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顺口溜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新企业会计准则顺口溜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存货准则记心中,工作实际少不了;生物建造不适用,相关准则另规定;日常持有和耗用,以备出售及生产;经济利益能流入,同时成本能计量;存货成本按初始,采购加工和其他;采购买价和税费,运装保险别忘掉;加工人工和制造,合理选择分配法;其他注意可归属,达到标准很重要;非常仓储不归属,不计成本认损益;借款费用有准则,符合条件直须计;投入存货按约定,但不公允要除外;收获时的农产品,五号准则有说明;非货币性来交换,七号准则要记清;债务重组与合并,相关准则细掌握;劳务发生各费用,归属就计成本中;成本核算三兄弟,先进加权个别法;销售成本要结转,相应准备别忘了;计提跌价准备时,进入当期损益中;生产持有按产品,销售合同有价格;通常是按单项计,特殊也可合并提;减记因素消失时,额内转回计损益;低值易耗包装物,一次五五两方法;存货毁损和盘亏,相关金额计损失;期末附注有披露,共有四项别遗漏;期初期末账面值,发出成本啥方法;依据提转和金额,担保披露别隐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种类多,先分初与续;合并与投资,初始各不同;同一控制下,合并按份额;中间有差额,先去调公积;公积不足减,再调留收益;非同控制时,要用公允价;付出有差额,就去计损益;公允多购入,大于是商誉;公允小购入,复核计损益;不是合并时,确认用公允;后续计量时,是否能控制;二五用权益,控制改成本;成本核算时,计价用初始;分派现和利,列投资收益;但超份额时,要去减成本;权益法核算,分清大与小;初始大公允,就不去考虑;初始小公允,损益调成本;投资有回报,收益按份额;血本无归时,权益减记零;他日得翻身,弥补再恢复;减资为成本,就按账面值;增资成权益,也是账面价;成本无报价,减值不转回;处置投资时,差额计损益;权益法核算,权益转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投资房地产,资本增值租金赚;若作存货或自用,可就不属此类管;企业代建房地产,建造合同来规范;售后租回和租金,适用租赁准则去;利益流入成本定,同时满足方确认;初始计量成本时,外购好比买东西;自行建造定成本,预定可用是标准;后续支出能确认,计入相关成本中;若是条件不成熟,计入损益莫呕气;后续计量要区分,成本公允两模式;成本计量建筑物,适用固定资产去;若是土地使用权,当用无形资产定;采用公允模式法,活跃市场价合理;公允价值持续有,不提折摊进损益;计量模式一确定,不得随意变和更;若是成本转公允,属于会计政策改;若想公允改成本,准则明确不允许;确凿证据用途改,应将资产来转换;成本模式用账面,公允模式按当日;公允账面有差额,转为自用计损益;若是自用转换来,差额损失增权益;最后处置退出时,产生差额进损益;还有披露五项目,种类金额和模式;成本模式有折摊,还有减值说情况;公允依据和方法,变动影响损益数;转换情况和理由,损益权益的影响;还有当期处置的,也要报上影响数。
会计继续教育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会计继续教育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指规范企业在核算及报告期间中计量、评估和报告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准则。
会计准则第1号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对存货进行准确而公正的核算和报告。
它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报告要求,以及存货与其他相关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
首先,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了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过程、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以及其他存货。
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
接着,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存货可以按照其用途、特点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和其他存货。
对于不同类别的存货,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了不同的计量和评估方法。
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和评估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存货应按照成本或净实现价值中较低者进行计量。
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相关直接成本和分配到存货的间接成本。
净实现价值是指通过销售或消耗存货所能获得的现金金额。
此外,会计准则第1号还规定了存货的报告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存货的计量方法、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
企业还应及时调整存货的价值,确保存货价值不超过其可实现的净实现价值。
最后,会计准则第1号还强调了对存货的审计要求。
审计师应根据存货的计量、评估和报告要求,对企业存货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意见。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报告要求,确保了存货的准确和公正的核算和报告。
企业应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存货进行正确的计量和评估,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审计师应对存货进行审计,确保存货的计量和评估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遵循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提高存货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信息。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 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注意:自然损耗)(二)加工成本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指对企业会计中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等,旨在销售、加工、生产或消耗。
存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以下是对存货的解释: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拥有、持有和用于经营目的的物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包装材料以及待售商品等。
存货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属于企业所有;(2)预期用于生产或销售;(3)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
2、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以购买或生产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基础。
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和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支出,如运输费用、关税等。
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
3、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减去预计的销售费用和预计的实现价值下降;(2)以最低值法,即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和实现价值中的较低者计量;(3)以标准成本法,即以预先确定的标准成本计量;(4)以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4、存货的减值准备:若存货的实现价值低于其购买或生产成本,应当进行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基于存货的单项计量,即对每一存货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存货的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存货的计量方法、减值准备、存货的组成、存货周转率等。
