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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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
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披露信
息。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
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
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
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
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
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