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

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披露信

息。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

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

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

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

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

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年度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