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原件,水质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水功能区及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需要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影响较轻微的,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可以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但有关论证内容必须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其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日期;逾期未告知补正内容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

受理日期。对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应同时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并同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口设置单位。

专家评审意见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主要技术依据。

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在长江水利网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出具审批意见以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规定的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二十日期限内。

第十二条二个以上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各自独立办理申请事宜或由排污单位委托入河排污设施产权单位办理。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排污单位自行处理污水达到入河排放要求并利用园区入河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应各自独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宜,也可委托入河排污设施产权单位办理。排污单位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将废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的,由污水处理厂所有权人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但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

污口的;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四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四)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五)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利用入河排污口实施排污前,应及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报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入河排污口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程序和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有权提出对排污单位的限制排污意见,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向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附件三),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的,由其逐级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送至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没有经过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按要求设立标志牌,安装监测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质量的自动监测设备,与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口设置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有关情况的报表。所有由上级管辖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入河排污口报表中的废污水水质、水量数据,应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认可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证书的监测单位出具。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计,编制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内流域入河排污口统计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送长江水利委员会。

统计报表格式由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质量、入河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资料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应按“一个排污口设置单位一个档案”的原则,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同时应将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汇总情况和向水利部报送的统计报表等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应开发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管辖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单位未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细则有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新)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信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混合废污水排放量、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入河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资料讲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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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0) (四)质量保障措施 (11)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1) 六、典型情况分析 (11)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3)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3)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

全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

全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 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X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X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X河办〔X〕8号)和《X省水利厅 X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的通知》(X水水政〔X〕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问题导向、一口一策”的原则,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全面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形成水质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良性循环体系,努力实现全县“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的良好局面,为“绿色引领、后发赶超,建设美丽幸福的新X”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X〕42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水利部令第47号)、《X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X河办〔X〕8号)和《X

省水利厅X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的通知》(X水水政〔X〕27号)等。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要求,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职责。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协调水利、环保、住建、农业等部门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找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 四、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X年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对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进一步完善手续,建档立卡,纳入监管,健全辖区入河排污口档案,将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 五、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X县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总数量为71个,按流域及入河排污口规模分布情况如下: 1.入河排污口流域分布情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 . . ... 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 .. z.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5) (一)一般规定 (5)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7)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4) (四)质量保障措施 (15)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6)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 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版 (1)

丹江口市右岸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1项目概况 1.1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概况 根据《丹江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包括丹江口右岸新区、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5个片区(安乐河片、白果树沟片、许家畈片、潘家岩片、化鸡沟片)以及三官殿办事处部分区域。其中:丹江口右岸新区与老城区隔汉江相望,规划范围东抵汉江,西部沿西城山公园向西延伸至樟木垭,北部至环库公路,南部到三官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4km2;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位于右岸新城区的水都大道沿线,包括安乐河产业片区、白果树沟产业片区、许家畈产业片区、潘家岩产业片区、化鸡沟产业片区共五个片区,总面积15.23km2,园区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等,工业用地面积939ha;三官殿办事处位于丹江口大坝以下、汉江右岸,是丹江口新城规划建设区,全处辖9个村,一个中心社区,50个村民小组,2.8万人,版土面积110km2。 根据规划方案,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远期规划总面积20.86km2,人口11.3万人。右岸新城区由行政办公、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工业产业、生活居住及生态公园等功能区组成。 1.2右岸新城区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目前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未建污水处理工程。丹江口右岸新城区发展迅猛,以武当大道、水都大道、汉江大道为基本道路骨架已经形成,城区人口和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居民和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水量增大,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目前右岸新城区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右岸新城区废污水处于零散、无序排放状态,未能得到有效集中处理,对区域环境以及汉江水质构成了威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与意义 (1)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2) 三、核查得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3) (四)质量保障措施 (14)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5)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与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就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重要举措,也就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纳污总量得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得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得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就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得职责,减

少与避免水污染事件与纠纷得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得分布与入河排污量得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得管理与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得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得入河排污口。具体就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得,或将收集、处理后得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得以排污为主要功能得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得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得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 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简本) 湖北省黄冈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

1、项目概况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位于黄冈市区东北部,距中心城区18公里。东南临长江支流巴水与浠水县隔水相望,北倚大别山余脉峰火山与团风县相邻,西襟回龙镇、陶店乡,辖7 个村民委员会,一个行政管理区,现状总人口约 2.6 万人,规划控制面积13.77平方公里。为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开发区,是黄冈中等城市三个重点组团之一,设有冶炼焦化区、精细化工区、商贸区、居民生活区、风景旅游区和仓储基地“五区一基地”六个功能小区,是黄州城区向外延伸的新城区,也是黄冈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园区已入园的工业企业约为30家,目前,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内的主要企业基本上集中于靠近黄上公路北侧和南侧工业用地片区,园区内新型医药化工、建筑材料、焦化及化学原料制造等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板块,尤其是化学品原料制造产业已形成集群发展态势。 2、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位置: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黄州区南湖办事处巴水干流长孙堤土司港闸,长孙堤桩号1+447处。排污口坐标为东径114°59′49″,北纬30°25′42″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近期2.0 万m3 /d。 排水体制:园区排水体制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雨水就近直排附近的雨水、排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工程的规模为

21.7Km ,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以污水处理厂为起点,经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陶店乡、路口镇,至南湖街道办事处土司港闸,由土司港闸排入巴水干流入长江口。 污水处理工艺: 其处理工艺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污水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进行卫生填埋。 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为城市工业园区及的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 入河排污口性质为园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综合排污口; 排放方式为间歇性排放; 入河方式为泵站+涵闸抽排。 4、水域管理要求及取排水状况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于巴水黄州排污控制区,该功能区起于黄州土司港闸,止于巴水入江河口,长2Km。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新增排污口入江污染物要达标排放,以保证排污口所在水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4.2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排污控制区为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其要求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持续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行河长制,确保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印发XX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水函〔XX〕15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XX省人民政府、XX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入河排污口权限有关文件和《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子办字〔XX〕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三)分类处理原则。入河排污口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对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排污口,采取依法拆除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突出重点原则。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功能区内未经审查同意或不符合审批要求,而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三、整治目标 XX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河(沟)道、水库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四、任务措施 对排查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的入河排污口,只要是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封堵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等入河排污口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或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由水务局牵头组织,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局、农业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依法立案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补齐手续,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二)生活排污口 1.对有条件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置的,要实行纳网改排,同时加快乡镇污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WORD 专业资料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1) (四)质量保障措施 (12)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2) 六、典型情况分析 (12)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4)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5)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 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围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围之。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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