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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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战争军事

•【公布日期】2011.04.07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至2019年12月,共有193个缔约国。《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并于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约》,是《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

1、履约机构

中国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

2、履约立法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颁布,2018年修订)、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了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602次视察(截至2019年1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八次防化与援助培训班、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三次地区履约研讨会、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第十三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暨首次亚洲地区教育与外联活动、化工安全与安保研讨会、首届亚洲地区国际合作研讨会、化学品贸易和出口控制研讨会等。

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化学武器公约(公约)条例》生效,特区政府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筹备工

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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