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法规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EC852食品卫生摘要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食品卫生一、规章框架共有5章18条及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使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三条一般义务,第四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第六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第三章良好操作指南:包括第七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第八条国家指南,第九条共同体指南;第四章进口和出口:包括第十条进口,第十一条出口;第五章最终条款:包括第十二条执行措施和过渡安排,第十三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十四条委员会程序,第十五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十六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十七条撤销,第十八条规章开始实施;附件一:初级生产;附件二: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二:概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食品卫生第一章总则第1条范围1. 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冷链的管理,运输中的温度维持,运输中-18℃,允许升高到-12℃。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 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该规章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
2. 本规章不适用于:(略)第2条定义1. 根据本规章的目的:(a) “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b) “饮用水”potable wat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c) “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d) “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e) “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f) “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g) “已加工产品”是指未被加工的食品经过加工以后的食品。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EC)178/2002号法规
2002 年 1 月 28 日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EC)178/2002号法规规定的食品法的一般规 范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订了 有关食品安全规程。
目标和范围
食品的定义
本法规中,食品(或食品原料)是指那些经 过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意欲加工以及可 能会被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其他物质,还包括 水以及加工过程、前处理或处理阶段故意加 入食品的物质。 (第2条)
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条款:
责任(第17条); 可追溯性(第18条); 对食品和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告(第19、
第6條 官方管制、Registration / approval
登记/批准(注册)
All food businesses must be registered or approved 所有的食品经营必须登记或经过批准
Registration = simple procedure 登记=简单的程序 Approval = prior visit/provisional approval 批准=预先视察/临时批准
第II章 食品業者之義務
第3條 义务 规章是对食品企业的强制要求。 从农场到餐桌
第4條 衛生要求
一般要求
初级生产
加工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 EC 852/2004+853/2004。
特殊要求
(a) 遵守食品微生物標準; (b) 程序需符合本規章設定之目標 (c) 遵守食品溫度管制的要求; (d) 冷藏鏈之維持; (e) 取樣和檢驗分析。
853法规介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2004规章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食品卫生一、规章框架共有5章18条及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使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三条一般义务,第四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第六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第三章良好操作指南:包括第七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第八条国家指南,第九条共同体指南;第四章进口和出口:包括第十条进口,第十一条出口;第五章最终条款:包括第十二条执行措施和过渡安排,第十三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十四条委员会程序,第十五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十六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十七条撤销,第十八条规章开始实施;附件一:初级生产;附件二: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二:概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食品卫生第一章总则第1条范围1. 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冷链的管理,运输中的温度维持,运输中-18℃,允许升高到-12℃。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 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该规章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
2. 本规章不适用于:(略)第2条定义1. 根据本规章的目的:(a) “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b) “饮用水”potable wat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c) “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d) “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e) “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f) “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g) “已加工产品”是指未被加工的食品经过加工以后的食品。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
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
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欧盟法规
政府、食品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食品运营商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 阶段,食品都满足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 。
食品企业要建立、实施、运行HACCP程序。 初级生产:良好卫生操作指南和良好卫生操作
规范 食品企业的一般要求 企业分析方法
其他方面的立法,如:
• 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C)No 178/2002规
规章规定了食品微生物标准
• ④ 2005年12月5日委员会(EC)No 2074/2005
规章规定了对于(EC)No 853/2004规章中所 要求的某些产品和在(EC)No 854/2004、No 882/2004规章中所要求的官方控制组织的执行 措施,以及对(EC)No 852/2004规章进行部 分废除并对(EC)No 853/2004和No 854/2004 规章进行修订
– 2004/882/EC:官方监督管理和监控(宏观)
其他变化
• 结构上分层次,系统性更强; • 基于科学的风险分析,包括风险管理; • 责任明确,也包括初级生产; • HACCP原则的灵活应用; • 预防或防范性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动物福利和饲养方式; • 针对食品安全的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的保护水平
从养殖场到分散中心、净化中心或加工厂的 运输过程。
• 野生的蘑菇、浆果、蜗牛等的采集以及到加
工厂的运输过程。
初级产品
初级生产的产品,包括植物、种畜饲养、狩猎和捕 捞等
• 水果、蔬菜、香草、蘑菇、谷类 • 蛋、原奶、蜂蜜、鱼、鲜活双壳贝类、野生猎物 • 野生蘑菇、浆果、蜗牛
初级产品备注:
• 鲜肉不是初级产品, 因为它是经过屠宰后得
生产的定义如下:
•“初级生产”是指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养殖,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进口要求及执行相关事项指南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进口要求及执行相关事项指南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EU)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食品监管法规备受关注。
近期,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EU Regulation (EC) No 852/2004)对进口食品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和强化。
本指南旨在为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提供相关指导,以确保满足欧盟新的进口要求并顺利进行食品出口业务。
进口要求注册和批准在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中,生产企业和出口商需要在欧盟成员国进行注册和批准。
具体要求如下:•必须将企业注册为食品生产者,以获得欧盟层面的批准。
•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获得各个欧盟成员国的批准,方可进行食品出口。
•注册和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因成员国而异,应根据目标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欧盟新法规要求提供证明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的证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FSMS:•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系统。
•ISO 22000等国际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证书或认证的企业有利于顺利通过欧盟的进口检查。
