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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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按照“安全生产、全员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对煤矿全体员工实行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财务部负责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缴、管理和
发放。
第二章安全考核目标第三条煤矿年度安全综合考核目标:杜绝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不超过4人次;轻伤事故不超过6人次。杜绝发生一次10万元以上经济责任事件;10万元以内经济责任事件不超过1次。
第三章缴纳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范围:煤矿全体员工。第
五条缴纳标准
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及各煤矿矿长6600元/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指挥中心、工程部、生产技术部、机
电运输部、通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和各煤矿总工
程师、副矿长5000元/年;
煤矿调度室全体人员及各部室负责人,各煤矿“两办”
主任,井下各管理班(组、队)负责人4000元/年;
各煤矿各特殊工种人员3000元/年;
各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2500元/年;
煤矿各部门、单位及煤矿的其他地面从业人员2000元/
年。
第四章考核办法第
六条考核时限:每年底考核兑现。
第七条考核组织:煤矿成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
核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任副
组长,煤矿各部门、各煤矿矿长为成员。
第八条风险责任:煤矿机关全体人员按其缴纳标准,
承担煤矿各部门、单位、煤矿的安全风险;各煤矿所有人员
按其缴纳标准,承担本矿(含外单位在本矿施工作业)的安
全风险;各子煤矿所有人员按其缴纳标准,承担本单位的安
全风险。
第九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扣除全部承担风险人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再按其标准重新缴纳,参加风险抵押。按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另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煤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统计,每发生
1人次重伤事故,扣除承担风险人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0%;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扣除承担风险人员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20%。扣除比例以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每发生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件,扣除直接责任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扣除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分管领导安全风险抵押金50%;每发生一次经济损失
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件,扣除直接责任人安全风险抵押
金50%;扣除责任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安全风险抵押金
20%。扣除比例以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每年元月31日前,对上年度安全目标进行
考核,按本人所交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余额的2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考核中已扣完
的不予奖励。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