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收退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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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44号)精神,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商品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工业小区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市政府深府[1997]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安全文明小区经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大厦)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除“四害”消杀服务。

代表住(用)户与除“四害”专业消杀队伍签订协议,监督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三)绿化日常维护管理。

对小区(大厦)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防范。

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

退费规则要求条款

退费规则要求条款

退费规则要求条款1. 退费申请流程1.1 退费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方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1.2 我方收到退费申请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1.3 若审核通过,我方将按照约定的退费方式将款项退还给申请人。

2. 退费条件2.1 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申请退费:2.1.1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1.2 申请人符合我方规定的退费条件;2.1.3 其他符合退费规定的情况。

2.2 在以下情况下,我方有权拒绝退费申请:2.2.1 申请人未提供完整的退费申请材料;2.2.2 申请人不符合我方规定的退费条件;2.2.3 其他不符合退费规定的情况。

3. 退费方式3.1 我方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款项退还给申请人。

3.2 若申请人提出异议,我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调查结果。

4. 退费时间4.1 申请人提出退费申请后,我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流程。

4.2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迟退费时间,我方将提前通知申请人并另行约定退费时间。

5. 退费责任5.1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退费手续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5.2 我方在退费流程中有失误或延误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6. 退费条款6.1 本退费规则要求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与申请人签署相关协议。

6.2 本退费规则要求不得与其他规定相抵触,如有冲突将以本规则为准。

7. 结束条款7.1 本退费规则要求生效日期为规定日期起,至规定日期止。

7.2 本退费规则要求的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

以上为本退费规则要求的内容,申请人在使用我方服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如有违反,我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配合!。

深圳幼儿园退费标准

深圳幼儿园退费标准

深圳幼儿园退费标准深圳幼儿园退费标准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幼儿主要是通过感官来认识世界。

在丰富的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幼儿才理解事物,对世界形成相对抽象的认识。

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深圳幼儿园退费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保教费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

(一)采取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二)采取按月收费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

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三)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四)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等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

天”为单位制定。

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三、代收费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等。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深圳预付式消费标准

深圳预付式消费标准

深圳预付式消费标准
深圳预付式消费标准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预付式消费卡(券)监管办法》,规定预付式消费(包括预付式消费卡、券、码等形式)必须在消费前
明示消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方式、期限、价值等基本内容,
并明确退款政策和方式。

据我了解,深圳市目前规定,预付式消费卡、券、码使用期限不得低
于1年,对于已经领取但未使用的预付式消费卡、券、码,消费者应
在到期前15天内使用或申请退卡、换卡或换货。

退款方面,如果消费者是因为服务或商品的质量或数量问题导致无法
继续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如果消费者自行取消消费,商家
可以按原价的10%收取服务费用,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此外,深圳市还要求商家开立预付式消费卡、券、码使用明细,明确
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使用日期等具体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消
费记录和商家管理。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预付式消费标准相对严格,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
益,遏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

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产品时,要去正规商家,了解消费者权益和退款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深价联字[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精选6篇)

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精选6篇)

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精选6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1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民办幼儿园退费制度2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指导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管理成本、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或利润构成。

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收费标准需突破《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高层3.9元/m2.月,多层1.3元/m2.月),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市物价局审核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关于收费、退费

关于收费、退费

关于收、退费标准
一、收费:
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入
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缴纳每学期
的保教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个月以内插班的,需交纳全期
费用。

3、幼儿园开学一个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
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半月交费。

(含保
教费、伙食费)。

4、整体插班的幼儿交纳伙食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标准:
保教费:常规班;元/期,蒙氏国际班:元/期。

伙食费:330元/月,监控费:元/期,园服:元X套,床上用品:元,书包:元。

代收代管:保险费:元/年,互助金:元/年。

三、退费:
(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1、入学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

伙食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入读时间实际天数的伙食费。

保教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
1、请假时间在连续三天以上者(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伙食费,按实际月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费。

2、若幼儿因特殊原因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在园超过一个月退半价,超过两个月学费免退。

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

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

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二000年三月八日深价〔2000〕4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住宅局:当前,我市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在综合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否报物价部门备案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据此,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符合指导标准所规定的物业管理类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物业管理项目、质量、深度超过指导标准所规定物业类别的,收费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无需向物价部门申报和备案,暂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关于达到法定条件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问题。

对因政府职能部门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仍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价,对属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价申请,经区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物价部门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并审核定价。

以后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批准文件应注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退费申请书

深圳退费申请书

我(或我们,以下称“申请人”)因(案件名称),于(案件受理时间)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案件编号)。

现因(具体退费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案件受理时间:(案件受理时间)。

4. 案件案号:(案件编号)。

二、退费原因及依据1. 退费原因:因(具体退费原因,如: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案件调解成功、被告自愿履行判决等)。

2. 退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具体条款)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用。

