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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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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n o te s u d rt e n w t r l w n t rp a n n u c i n r i u lt n e h e wa e a a d wa e l n i g f n t . o Ke r s c n a i a t d a n o te s u e v so ;ma a e e t y wo d : o t m n n r i u l t ;s p r ii n n g m n
摘
要 : 据新水法和水功能区规划 , 根 对人 河 排 污 口 的监 督 管 理 提 出 了合 理 的 建 议 。
关 键 词 : 污 口 ; 督 ; 理 排 监 管 中图 分 类 号 : 2 X3 1 文献标识码 : C
M a a m e b tt e Co t m i n a n O u l t n ge ntA ou h n a na tDr i te s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问题逐渐凸显,其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减排和治理工作,促进城市水体水质的提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内容1. 制定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的位置、类型、规模、产污单位等基本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2. 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入河排污口的排放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制定入河排污口减排措施和技术标准,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确保排放达标;4. 加强入河排污口巡查监察力度,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巡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5. 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处理;6.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排放行为及时进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形成震慑效果;7.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步骤1. 成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2. 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3. 开展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并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4. 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5. 制定入河排污口减排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企业开展减排工作;6. 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7. 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8.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9.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3. 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4. 落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5. 加强技术支持,推动入河排污口减排和治理工作的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入河(湖、沟)排污口是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类废水直接排放到水体中的出口。
对于水体的污染程度和水质的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排污口未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为了加强对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建立健全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体污染治理效果;2.加强对入河(湖、沟)排污口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3.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规范和完善。
三、具体措施1.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特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2.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入河(湖、沟)排污口的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规定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责边界,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3.加强巡查监测:定期对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巡查和监测,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同时加大对重点企业和敏感区域的排污口监督力度,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4.推行排污口智能监控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配备排污口智能监控设备,实时监测排污口的排放情况。
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加强对排污口的实时监管。
5.加强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反映问题。
同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体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认识,形成共同推动水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6.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合格的排污口和管理层面做出相关奖励和荣誉,对于违法排污行为和监管疏漏做出相应的处罚和问责,形成红利和风险共同促进监管工作的开展。
四、预期效果通过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预计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水体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水质得到有效提升。
2.违法排污行为得到遏制,减少水体污染源的增加。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3年年底前,印发实施《xx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修订版)》,完成70%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我县1000平方公里以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监测、80%的溯源及30%的整治任务。
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县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
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境内长江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
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
排查过程中,应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 种类型。
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以及已建入河排污口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入河排污口审批与监督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新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三)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运行期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污口排放水质的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入河排污口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20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to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General rule of source tracing(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制定溯源方案 (3)6开展分步溯源 (4)7登记溯源结果 (9)8校核溯源结果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相关表格 (12)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 (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排查发现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CH/Z3001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30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300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5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T8021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JJ18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函〔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按照《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4〕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__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__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__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要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__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
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人民__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开展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
各区人民__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单位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入河排污口管理,保障水环境质量,预防水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2.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的原则;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4.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入河排污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2. 环保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排污口设置、运行、监测、治理等工作;3. 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审批1. 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擅自设置;2. 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单位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3.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2)不影响受纳水体水质;(3)便于监测和管理。
五、入河排污口运行与管理1. 单位应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排污口正常运行;2. 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3. 单位应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4. 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入河排污口运行情况。
六、入河排污口治理与修复1. 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2. 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排污口正常运行;3. 单位应积极进行入河排污口治理与修复,改善受纳水体水质。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单位应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调查取证;2. 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单位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单位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单位入河排污口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摘要为了保障水环境的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针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多项措施和建议,旨在降低水环境的污染程度,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该方案不仅适用于政府单位,也适用于企业和个人。
一、现状分析在我国不少城市,由于排污口监管力度不够强,导致水质堪忧。
许多城市的河流深受污染,不仅影响地方环境的治理,也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而在实际监管中,入河排污口管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排污管道未铺设阀门,存在泄漏的风险•部分企业在排放过程中未做好污染物处理,直接将有害物质排放至河流•一些企业和单位存在在深夜排污的做法因此,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水质污染程度,降低水环境安全风险。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降低水环境的污染程度,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 原则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综合治理、分类管理、整体推进•加强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划清职责三、主要措施1. 加强排污管道的闭合管理(1)安装监测器具:对于排放大量污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和单位,在排污口处安装监测器具,每日定时读取并上报污水排放量以及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2)增加阀门:通过在重点处增加控制阀门,避免污水外泄,在管道进出口处设置闸门,最大限度地保护河道水质的安全。
2. 加强对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工作(1)针对市区、工业园区的排放口,每日采取巡查制度,排查不合规的问题,同时定期巡查已立案排污口的日常排放情况,及时处理排污口到期未整改的情况。
(2)建立排污口公示制度,将排污口的位置及排放情况公示在相关部门网站上,并为公众提供污染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响应并处理污染投诉和请求。
3. 强化对排污口的领导机构和企业的监管(1)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标准化服务条款,落实拓展咨询和现场技术支持,并及时处理企业投诉和问题反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
水体的污染是目前整个环境污染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其中入河排污口成为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
为了保护水体环境,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必须积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一、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确保水体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二、内容1.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是保障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前提。
同时也需要考虑各类企业和组织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政策和法规。
2.实施监测及数据分析建立污染监测体系,采集水体污染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
同时要加强数据共享,便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和控制水污染。
3.开展巡查和检测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定期对企业和组织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测,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执行监管措施和处罚对于存在水污染行为的企业和组织,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和处罚。