条码标签和包装欧盟新法规对进口食品的条码标签和包装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以下是需要注意的事项:•食品包装必须清晰地标明产品的名称、净含量、食品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食品包装上的条码必须符合欧盟的标准,并能够被欧盟成员国的批发商和零售商识别。
执行事项资质检查在进行食品出口前,应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质检查,确保符合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以下是资质检查的一些关键事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检查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注册和批准,并确保这些注册和批准是有效的。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是否完善并得到证明。
食品检验和抽样欧盟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和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其要求。
以下是相关事项的一些指导:•商品进口前,需要提供相关食品样品供检验使用。
853-2019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共110页word资料
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 / 853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制定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52(4)(b)条,根据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按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根据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为食品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卫生规则。
(2)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某些特定食品需要特殊条款制约,尤其指被经常报道含有有害微生物及化学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
(3)在通常的农业政策条款中,采用了许多指令来建立针对产品(条约附件I列表中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特殊健康规则。
这些健康规则减少了相关产品的贸易障碍,在确保较高社会健康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建设。
(4)处于对公众健康的考虑,这些规则包含了一些共同原则,特别是生产者与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公司生产结构上和操作上的卫生要第 67 页求、企业验证所需的程序以及对存储、运输和健康标识的要求等相关问题。
(5)这些原则构成了卫生地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基本原则,允许对现有的指令进行简化。
(6)通过随时随地对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应用相同的规则,我们有望更进一步简化相关规章。
(7)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中要求,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及维护初步生产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发的各阶段及相关操作,并允许简化。
(8)总之,这些原理证明在现有的规章中重新建立健康规则是正确的。
(9)重建这些规则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众高水平的食品健康保护,特别是使全共同体的食品商业生产者使用相同的规则,并确保国内市场在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共同的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10)维持和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则是必要的,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要求的。
(11)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适用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制品的私人的准备、使用或存储。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欧盟第2005/2073/EC 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食品卫生一、规章框架共有5章18条及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使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三条一般义务,第四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第六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第三章良好操作指南:包括第七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第八条国家指南,第九条共同体指南;第四章进口和出口:包括第十条进口,第十一条出口;第五章最终条款:包括第十二条执行措施和过渡安排,第十三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十四条委员会程序,第十五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十六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十七条撤销,第十八条规章开始实施;附件一:初级生产;附件二: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二:概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食品卫生第一章总则第1条范围1. 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冷链的管理,运输中的温度维持,运输中-18℃,允许升高到-12℃。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 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该规章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
2. 本规章不适用于:(略)第2条定义1. 根据本规章的目的:(a) “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b) “饮用水”potable wat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c) “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d) “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e) “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f) “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g) “已加工产品”是指未被加工的食品经过加工以后的食品。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法规
欧盟法规类型
欧盟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环保法规,如WEEE、 RoHS、EuP等,基本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出现,再由各 成员国根据各自情况转换成国内法,从而使指令的要 求具备实际的法定执行力,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因 此,对于欧盟环保指令的应对,了解指令的总体要求 固然重要,同时也不能忽视各国转换为国内法后的具 体要求,毕竟生产商、出口商直接面对的是各个进口 国,这也是应对欧盟技术壁垒的一个特点。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2/69/EC of 26 July 2002 laying down the sampling methods and the methods of analysis for the official control of dioxins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dioxin-like PCBs in foodstuff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National laws
2002/69/EC: Commission Decision of 30 January 2002 concerning certain protective measures with regard to the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imported from China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notified under document number C(2002) 387)
包括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 法规“食品卫生”,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号法规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号法规 “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手册(内容)
颁布令为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公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美国水产品HACCP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EC)NO853/2004等规章建立了本管理手册。
本手册是指导我公司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公司各部门、各过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全体员工要自觉学习各项规定,并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得到有效地运行并能持续改进。
本质量手册自2012年4月18 日起正式实施。
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1日一总则1 目的1.1 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做出整体规定。
1.2 对外介绍公司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顾客的要求。
1.3对内作为指导生产管理、控制各项过程的依据,使一切过程活动都有据可依。
2 依据:2.1 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2.2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2 美国水产品HACCP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EC)NO853/2004等规章。
3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水产加工品,包括冻煮小龙虾、冻鱼片、盐渍鱼等。
