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01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4)4 一般技术原则 (6)4.1 概述 (6)4.2 供电可靠性 (6)4.3 供电质量要求 (8)4.4 接地要求 (12)4.5 短路水平的要求 (14)4.6 操作及运行要求 (14)4.7 环境要求 (15)5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15)6 中低压配电网配置原则 (19)6.1 标准化配置要求 (19)6.2 配电网及配电站设置的要求 (21)6.3 架空线路及设施配置要求 (23)6.4 电缆线路配置要求 (32)6.5配电站设备配置要求 (38)6.6 10kV配电站土建配置要求 (39)6.7 配电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配置要求 (45)7 中低压配电网典型设计 (47)7.1 10kV配电站典型设计 (47)7.2 10kV配电网架典型设计 (52)8 用户管理 (61)8.1 供电电压 (61)8.2 居民户的负荷容量 (62)8.3 负荷管理 (63)8.4 进户点的设置 (63)8.5 电能量采集 (64)8.6 用户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方式 (64)8.7 能源综合利用 (65)8.8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65)8.9用户侧的各类备用电源 (67)8.10住宅及配套公建负荷计算标准与原则 (67)9 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规范 (69)9.1 编订设备技术规范的原则 (70)9.2 编订范围 (70)9.3 具体内容(具体的技术规范见附件3) (70)10 附录 (73)前言为把上海市电力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原有《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和《上海中、低压电网配置原则及典型设计(2010版)》,吸取国内相关省市供电企业的先进经验,从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角度,规范上海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及改造工作,全面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沪价管〔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联接点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的所有工程。
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25元。
3、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收费标准可据实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5、本市将根据电力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及有关建设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1、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以及本市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上海电力-b5配套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发文稿)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2014年3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3)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4)三、术语和定义 (7)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10)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2)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5)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5)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5)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7)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40)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3)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5)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9)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4)十五、附则 (70)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1)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7)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通用设计图集 (131)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公司于2012年11月颁布了《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详细规定了新建住宅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内容。
导则颁布执行一年多来,在加强电力用户技术管理,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提高用户供用电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为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随着一批新的地方规程、行业标准的出台,以及上海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原导则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
为更好的满足电力用户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进一步提升导则适用性,提高用户服务质量,公司结合国家电网公司新发布的《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遵循“物料更精简、典设更精细、技术更先进、方案更适用”的原则,组织开展本次导则修订完善工作。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01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4)4 一般技术原则 (6)4.1 概述 (6)4.2 供电可靠性 (6)4.3 供电质量要求 (8)4.4 接地要求 (12)4.5 短路水平的要求 (14)4.6 操作及运行要求 (14)4.7 环境要求 (15)5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15)6 中低压配电网配置原则 (19)6.1 标准化配置要求 (19)6.2 配电网及配电站设置的要求 (21)6.3 架空线路及设施配置要求 (23)6.4 电缆线路配置要求 (32)6.5配电站设备配置要求 (38)6.6 10kV配电站土建配置要求 (39)6.7 配电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配置要求 (45)7 中低压配电网典型设计 (47)7.1 10kV配电站典型设计 (47)7.2 10kV配电网架典型设计 (52)8 用户管理 (61)8.1 供电电压 (61)8.2 居民户的负荷容量 (62)8.3 负荷管理 (63)8.4 进户点的设置 (63)8.5 电能量采集 (64)8.6 用户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方式 (64)8.7 能源综合利用 (65)8.8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65)8.9用户侧的各类备用电源 (67)8.10住宅及配套公建负荷计算标准与原则 (67)9 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规范 (69)9.1 编订设备技术规范的原则 (70)9.2 编订范围 (70)9.3 具体内容(具体的技术规范见附件3) (70)10 附录 (73)前言为把上海市电力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原有《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和《上海中、低压电网配置原则及典型设计(2010版)》,吸取国内相关省市供电企业的先进经验,从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角度,规范上海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及改造工作,全面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时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时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2)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5)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0)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4)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98)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1)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28)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2)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6)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2)十五、附则 (68)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69)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3)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78)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82)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86)附录 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90)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03)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20)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014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规范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的收费行为、调整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
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外环线以内调整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25元;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3、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有关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围 (2)二、规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部系统) (131)前言为规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弛、袁检、姜芸、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2)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31)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1 围本规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适用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3年版)国家电网公司380/220V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4年版)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细则》省电力公司文件豫电运维【2012】1287号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上海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平方米收费方法
上海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平方米收费方法
钟琳
【期刊名称】《上海电力》
【年(卷),期】2005(18)5
【摘要】上海市新建普通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结合有关供电配套技术原则、收费标准,举例说明供电配套工程费核价依据与方法.
