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公司会计监督制度(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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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会计部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会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本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条会计部应当对原始根据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根据,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根据,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根据,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会计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会计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会计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会计部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

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民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会计部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

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会计部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根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条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根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 2002 年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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