这样可以使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存货情况,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旨在确保存货的合理核算和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使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存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存货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实施使存货的计量和披露更加规范和一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4、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新准则第10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第10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处理; 借款费用》 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只有固定资产的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但是有些企业的存货需要相当长 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 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造船厂的船舶就 属于企业的存货。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某些需要相 属于企业的存货。 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利息 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7、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旧准则: 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 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 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 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 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 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按产成品产量等 新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 新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 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 。( 则第7 则第7条)
新准则第22条 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有: 新准则第22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有: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6)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 的有关情况; 的有关情况; (7)用于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 用于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 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第( )、(8 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第(3)、(8)和(9)条。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不少变化,与税法之间也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新准则的变化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移动平均法计算相对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在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改变了以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
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
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以下简称“准则1号”)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报告中如何进行存货的识别、计量和记录。
准则1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对准则1号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准则1号明确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和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拥有的为了销售、加工、生产或交付目的而持有的物品。
准则1号指出,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特点和用途,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1号进一步明确了存货的计量原则。
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这包括直接相关的购置成本以及与购置成本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存货的实际取得成本与其带有的利润或风险有关,那么存货的计量应当基于市场定价或可实现价值。
另外,准则1号也对存货的废品和存货损耗进行了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准则1号还明确了存货的评估和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评估,目的是确定存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
对于超过一年不动用的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可实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其账面价值。
当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以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当存货出现损耗、丢失或变得无法使用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存货的数量和价值,并计提相应的损失。
准则1号还规定了存货货物流转方式的处理方法。
准则1号指出,如果存货的货物流转方式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从而导致存货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企业将存货进行加工或组装,从而增加了存货的价值,应当将这部分增值计入存货的成本中。
准则1号对企业存货的披露和报告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存货的金额、计量规则、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准则1号还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存货变动的原因和情况,并对存货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和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以下简称《准则1号》)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与应用的基本依据,对企业在存货方面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和讲解。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准确、恰当地进行存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1号》规定了存货的定义、计量、制度记录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存货是指企业持有和准备出售的商品,以及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未完成的产品和包装物等。
准确界定存货的范围是进行正确会计处理的前提。
其次,在存货计量方面,《准则1号》强调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
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直接与存货有关的成本。
购买成本是指购买存货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生产成本是指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直接劳动力成本以及制造费用和制造业务税金;其他与存货直接有关的成本包括运输、保险等费用。
企业应根据成本发生时间和相关的实际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存货的计量,确保计算出的存货成本准确、公允。
在制度记录方面,《准则1号》提出了正确记录和会计处理存货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与实际操作相符的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的购买、使用和销售等流程,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计量。
同时,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对存货进行记账和核对,确保存货账面和实存相符,避免存货损耗或遗漏的情况出现。
最后,在存货披露方面,《准则1号》要求企业应当充分明示存货的种类、计量方法、计量基准、重要存货的数量和金额、存货成本、存货的计提和转销售成本等相关信息。
