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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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价[1999]1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价[1999]19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深价[1999]175号文已对我市电价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经济核算关系,便于操作和审计监督,经与市能源办,深圳供电局研究决定,现对电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价构成的各项指标

1、核电价差0.0423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按扣除省网直供电之外的售电量计提;其他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计提,具体为:省电力建设费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0.007元/千瓦时和城市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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