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原县长王彦平受贿近23万 一审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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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原县长王彦平受贿近 23 万 一审被判 15 年 山西繁峙 6· 22 矿难涉案人员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受贿、滥用职权案, 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彦平被判有 期徒刑 15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3 万元。 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被判有期徒刑 11 年, 并处没收财产 1 万元。 2002 年 4 月,在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地域内非法采矿的殷三、杨 海龙、王建勇等人为使他们在山西省义兴寨金矿○#脉的非法开采活动得 到繁峙县政府和山西省义兴寨金矿的认可, 分别向王彦平和杨林河行贿 20 万元、10 万元。 此外,杨海龙为给其女婿在公安部门安排工作,向王彦平行贿金条 4 根,共计价值 29200 元。 2002 年 6 月 22 日,由于非法开采、管理混乱,义兴寨金矿○#脉矿井 内炸药发生爆炸,38 名矿工死亡。 事后,矿主指使、雇用人焚尸灭迹,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229200 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 贿罪。

王彦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超越管理权限,干预非本人职权 范围的国有企业与无探矿资质的个人非法签订合同,并得以履行,6· 22 重 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 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以受贿罪一罪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没收财产 3 万元。 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对殷三等人是否有采矿证、探矿资质 不进行考察,明知殷三等人不具备探矿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设施,也未 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违反有关规 定,超越职权,擅自将○#脉的探矿权非法承包给殷三等人,其行为构成 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鉴于杨林河主动交代收受他人 10 万元现金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没收财产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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