三、已缴纳诉讼费用情况1. 申请人已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金额)元,缴费时间:(缴费时间)。

2. 诉讼费用缴纳凭证编号:(缴费凭证编号)。

四、退费申请1. 申请人请求贵院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人民币(金额)元。

2. 申请人已将退费账户信息填写如下: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名称)账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诉讼义务。

2. 申请人不存在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

3. 申请人承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退费申请不成立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尽快办理退费手续,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收费退费规章制度

收费退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单位收费退费行为,保障收费退费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收费退费行为。

第三条我单位收费退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合法、合规、合理;3. 严谨、高效、便捷。

第二章收费制度第四条收费项目:我单位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服务费;2. 咨询费;3. 培训费;4. 咨询材料费;5. 其他收费项目。

第五条收费标准:我单位收费项目按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执行,收费标准在我单位醒目位置公示。

第六条收费方式:我单位收费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收费时间:我单位收费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退费制度第八条退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费:1. 服务未按约定完成;2. 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3. 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4. 消费者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5. 其他合理退费情况。

第九条退费流程:1. 消费者提出退费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2. 我单位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消费者协商退费金额;3. 双方达成一致后,消费者将收费凭证交回我单位;4. 我单位核实收费凭证后,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退费方式:我单位退费采用原收费方式,如原收费方式已不存在,可协商其他退费方式。

第十一条退费时间:退费申请审核通过后,我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我单位设立收费退费管理岗位,负责收费退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我单位定期对收费退费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收费退费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我单位接受消费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七月一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前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可以收费的,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申请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市物价部门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对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

听证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审查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未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份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深价[2000]54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份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深价[2000]54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份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
(深价[2000]54号2000年3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燃气行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燃气行业部分服务项目及其收费规定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管道气安装二次进场费:300元/户。

是指旧住宅区管道气安装改造,工程队撤离小区后,因零星散户安装管道气,需要重搭棚架、放吊篮等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但对一楼用户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管道气销户费:50元/户。

是指管道气用户停止使用管道气而需要注销,供气单位提供上门核对气表、拆管、堵阀门、变更用户资料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3、管道气迁户费:70元/户。

是指管道气用户的居住地迁移,在新的住所继续使用管道气,管道气单位提供上门核对原气表计量、拆管、堵阀门、变更用户资料,以及在新住所开通管道气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管道气拆装费:50元/户。

是指管道气用户因欠费而被拆表停止供气,补交气费后重新恢复供气的费用。

二、以上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均已含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广东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广东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学校的收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收退费程序的公平、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收退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东学校的收退费管理应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教育资源公平合理配置,保障群众的基本教育权益。

第四条收费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学校应通过公示等形式,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第六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收费政策,确保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理性,并在管理过程中及时调整和公示。

第七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学校收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档案,做好收费记录和凭证,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学校收费项目应当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家长和学生的合理期望。

第十条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课外活动费等。

学校在设置收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并在收费过程中接受家长和学生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立体、多渠道的缴费方式,方便家长和学生的缴费操作,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费减免制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秀学生和特殊群体学生等,给予相应的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合法、公开的程序进行公示,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家长和学生的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歧视家长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在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和家长学生的反馈意见,尽量减少家庭经济负担。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收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事先告知、履行程序、登记备案的原则。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
1.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过县物价局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2.招生简章应明确学校的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各类培训班的课时数、学费和资料费标准。

3.插班学生的收费规定应在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按实际上课时数收取费用,不予退费。

4.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设立公示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二、退费
1.开课前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学生应给予全部退费。

2.因病(需提供正式医院证明)无法继续研究的学生,按未上完的课次(或课时)计算退费。

3.因家庭搬迁、学生转学到远郊县或外地,无法继续就学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按未上完的课次(或课时)计算退费。

4.严重违反校纪的学生被劝退的,按未上完的课次(或课时)的一半计算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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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
(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
(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4),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劳动局备案。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1.收费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成本测算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办学协议;
7.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8.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9.办学评估等级。

(二)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办学许可证;
3.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
4.办学评估等级。

六、收费方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

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收费项目为:保教费。

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

(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

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

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应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

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

(三)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

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民办高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四)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七、退费规定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 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

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帐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费事项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
2.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略)
3.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4.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附件1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
一、生均培养成本
(一)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员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

1.教职工配备:师生比的标准为1∶16,教辅人员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0%;小班化教学师生比可适当放宽。

2.教职工工资标准: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当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汽车租用费、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汽车保险费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费及其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
1.由财政资金购建、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由财政资金购建、学校有偿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要合理计入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费;
3.由学校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50年。

(2)塑胶跑道、电教设备及交通工具折旧年限8年。

(3)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

(四)固定资产维护费
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

二、未评上等级的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被评为区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20%,被评为市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2 5%,被评为省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上浮最高不超过35%。

三、合理回报
投资回报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09月0 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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