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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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听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见附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及别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本通知公布执行前,各类物业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委员成立前,可仍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二、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的临时业主公约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以下项目的支出:

㈠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㈡用于物业管理的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㈢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能源费用;含高层楼宇的供水加压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有电梯、中央空调的物业,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中央空调运行维护费用;

㈣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㈤绿化养护费用;

㈥治安防范费用;

㈦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㈧公用水电费用;

㈨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的费用;

㈩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十一)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收取。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按月收取。

七、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八、取消物业管理服务费外收取中央空调运行维护费的规定。中央空调运行维护成本计入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央空调发生的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分摊。

本通知公布执行前已在物业管理服务费外收取中央空调运行维护费的,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以前可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确定新的收费标准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取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本通知公布执行前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一律废止。

十、取消优秀小区收费标准上浮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的物业单位,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上浮。

本通知公布执行前已经上浮的,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应取消上浮。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装修可收取以下费用:

㈠装修管理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一次性向业主收取,带电梯房屋:0.04元/平方米·天,不带电梯房屋0.02元/平方米·天。装修管理费用于补偿装修期间损坏的共同部位修复、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各种资料的制作等的费用。

㈡装修垃圾清运费。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㈢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他费用。

十二、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按该物业收费标准的80%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十三、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增设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实行强制收费。

非强制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自定,由业主(承租人)自愿选择。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业主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公示。

十七、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收费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十八、政府开发的安居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1997]141号文)、《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文)同时废止。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

二○○四年月日

附表: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注:

1.上述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该等级的最高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2.由于住宅区规模小(5万平方米以下)、楼龄较长(8年以上)、智能化设备设施配置等因素,收费标准可超出同级别指导标准。

3.高档住宅区、高档公寓等物业收费标准可按一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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