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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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

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表彰

(一)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表彰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

(二)精神文明创建表彰主要面向社会各界,对社会各界实施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勤俭节约,关注社会发展,致力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

先进表率或示范建设者。

(三)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每年设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表彰,鼓励并肯定更多出色的参与者。

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评选程序

(一)产生评选对象:对象从全面发展、勤俭节约、关注社会发展等

多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社会先进者中选拔。

(二)评议审核:成立由上级政府和有关机构代表组成的专家咨询委

员会,对提名材料进行认真深入的评议审核,并经上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审定,建立起科学客观的评审制度。

(三)表彰颁发:按照评选的结果,依据政府规定,授予国家级、省

级和市级三级表彰,颁发表彰书、奖牌、金像及奖金。

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一)上级政府、行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合理制定和及时修订政策法规,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有效的指导和管理。

(二)主管部门要及时充分的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及时

向社会分享成果信息,让社会更多关注和热衷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三)上级政府和行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精神文明创建表彰对象的护航,对其受表彰的贡献进行奖励。

(四)上级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工作,加强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新式、高水准,加大表彰力度,营造崇尚精神文明创建的良好氛围,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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