4 文件的构成本公司的体系文件分为:一级文件: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二级文件:程序文件、HACCP计划书三级文件:技术性文件和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记录)。
5 文件的管理5.1 体系文件由HACCP小组编写,总经理审批并颁布实施,品控部归档管理。
5.2 体系文件的发放:体系文件由品控部组织印发,并按“受控”和“非受控”两种方式进行标识。
发放时,遵照“受控”体系文件的发放范围发给体系所涉及的部门,“非受控”体系文件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给需要部门。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8522004号规章关于食品卫生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852/2004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关于食品卫生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95条和152(4)(b)条,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主张,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按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鉴于:(1) 正如欧共体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追求高标准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制定了其他的关于国家和共同体食品法的共同原则和定义,包括达到食品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的目的。
(2) 1993年6月14日,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93/43/EEC指令,制定了食品卫生的一般规定和依据这些规定进行验证的程序。
(3) 经验证明,这些规定和程序构成了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基础。
在一般的农业政策中,许多指令已被采纳,构建了条约附件I中所列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具体健康准则。
这些健康准则已降低了相关产品的贸易壁垒,在保证高水平保护公共健康的同时为欧盟内部流通市场的建立做出了贡献。
(4) 关于公共健康,这些规定和程序包含了共同的原则,特别是有关生产厂商和主管机构的职责,企业结构、操作和卫生的要求,企业许可注册的程序,储藏、运输以及健康标志的要求。
(5) 这些原则构成了所有食品的卫生生产的共同基础,包括条约附件I中所列的动物源性产品。
(6) 除了这个共同基础之外,特定的卫生规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食品是必要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第853/2004号规章,制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规则。
(7) 新的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就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进行高标准的保护。
(8) 为了确保从初级生产地到包括在市场出售或出口的食品安全,一条完整的途径是必要的。
食品链上的每个食品生产企业都应该确保食品安全。
(9) 共同体规则不应该适用于供本国国内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应适用于供本国国内消费的食品的制备、处理或储藏。
此外,它们应该只适用于企业,其概念意味着行为特定的连续性和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853-200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 / 853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制定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52(4)(b)条,根据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按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根据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为食品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卫生规则。
(2)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某些特定食品需要特殊条款制约,尤其指被经常报道含有有害微生物及化学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
(3)在通常的农业政策条款中,采用了许多指令来建立针对产品(条约附件I列表中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特殊健康规则。
这些健康规则减少了相关产品的贸易障碍,在确保较高社会健康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建设。
(4)处于对公众健康的考虑,这些规则包含了一些共同原则,特别是生产者与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公司生产结构上和操作上的卫生要求、企业验证所需的程序以及对存储、运输和健康标识的要求等相关问题。
(5)这些原则构成了卫生地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基本原则,允许对现有的指令进行简化。
(6)通过随时随地对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应用相同的规则,我们有望更进一步简化相关规章。
(7)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中要求,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及维护初步生产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发的各阶段及相关操作,并允许简化。
(8)总之,这些原理证明在现有的规章中重新建立健康规则是正确的。
(9)重建这些规则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众高水平的食品健康保护,特别是使全共同体的食品商业生产者使用相同的规则,并确保国内市场在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共同的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10)维持和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则是必要的,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要求的。
(11)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适用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制品的私人的准备、使用或存储。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8822004规章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 882/2004 规章2004年4月29日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及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根据以下条例修正:官方公报编号页码日期M1 委员会条例(EC)第776/2006号L13632006年5月24日M2 理事会条例(EC)第1791/2006号L36312006年12月20日M3 委员会条例(EC)第180/2008号L56 4 2008年2月29日M4 理事会条例(EC)第301/2008号L97 85 2008年4月9日M5 委员会条例(EC)第737/2008号)L201 29 2008年7月30日M6 委员会条例(EC)第1029/2008号L278 6 2008年10月21日M7 委员会条例(EC)第1029/2008号L 188 14 2009年6月18日M8 委员会条例(EC)第87/201号L 29 1 2011年2月2日M9 委员会条例(EC)第208/2011号L 58 29 2011年3月2日M10 委员会条例(EC)第880/2011号L 228 8 2011年9月2日M11 委员会条例(EC)第563/2012号L 168 24 2012年6月2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37条、95条和152(4)(b)款,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观点,根据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实施,鉴于:(1) 食品与饲料应该安全卫生。
共同体法律要包括保障食品与饲料安全和健康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应涵盖食品与饲料的生产和市场销售两个环节。
(2) 关于食品与饲料法案的基本规定已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EC)No178/2002规章中明确,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事宜的处理程序。
(3) 除了以上几个基本规定,食品与饲料法更多具体内容还涉及到其他不同领域,如动物营养学(包括加药饲料)、食品与饲料卫生、人畜共患病、动物副产品、残留与污染物、影响公共健康的动物疾病的控制与根除、饲料与食品标签、杀虫剂、食品与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微量元素与其他添加剂、食品相关的原料、质量成分要求、饮用水、辐射、离子化、新型食品和转基因产品(GMOs)。
欧盟法规
完善阶段
• 从2000年《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后,相继制定一系 列法规。
• 2002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通 用食品法》) 的出台至今,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适 时调整、日臻完备的阶段。 • 2004年4月29日,欧盟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通用 食品法》制定相应细则,又公布了四个于2006年1月1日 实施的“食品卫生系列措施法规”。 • 除了这些基础性的法律规定,欧盟还分别在食品卫生、 人畜共患病、食品标签、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订了具体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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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 stop Solution From Farm to Fork
分析咨询机构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的规定,2002年6月21日欧盟食 品安全局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简称EFSA)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意大 利的帕尔玛市。 EFSA并不隶属于欧盟的其他任何机构,其经费来源于欧盟财政预 算,它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独立的法律机构。 EFSA主要承担监督食品的整个食物链,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科学的识别和评估 风险,提供独立的、透明的科学建议,为欧盟相关权力机构和各成员国政府的立法 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任务。但是,EFSA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食品的风 险管理决策权仍然归属于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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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 法规“食品卫生”,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号法规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号法规 “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
