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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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机关服务类机关服务岗试题

0601机关服务类机关服务岗试题

乌海0601机关服务类机关服务岗试题一、多项选择题1、《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所指国内公务是(ABCD)A出席会议B、考察调研C、学习交流D、检查指导2、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应当遵循(ABCD)原则A、务实节俭B、简化礼仪C、高效透明D、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3、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ABCD)等内容。

A、单位B、公务活动项目C、时间D、场所4、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ABC )A、内容B、行程C、人员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AB),单独列示。

A、接待费预算总额B、预算管理6、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ABC)内部接待场所。

A、新建B、改建C、扩建7、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A、国内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B、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C、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D、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8、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ABCD )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A、标准B、经费支出C、接待场所D、接待项目9、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ABCD)等A、礼金B、有价证券C、纪念品D、土特产品10、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AB )的(CD)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相关负责人B、直接责任人C党纪责任D、政纪责任二、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在()打√,错误的在()打×。

1、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办公室出具。

(×)3、税务人员经批准可以将探亲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4、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明确审批流程,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5]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10
【实施日期】199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22号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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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盛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盛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

摘自、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

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 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背景公务接待是指由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承办的全国性、省级及以上规模的会议、座谈、考察、视察、接待来访等活动,是展示机构形象,推动工作交流,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一些单位在公务接待中出现了低标准、浪费典型,造成严重浪费问题。

因此,制定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总则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保证公务接待活动的安全、节约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同时,还要促进全社会节约文明的形成,塑造廉洁政治生态。

内容对公务接待的要求公务接待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公务接待的总体要求是节约用度,注重实效,促进事务处理和工作交流的便利和效率,体现国家形象和机关单位形象。

2.当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以热情周到的精神迎接,但不能超过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

3.公务接待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单位的设施、技术、财务条件及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4.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必须与工作任务和公务接待活动的要求相适应。

具体内容1.财务上的管理。

在进行公务接待活动时,应当制定预算,经批准后,并依法依规使用帐外资金。

对于接待对象人员的吃、住、行、礼等费用和服务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价格合理、服务优质。

对于公务接待、旅游等活动,应当事先制定收支清单,确保经费开支的清楚透明。

2.安全上的管理。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从安全考虑出发,确定善后应急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机制,针对性的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展开安全演练,及时更新安保措施和处理方案,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对于公务接待人员行程的交通、住宿、用餐、体检等也应当严格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制度和实施细则。

3.效率上的管理。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安排,保证活动上产生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各种问题。

在活动前,应当对来访对象进行正确的政治、思想、情况、领导常识的了解,做好工作事项的准备,保证公务接待活动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中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总局外事管理工作,我们对2010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国税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外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及国内外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具体是指,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出访及随团出访项目、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接待来访的外国(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官员,外国(地区)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非官方人员。

第三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的外事活动须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总局国际税务司(台港澳办公室)(以下统称国际税务司)是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情况,明确各自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五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科学制订外事计划,认真履行外事工作报批制度。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考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考

公务接待费报销参考接待报销科参考,总有一条让你的人生豁然开朗!为了使报销业务顺利进行,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请在完成接待后的1-2周内,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日常注意事项公务接待费在政府会计中的说明: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02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众号发布了紧盯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严肃纠治违规吃喝顽疾的文章—《严肃纠治违规吃喝顽疾》文章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容易“死灰复燃”的老问题和隐形变异的新表现,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

三公经费现在很规范,很严格,作为三公经费中很重要的一项公务接待费,它主要接待范围: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规定(一)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原中办发〔2013〕22号,2024年1月29日进行了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无预算不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八条的规定,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必须编制年初预算,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三)六项经费不予追加预算《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公务接待费的标准(一)中共中央2013年1月发布的《六项禁令》第五条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税务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税务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导语】⾃查报告是⼀个单位或部门在⼀定的时间段内对执⾏某项⼯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种⾃我检查⽅式的报告⽂体。

以下是整理的税务局落实中央⼋项规定⾃查报告,欢迎阅读!【篇⼀】税务局落实中央⼋项规定⾃查报告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作⽅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作实际对中央⼋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和领导⼲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16项内容进⾏了对照⾃查。

现将⾃查情况汇报如下: (⼀)中央⼋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 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作纪律和⽣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是利⽤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项规定"等⽂件精神进⾏深⼊动员和部署,统⼀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效⽤,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出,严格公务⽤车管理,遵守各项⼯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作⽆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做出《个⼈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会员卡零持有书》等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故迟到、旷⼯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的落实情况:全⾯贯彻落实总局"扎根⼯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动",深⼊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要求⼲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好"⼀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访部分纳税⼈,了解税务⼈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有禁不⽌的,发现⼀起,查处⼀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4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税务局代转):
根据当前税制改革工作的需要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总局特作如下规定:从此文发出之日起,凡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布后,《中国税务报》即全文刊出,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正式公文之前,应将报上刊出的法规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待收到正式公文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迅速运转,请照此办理。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文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199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10
施行日期
1994.01.10
文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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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7日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2023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下不属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税务机关优质服务内容的是()。

A.延时服务B.预约服务C.免填单服务D.上门服务2.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3.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 ) 。

A.正常征增值税B.减半征增值税C.先征增值税后退D.只代开不征增值税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5.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做好公司接待管理工作,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程序,严格控制业务接待费用,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公务接待遵循热情周到、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综合部统一标准。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业务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1、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权限审批。

3、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

业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食堂,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在外面安排,但不能突破接待标准。

4、集团内各兄弟、关联企业因公出差到公司,原则上在员工食堂用工作餐接待。

5、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排食宿及接风、送行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

确需接风、送行的,在公司招待费中开支。

6、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

禁止越档次接待。

7、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

坚持执行中、高档接待司机不参与陪客就餐规定。

同时,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若公司陪同用餐人员多于2人时,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接待标准1、省地市领导2000元/桌以下,酒水200元/瓶以下;2、市党政机关领导1500元/桌以下,酒水150元/瓶以下;3、公司重要客户(销售对口单位)1200元/桌以下,酒水150元/瓶以下;4、银行、税务局、煤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1200元/桌以下,酒水150元/瓶以下;5、供应合作厂商原则上实行工作餐,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安排;6、工作餐按不同级别,分别按每人12元、25元、35元安排;注:以上标准一般不含烟。

公文

公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县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本着“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税务机关、市县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同级税务机关、县直其他单位来我局参观学习、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协助县局机关有关科室共同开展重要工作的系统外的人员,及县局机关因重要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基层内部人员。

3、全县国税工作会议或县局承办重大活动中特邀及与会人员。

4、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情形。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全县国税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3、属局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办理接待事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留存。

4、局机关科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要有签报,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5、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科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6、凡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办公室不予办理接待事宜。

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事后又不补办审批手续接待费用办公室不予预算。

三、公务接待标准1、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公务接待,接待标准按会议决定执行。

2、全县性国税会议及重大活动按会议及活动预算制定的标准执行。

3. 接待各级公务检查、来访,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公务餐厅,实际中机关餐厅无法安排的,可安排外出就餐,一律按照“公务灶”要求执行就餐标准,具体为早餐人均20元,午餐、晚餐人均45元,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工作饮酒。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201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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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

【标 签】公务接待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4﹞4号
【发文日期】2014-01-07
【实施时间】2014-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
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
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对其他单位的公函,制作纸质文件,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税务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明确审批流程,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第十三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七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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