【总页数】2页(P543-544)
【作者】钟琳
【作者单位】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分公司,上海,2001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52
【相关文献】
1.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为及其治理——从新建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说起[J], 刘泉红
2.新建住宅区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J], 林桔凤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电气部分设计 [J], 湛鹏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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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负荷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3
国家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8.7.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1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
2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增加1.5kW电磁灶的容量。
3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增加1.5kW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热水器的容量。
***
2
江苏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
10.1.3.1每套用电负荷标准不应低于8kW;套内面积大于四类以上的住宅,可根据投资商的需求设置。
4
建设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3.3.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套型
建筑面积S(m2)
用电负荷(kW)
电能表(单相)(A)
A
<S≤90
4
10(40)
C
S>90
6
10(40)
3.3.2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
DGJ08—100—2003
3.4.10住宅每套用电负荷的设计功率应按表
小套4kW/户;
中套6kW/户;
大套8kW/户;
3.4.10的规定采用,单相供电。当建筑面积大于150m2,用电负荷设计功率大于等于9KW时,应三相供电。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
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
9月1日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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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2)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31)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27930-201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L/T 40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842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G/TJ 08-202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用户高压电气装置规范DGJ 08-10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范DGJ 08-20-2007〔2011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2104-201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Q/GDW 15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 370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478-2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科〔2011〕275号电力光纤到户组网典型设计上电司科信〔2011〕1379号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上电司生〔2012〕44号上海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电司调〔2011〕45号上海电网通信技术配置原则(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或电厂)(暂行)上电司运检〔2012〕900号上海市电力公司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电销〔2010〕236号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三、术语和定义(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住房建筑及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二)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包括住宅小区住房建筑及公建设施的用电负荷。
(三)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
(四)多层住宅:四至六层的住宅。
(五)中高层住宅:七至九层的住宅。
(六)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住宅。
(七)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与住宅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八)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直线距离。
(九)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十)配电站:是设有10kV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按进出线保护配置和开关设备的不同,可分为开关站、环网站。
配电站可根据需要配置或不配置配电变压器。
(十一)开关站(KT站):户内配电站的一种类型。
KT站进出线带继电保护,采用断路器,并配置配电变压。
(十二)环网站(PT站):户内配电站的一种类型。
PT站进线不带保护,出线送变压器带熔断器保护,送环网不带保护。
采用环网柜,并配置配电变压器。
(十三)低压电缆分支箱(WL):也称低压分接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十四)电能计量装置:是指由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构成的装置。
(十五)光纤到户:是指在低压通信接入网中将光纤随低压电力线敷设,实现到表到户,配合无源光网络技术,承载用电信息采集、智能用电双向交互、低压配电自动化等业务。
(十六)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十七)配电自动化: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十八)配电自动化系统:实现配电网的运行监视和控制的自动化系统,具备配电SCADA、馈线自动化、电网分析应用及与相关应用系统互连等功能,主要由配电主站、配电终端、配电子站(可选)和通信通道等部分组成。
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一)住宅小区用电负荷计算标准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是指住宅用电负荷和配套公建设施用电负荷。
1.住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1)每户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用电容量按8kW/户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21m2-150m2,用电容量按12kW/户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50m2以上的住宅,每户用电容量可按80W/m2计算。
(2)别墅用电容量按照用电指标不低于100W/m2计算。
2.配套公建设施用电负荷计算标准配套公建设施用电负荷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商铺、办公楼100W/m2;社区活动中心、学校(幼儿园)6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一般按40W/m2,最低不得低于20W/m2。
3.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计算原则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数量按住宅小区规划机动车位数的10%配置(含自用),每个充电桩负荷按7kW考虑,功率因数取1.0。
(二)住宅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住宅用电负荷×Kp+商办和会所用电负荷×Kp+其他低压供电公建设施×Kp+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负荷×Kp,不同类别建筑物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一)10kV供电方式1.住宅小区内采用KT站与PT站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双电源供电。
小区边缘区域低压供电半径不满足要求或存在零星用电负荷(容量≤500kVA),可选用二进一出的PT1型站。
2.住宅小区10kV供电方案可根据计算出来的变压器配置容量,结合KT站、PT站的典型方案,综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0kVA,采用1至3座PT 站供电;(2)变压器配置容量>3200kVA,且≤16000kVA,采用1座KT站与多座PT站供电。
当变压器配置容量≥12000kVA时,为满足仓位需求,可采用加强型(2进14出)KT站。
KT站、PT站所供容量应包含10kV用户容量。
3.小区内PT站以形成单环网供电为主。
(二)低压供电方式1.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0m。
2.小区内住宅、配套公建与商业均分别采用独立电源供电,进线电源向上追溯自KT站、PT站不同的低压开关。
成片的商业设置单独的配电间,集中装表。
分散零星的商业,采用电缆分支箱接入,计量箱安装在公共区域。
住宅小区内的应急照明、电梯、消防泵、生活泵等公建设施采用双电源供电,其电源进线需取自KT站、PT站不同低压母线侧。
3.低层、多层住宅、负荷<100kW的公建应由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接入。
4.中高层及以上住宅、负荷≥100kW的公建由配电站内配变低压出线开关直接接入。
5.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
向别墅供电的电缆分支箱设置在公共区域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设置在别墅围墙内。
6.农民中心村的供电方式参照普通商品住宅;农村散户,以低压架空线方式入户,计量箱安装在户外,一般靠北墙,不宜靠西面墙。
7.每台配电变压器所对应的低压回路应按就近原则预留一路低压出线用于今后作为电动车充电设施电源。
8.中高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进户低压配电室,按常备用电源回路数及垂直干线的回路数合理选择PML柜的组合方案。
9.居民住宅用电负荷在12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供电方式,12kW以上时采用三相供电方式。
10.泛光照明、有线电视、无线网络等设施利用楼内配电间接出电源;无配电间的,从楼内电源进线侧接出电源,单独装表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