,以及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82/2004号 法规“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 规定的官方控制”。
欧盟最初创建的目的是成为一个关税同盟,慢慢演 变成了一个共同市场。然而,协调欧盟所有成员国的 法律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应该指出的是,现有的欧盟法律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 所有的成员国都被要求在一个共同的欧洲法律框架内 立法。
但是,如果欧盟就某些问题的法规不健全或缺乏的时 候,各成员国的法律就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间产生不 同的规则。关律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在食品立法当中始终贯彻从农场到餐桌的方法; 第三,确立了食品和饲料从业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责
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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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续)
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食品基本法》。
食品基本法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食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二部分确定了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立, 最后一部分给出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程序。
(3)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监督、咨询机构,具有部分立法权。现有785位议员, 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任期为2年半。此外,还有 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经社委员会 和地区委员会(咨询机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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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2004年,欧盟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委员会通过了食品基本 法主要要求实施方法的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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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续)
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涵盖了 HACCP、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
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它们被称为“食 品卫生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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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盟的主要机构
(2)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
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和理事会做出 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 监督共同体法律的实施,处理欧盟日常事务,负责欧 盟对外经贸谈判和部分对外联系事宜。本届委员会于 2004年11月22日正式就职,现有成员27人(各成员国 有1名委员),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5人,任期5年。
这4个法规都于2006年1杭月州检验1检日疫局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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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续)特点
一是新的食品法大大简化了食品生产、流通及销售的 监督检测程序;
二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三是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
四是增加了已经准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安全的问责制; 五是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 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 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 准,特别是肉食,欧盟新食品法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 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 标准。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 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 和立法权。
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 国名字母排列,任期半年。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哈维尔ž索 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1999年10月8日上任, 任期5年。现在已连任 一般将现任及下任主席国和欧盟委员会称为“三驾马车”。
【人口】4.93亿(2007年) 【面积】432.99万平方公里 【国内生产总值】16.6万亿美元(2007年,按当前价
格和汇率计算),人均约为3.4万美元。(来源,外交部最新
材料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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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欧盟(续)
欧盟共经历了6次扩大:1973年英国、爱尔兰 和丹麦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 牙和葡萄牙加入;1995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加入;2004年5月1日,波兰、匈牙利、捷克、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 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和马其顿10国入盟。2007 年1月1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入盟。目前, 克罗地亚、土耳其和马其顿已成为欧盟候选国。
阿尔巴尼亚、黑山、塞尔维亚和波黑已与欧盟 签署《稳定与联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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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盟的主要机构
(1)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
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制订 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原则。每半 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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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续)
200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欧盟食品 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欧盟食品和动物饲料生产 和食品安全控制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基础。
白皮书对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进行了完整的规划,确 立了以下三方面的战略思想:
第一,倡导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和提供该领域的科学咨询;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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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介绍的原则 欧盟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200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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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
1.1 欧盟(European Union-EU) 简介 1.2 欧盟的主要机构 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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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欧盟(European Union-EU)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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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欧盟(续)
【成员】27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 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 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尼亚、 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 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