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规【整理版】号文

合集下载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深价[2001]7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深价[2001]7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2001年10月16日深价〔2001〕70号)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第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

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深价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
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
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
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
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 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 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可包干或 实报实销。
苗木清点 按照清点图斑面积计算:600-900 元/亩。
谈判服务
按照谈判涉及补偿评估面积计算,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44 平方米的按 200-350 元/平方米计,其他按 80-200 元/平方米计, 单套收费低于 2 万元的按 2 万元计算。
估价师助理 400-600 元/人·小时
注册估价师 800-1000 元/人·小时
第七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 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
第八条 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 法票据。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 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估协字[2013]04 号
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 经协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
理规定》已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 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 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和计价费率标准,_整理过的可打印版本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和计价费率标准,_整理过的可打印版本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1 总则1.1 为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价规程。

1.2 本计价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价编制、竣工结算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计价活动。

1.3 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计价规程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计价规程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消耗量清单计价。

1.4 本计价规程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计量、计价规则执行的建设工程计价。

1.5 本计价规程所称消耗量清单计价,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按照消耗量标准规定的计量、计价规则执行,其余清单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计量、计价规则执行的建设工程计价。

1.6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

1.7 本计价规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维修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等。

2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组成2.1 计价标准组成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包括计价规程、计价规范、消耗量标准、费率标准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是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本依据。

2.2 计价规程计价规程是本市建设工程计价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原则、依据、类型、程序、内容、方法及编制格式等。

2.3 计价规范《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是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的标准,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4 消耗量标准消耗量标准是本市建设工程计价的基本依据,分专业工程编制成册,它制定了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主要内容有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子目的工作内容、消耗量表格及参考综合价格等。

深价规[2009]1号

深价规[2009]1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深价规[2009]1号【颁布时间】2009-08-27【实施时间】2009-08-27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深价规[2008]1号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从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仅供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

(仅供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3)
编制成员 主 审:李冬青 刘衍伟 技术负责:张红标 赛绪志 高年鹏 主 编:蒋 苹 钟文龙 颜 斌 封面设计:孟顺利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录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 算规范》的通知 ................................................................................................................................ 3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的通知 ..................................................... 5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GB50854~862-2013 的规定)》的通知 .............................................................................................................................. 6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的通知 ............................................ 7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 8

深价规【2009】1号文

深价规【2009】1号文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条件和标准按深府[2008]86号文件规定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的通知(1)【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深价联字[2003]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3.06.11【实施日期】2003.06.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深价联字[2003]18号)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在2002年7月公布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的基础上,对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期间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增删,编制了《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以下简称《征收项目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项目目录》中收录的深圳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

自《征收项目目录》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公布的《征收项目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取;各项新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征收项目目录》中加▲符号的收费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征收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公布的《征收项目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市物价、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深价联字[2003]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2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深价联字[2003]23号)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2号),现就我市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下同),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
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三、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

《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003] 22号

《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003] 22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2003年6月30日)深建价[2003] 22号为在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 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格式,推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使我市“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计价标准(以下简称“综合价格”)更好地配合《计价规范》的实施,我站对现行的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并于2003年7月1日与《计价规范》一起执行。

一、总则1.《计价规范》、“综合价格”(由深圳市建设局颁布实施,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和市政维修工程等专业)和市造价管理站制定的相关规定,是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

2.本实施办法与《计价规范》和“综合价格”配套执行,作为编制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3.凡从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从业人员,均应执行《计价规范》、“综合价格”及本实施办法。

二、《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1.《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定位:《计价规范》是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其核心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格式。

“综合价格”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计价规范》是计价行为的规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等计价行为均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综合价格”是深圳市工程计价的标准。

2.《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就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给出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量规则”),它是在规定的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下,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时必须遵循的计量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五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为解决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操作问题,与《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深府办〔2005〕88号)规定保持协调,现决定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四款。

二、删除第三条第六项中“特区法规和地方性”、第八条中,“经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第九条第二款“市”、第十九条中“降级、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字样。

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市物价部门应当将听证情况、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坚决清理乱收费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市政府继续对1982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审查,决定从5月1日起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

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十项收费项目(一)对国内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建设部门收取);(二)外来人员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劳动部门收取);(三)市区街道摊贩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批准,城管部门收取);(四)港澳客商进出特区加签证收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五)港澳客商进出特区申请表成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六)司机考场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交通监理部门收取);(七)进出特区客商“通道卡”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八)进出特区客商重点物品登记手册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九)生猪技改费(深府办[1987]787号文件批准);(十)灭蟑螂费(深府办[1992]30号文件批准)。

二、纠正七项收费项目(一)对国外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设计费收入的2%;(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委托建安工作量的2‰;(三)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基建工程按工程造价4‰,维修工程按工资额的2-3%;(四)饮食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分内外,对法律规定发放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一律每证收10元;(五)防疫消毒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2]1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六)录像投影、激光视(唱)盘放映管理费(深府[1992]326号文件批准),按粤府办[1992]1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为收入额2%;(七)社会中医机构管理费、个体西医、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费(深府[1992]232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个体民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50元,集体联办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11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二、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第二款修改为“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对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款中的“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等部门”。

三、第八条修改为“计价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四、第九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1999]19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1999]190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1999]190号1999年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深价[1999]175号文已对我市电价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经济核算关系,便于操作和审计监督,经与市能源办,深圳供电局研究决定,现对电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电价构成的各项指标1、核电价差0.0423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按扣除省网直供电之外的售电量计提;其他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计提,具体为:省电力建设费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0.007元/千瓦时和城市建设维护费0.01元/千瓦时。

2、深圳供电局的单位售电成本(费用)按0.0596元/千瓦时(不含税)考核。

3、深圳供电局的单位售电利润按0.013元/千瓦时(不含税)计提。

4、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妈湾和西部电厂输电工程还本付息额(含税)分别为0.0112元/千瓦时和0.0044元/千瓦时,应按月结算支付。

5、由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原中间层和镇、村用电代管费0.085元/千瓦时(含税),在用于委托原中间层和农电范围的村、镇代管时,按以下标准核算:在城区,对受托抄表、收费、供电值班和巡查、维护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折扣0.0235元/千瓦时;对只受托抄表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返还0.01元/千瓦时;对受托抄表和供电值班、巡查、维护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返还0.02元/千瓦时。

农电范围的村、镇用电你管费按抄见电量折扣0.0392元/千瓦时,由深圳市农电总公司统筹使用。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0]23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
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规土〔2010〕2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局2002年-2006年期间
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10•【字号】深府办[1996]86号•【施行日期】199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深府办〔1996〕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去年6月以来,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乱收费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企业、群众的收费负担有所减轻,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省政府领导和省治理乱收费检查组对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我市的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种乱收费问题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的乱收费问题仍相当严重,企业、群众时有反映。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三次治理乱收费广播电视大会,对治理乱收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习国家、省和市的收费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

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部门收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现象。

二、组织开展专项收费检查。

从10月初至12月底,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5项专项收费检查。

(一)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区物价检查所配合,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主要检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秋季招生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无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乱收费和借择校、补习、赞助等名义变相乱收费现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条件和标准按深府[2008]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不作调整;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送电、变电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送变电工程:1.0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0.9公路、城市道路、机场空管工程:1.0桥梁、隧道、索道工程:1.1园林绿化工程:0.8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1.0.精选范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