同时要加大对非法排污的打击,对违法者要坚决依法严处。
5.定期考核评估定期开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评估对象包括环保管理机构和企业及组织。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三、实施要求1. 确立精细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与企业和组织的沟通协调。
2. 要加强对污染源的源头治理,加大污染物减排措施力度。
3. 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污染监测技术水平。
4. 定期安排监管职责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管理水平。
5. 增加社会监督力度,利用媒体和网民等方式,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舆论监督。
四、工作意义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水体环境的安全和健康,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必须追求科学严谨、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和技术实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水体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14篇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14篇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
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1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xx〕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x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xx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xx年底前完成180个,20xx年底前完成166个,20xx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xx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一)20xx年3月底前。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精选8篇)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文(精选8篇)1为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为原则,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为目标,按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规范”的工作步骤,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岸线入河排污口现状,掌握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性质,了解污染物排放源头、种类、总量及规律,建立全口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区域(一)排查范围。
此次排查区域以长江干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顺安河等长江一级支流、红星河等长江二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其他长江三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
以上范围内的园区全域排查。
(二)排查对象。
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渗坑、裂缝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责任划分。
各镇办社区和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长江岸线所有排口排查等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统筹长江岸线码头区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应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排查整治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已有问题整治收集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涉水排放资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监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
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铜陵段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对存在超标排放及雨污合流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原件,水质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河北省水利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水利厅向所辖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扩权县(市)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办法》和《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要依法履行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责任。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河系管理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代省水利厅负责省管水利工程范围内(参照水利工程克权划界范围)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权限。
在省管水利工程范围内、市际边界河道和跨市行洪河道边界上游5公里河段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由省河系管理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代行受理申请与审查,报省水利厅审批。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中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年取水量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年排放污水量不足八十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年排放污水量在八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百万立方米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放污水量不足四百万立方米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年排放污水量在四百万立方米以的,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
三、认真执行许可程序。
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设定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办法》规定,尽快制定或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并予以公示。
新时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 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样板”。
.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基于“源、网、厂、口、河”一张图监管工作思路,按“查、测、溯、治 、管”五大模块,将排查溯源整治结果录入移动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APP0(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美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美丽办)统筹推进全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分 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住建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 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综合执法局统筹负责农贸市场和“六小 ”行业(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宾馆、洗浴等行业)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 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水利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的排查溯源整治,并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 建设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的排查溯源 整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 监督管理。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和“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12月底前,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依托“碧水提质”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 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合集10篇)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合集10篇)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
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二、整治目标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
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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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1)流速仪法。
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
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
如废污水水面较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
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
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
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
适用于水头(H)在0.05~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
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
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
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
容器容积的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Q=VAt(8.1.3-1)式中Q——污废水排放量,t/d;V——污废水平均流速,m/s;A——过水断面面积,m2;t——日排污时间,s。
(2)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排放量从仪器上读取。
(3)经水泵抽取排放的话水量,由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4)在无法采用有关方法测量污水量时,可根据以下经验计算公式,推算排放量:Q=pωk(8.1.3-2)式中Q——污废水排放量,t/d;q——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t/单位产品;ω——产品日产量;k——污废水入河量系数。
(5)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
4污水量测量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1)连续排放的排污口,每隔6~8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三天。
(2)间歇排放的排污口,每隔2~4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天。
(3)季节性排放的排污口,应调查了解排污周期和排放规律,在排放期间,每隔6~8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三天。
(4)脉冲型排放的排污口,每隔2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三天。
(5)排污口发生事故性排污时,每隔1h施测一次,延续时间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6)对污水排放稳定或有明显排放规律的排污口,可适当降低测量频次。
(7)潮汐河段应根据污水排放规律及潮汐周期确定测量频率。
5人河排污口采样点布设要求如下:(1)采样点可选择在排污沟(渠)平直、水流稳定、水质均匀的部位,但应避免纳污河道水流的影响。
(2)有涵闸或泵站控制的排污口,在积蓄污水的池塘、洼地内设置采样点。
(3)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设采样点。
6采样器和样品容器要求如下:(1)污水样品采集可选用聚乙烯塑料桶、有机玻璃采水器、泵式采水器、自动采水器等采样工具。
(2)样品容器用硬质玻璃和聚乙烯塑料等具塞(带盖)瓶、桶,不应使用橡胶塞和软木塞。
7采样方法与要求如下,(1)在排污暗管(渠)落水口处采样,可直接用采样桶采集。
(2)排污沟(渠)水深小于1m,应在1/2水深处采样;水深大于1m,应在1/4水深处采样。
(3)采样时应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防止异物进人采样器。
8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表8.1.8污水类型确定;所选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8.1.8污水监测项目表9污水监测要求如下:(1)现场测试项目和易变项目,应及时测定。
(2)稳定项目可将日采集的污水样品混合后测定,也可逐次测定,取日平均值。
(3)应认真填写污水样品送检单,见附录A中表A.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登记单位(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填报要求1、在江河、湖泊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
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对于氧化塘直接填写,若为多塘,填写串塘个数。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
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主管机关”:如有上级单位,填齐上级单位,否则不填。
19、“排污口大小”:填截面积,单位m2,并表明材质。
20、“经度(准确到″):纬度(准确到″)”:各填表单位用GPS定位仪定位;无能力定位的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开展。
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增加。
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
由于沿江(湖)企业排污口、城市综合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无序,加之大部分废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导致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立法现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曾就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较多地侧重于分散性点源的治理及河道防洪的管理。
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由于没有适合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使得规划及区划所确定的水质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无法落到实处,出现重审批轻管理、污染治理反弹的趋势。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新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流域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的建设1.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及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在体制的设置上需吸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训,强化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加强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区域的流域管理,从体制上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2.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应坚持在流域统一指导协调下的属地管理原则。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江河、湖泊、水库,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排污口,省际边界河流设置的排污口,日排放废污水量在100t或日排放COD30kg以上,排放废污水含有剧毒、致癌物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区域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三、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1.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对流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