通过披露这些信息,能够使外部用户了解企业存货的性质、用途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影响,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加外部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和决策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准则1号》为企业存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和讲解,对于企业正确计量和处理存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准则1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存货管理制度,确保存货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一、准则背景及目的存货是指为销售而持有或在生产过程中所持有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在制品、成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二、准则要求1.分类和确认:企业应将存货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并确认其成本。
根据实际情况,存货的成本可以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以及其他直接与存货形成的成本。
2.计价方法:企业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合理的计价方法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对于价值相对重要的存货,应当采用特殊的计价方法进行核算。
3.减值处理:存货在一定的时期内可能存在价值下降的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减值处理。
4.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存货的种类、数量、计价方法、价值变动等。
同时,还需要披露存货的方针、政策以及使用的计价方法等。
三、准则的意义1.促进信息透明:准则要求企业对存货进行分类、确认和计价,并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维护公平竞争:准则的实施可以避免企业通过不当手段来操纵存货的核算和披露,确保市场上的各方面参与者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3.规范企业会计处理:准则明确了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制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
四、准则的实施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实施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受到广大企业和会计人员的积极重视和遵守。
同时,财政部也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准则,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目前,我国正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接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对照表》,存货准则已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
未来,准则在关于存货减值的处理、存货跨境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空间。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财政部2006-07-27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了有关存货计量、估价和披露要求。
(1) 存货计量
企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存货:
(一)所有存货应按照原购进或生产的价格及各种费用的科学加以确定;(二)存货的估价应基于存货的有效市场价格;
(三)库存判断标准应符合相应的会计政策、利率、期限、货币的衡量标准,以及可变交易条件,并且具备可替代性;
(四)存货的有效市场价格应在原采购价格之内确定,不应过高或过低;(五)可变交易限定在可获得的条件和货物状态下,而不是太过乐观或太过悲观;(六)在存货估值中,必须考虑双方的谈判范围的可能性。
(2) 存货估价
存货估价应基于可衡量的市场价格或者在有效市场价格范围内的其它合理估价
方法。
对有效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企业应考虑并纳入存货估价中。
(3) 披露
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于存货的相关信息,包括金融资源和有形资产的估价、计量、分类、贮存等方面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0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0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01号(以下简称“准则01号”)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基本准则之一,规定了企业在存货方面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存货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和披露存货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准则01号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合理应用该准则,并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二、准则01号的适用范围准则01号适用于所有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各个行业。
准则01号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分类、计量方法及会计处理小组织,为企业提供了指导,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度。
三、存货的定义和分类准则01号将存货定义为企业所持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库存商品。
根据其性质、用途和管理方法的不同,存货可分为以下几类:1.原材料:用于生产过程中转化为产成品的物料,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等;2.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尚未完成的产品,如半成品、在加工等;3.产成品:已经完成并可以销售的产品,如加工完成的产品、制成品等;4.库存商品:待售或可供销售的产品,如零售业中的销售商品等。
四、存货的计量方法准则01号规定了存货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全成本法:将存货的成本由采购、生产及其他必要直接间接费用构成;2.净实现价值法:以实际或预期的可变现净值为基础,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3.公允价值法:根据市场价格或可观察市场数据计量;4.无现金交易价值:适用于无法以现金交易进行计量的存货。
五、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准则01号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货的确认:准则01号要求企业确认存货的同时,应当将其成本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通常存货的确认时间为产成品制作完成或知道可以销售。
2.存货的计量:存货的计量应当以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净实现价值及市场价值等因素。
准则01号明确了几种常用的计量方法供企业选择,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政部2006-2-152007-1-1具体会计准则所有行业全国6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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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
2006-2-15
2007-1-1
具体会计准则
所有行业
全国
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
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
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
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
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
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
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已售存货,应当将
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
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
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
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