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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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之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的保护人权的含义。

2惯例:一种行为规则,形成于人们长期的、共同的和重复的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稳定社会秩序,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之一。

3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当事人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选与行政法官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单方面接触极大的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破坏了正式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的威信,作出的决定将被法院撤销。

4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指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贯穿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5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在行政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和平等对待当事人。

6行政程序参与权: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利。

7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 “落日条款”:“落日条款”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行期限的条款,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想太阳一样“下山”。设置了“落日条款”的行政规范文件有效期届满,“落日条款”的效力即启动,规范性文就当然失效。

9不利行政决定:指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决定,在德国行政法上也称负担行政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称负担处分。

10职权调查原则: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事实,自行决定调查的范围和方式,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

11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行政决定前通过一定方式听取相对人和权利受决定影响的其他人的意见的程序制度。

12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予保护,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13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而实施的,其本身没有法约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一种行为形式。

14默示批准: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视为批准其申请。

15默示驳回: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视为驳回该申请。

16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17公法契约:德国法上的公法契约即我国所指称的行政合同

时效:时效要求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作为或者不作为,否则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p92)

18代理: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职责)时,依法由他人代而为之。(p92)

19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

遵循的程序。

认证: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核进而对事实真伪进行认定的活动。

20公法契约:德国法上的公法契约即我国所指的行政合同。公法契约区分为对等关系公法契约和隶属关系公法契约。

21 认证: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核进而对事实真伪进行认定的活动。

22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为有效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依据法律、法律原则与政策,并在获得行政相对人同意或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建议、鼓励、劝告等非强制性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同意或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建议、鼓励、劝告等非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权力行政行为。

1、行政程序的法律特征(选择):①法定性,②多样性,③分散性。(p8)

2正当法律程序肇始于英国。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和1315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法令(有人称为自由律)被视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最早渊源。。。。。。。。。。

3参与原则的基本内容: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请求听证权、回避请求权、卷宗阅览请求权、复议请求权)。

4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

5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听证会公开举行。

6受信赖保护的授益性质决定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存在信赖基础,即存在行政主体已经做出的授益行政决定。2、存在信赖表现,即相对人根据授益行政决定已经获得了物质利益或利用赋予的资格参与了社会活动。3、信赖值得保护,这要求行政主体做出授益行政决定建立在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基础上。

7审查的方式:检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核查。

8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法学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

9行政合同主要通过招标投标、邀请发价、拍卖和直接磋商等方式缔结。

10行政程序违法的种类:方式违法、步骤违法、顺序违法、期限违法。

11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程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行政处分、追偿损失、刑事责任。

12行政立法由行政立法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公布。(p98)

13行政法规应当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p98)

14 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p32)

行政程序法的渊源:包括行政程序法之成文法法源和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两部分。①行政程序法之成文法源除了法律解释之外主要是宪法、人大立法、行政立法;②行政程序法不成文之法源有判例、惯例、法理学说和政策。

法律基本原则具有的特性:

①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具有规范性;②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③基本原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不同于仅适用于某一领域的具体规则。(p71)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三次浪潮

(一)20世纪2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

这一时期行政程序法典化主要发生在欧洲大陆,其中以奥地利1925年7月21日制定的《普通行政程序法》影响最大。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20世纪90年代

对世界行政程序法立法影响最大的美国和德国均在这一时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三)20世纪90年代至今

以亚洲为中心,又掀起了第三次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日本、韩国、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二次和第三次浪潮明显地重视起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权的功能,行政程序更多地成为行政相对方的一种权利,保障行政相对方广泛地参与行政。

中国行政程序法现状的形式特点:

第一,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有条文分散在单行的法律文件中。

第二,规范领域涵盖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采用将行政行为类型化、逐项单行立法加以规范的立法思路,实现某一类行政行为程序规则的统一。

第四,从现有行政程序法律条文分布的法律位阶来看,中央立法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层面;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

行政程序领域的最低限度公正程序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①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公正,体现为程序公正原则。②行政程序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运行,体现为程序公开原则。③受行政程序的结果影响的人应当充分而有意义地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体现为参与原则。④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高效作出行政行为,体现为效率原则。

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1、回避制度,回避是指与行政事务存在法定情形,可能影响行政事务公正处理

的行政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行政事务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2、委托制度,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事务委托给其他主体实施完成的制度。

行政委托的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加以规范,以防止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和避免损害公共利益。

3、管辖制度,管辖是指不同级别行政机关和不同地区同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

事务上的权限划分。

4、调查与证据制度,

5、行政公开制度,

6、听取意见制度,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

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对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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