。
通过对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技术合同的性质。
3.2 经济效果原则经济效果原则是从技术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出发,判断合同性质的一种原则。
根据技术合同对双方的权益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影响,可以推测出技术合同的性质和重要性。
3.3 行为意思自治原则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财产自主权,来判断技术合同的性质和约束力。
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同时应当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4. 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4.1 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技术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通过仔细研究合同文本的条款,包括技术交易的内容、方式、条件、权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对技术合同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
4.2 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是技术合同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了解技术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技术转让的操作过程、技术研发的进展情况等,可以对技术合同的性质和权益分配进行深入分析。
4.3 行业惯例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是技术合同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全文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全文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了明确技术合同的认定,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以及涉及法律管辖的技术合同的认定。
第三条定义技术合同指在技术咨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合同双方约定实施、开发、利用和/或转让技术的合同。
技术指已经实现或可实现的技术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和其他表达手段。
技术标准指在特定条件下,为实现确定目标而确定的技术上的规范。
第二章技术合同认定原则第四条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各条款的约定。
第五条实质内容优先认定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应当是认定技术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名称、形式等不宜作为认定依据。
第六条根据交付内容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交付内容进行。
第七条根据费用支付方式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进行。
第八条根据专有权转让与否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专有权是否转让进行。
第三章技术合同认定程序第九条合同申请当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为技术合同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合同认定申请。
第十条资料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合同认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合同当事人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认定决定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合同当事人。
第十二条期限与收费合同认定申请的期限和收费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技术合同认定结果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合同认定结果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认定结果作出后生效。
第十四条法律保护在技术合同认定结果确认之后,双方享有根据法律保护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纠纷处理对于涉及技术合同认定的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其他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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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科技部2001年7月18日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五章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第七章核定技术性收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于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性;(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
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