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网络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交易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商户以及网络消费者。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交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三、注册和备案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注册要求包括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
备案则需要提交平台名称、经营者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和透明的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环境。
四、交易信息公示与保护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做到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
对于网络商户和商品信息,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公示,包括商户名称、经营范围、产品价格、售后服务政策等。
此外,平台还要加强对交易信息的保护,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要加强管理和保护。
五、交易纠纷解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责任。
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应尽快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结果。
六、执法和惩处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法和惩处措施。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网站关闭等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网络交易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网络交易活动。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1. 商品信息的发布(1)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2)商品信息应当标注详细的描述、质量、品牌、价格、产地、厂商等重要信息。
(3)禁止发布非法商品或者违禁品。
(4)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
2. 价格的公开和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对同一商品进行比较,公开价格及折扣情况,不得存在虚构价格、虚假折扣的情况。
(2)商品的价格应当真实、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以虚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再加高额运费的行为。
(3)禁止设置价格歧视,同一商品应当具有相同的价格。
3. 交易方式的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某一支付方式。
(2)网络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交易进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3)禁止设置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数量等。
4. 交易纠纷的解决(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3)对于多次违反网络交易规范的商家或者消费者,网络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1. 商品信息审核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制度,审核发布的商品信息,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网络平台应当对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商品、撤销资格等。
2. 交易安全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安全措施,保证消费者交易过程的安全性。
(2)当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平台应当及时介入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投诉处理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至关重要。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者,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交易、欺诈行为的发生。
其次,网络交易涉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合理规范网络交易,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有保障的购物环境,减少交易纠纷和风险。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可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
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监管手段不足。
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很多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网络交易的新特点。
网络交易平台数量庞大,监管难度较大,加之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一些违规行为仍然在网络交易中存在。
其次是缺乏行业标准。
因为网络交易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不同平台之间往往缺乏一致的交易规则和标准。
这给消费者带来困扰,也影响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目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增加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
政府可以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行业标准和自律机制,加强平台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提高交易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此外,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
通过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网络防范意识,让消费者更加理性和谨慎地进行网络交易。
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维权途径。
总结起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网络交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以及物流问题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易迅速发展起来。
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在家里轻松购物,也可以跨越国界购买海外商品。
然而,网络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
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物流配送延误成为消费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网络交易管理的重要性网络交易管理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商品时,依靠的是卖方提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非常关键。
虚假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虚假宣传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网络交易涉及到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
不少消费者在线购买商品时遭遇到伪劣产品或售后服务困扰。
因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需要规定卖方必须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并明确售后服务义务。
此外,物流配送问题也是影响网络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
消费者对于物流配送时间有着合理的期望,如果物流配送不及时往往导致消费者的不满。
因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对物流配送进行规范和监管。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各国制定了相应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虚假宣传的禁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卖方进行虚假宣传,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构、夸大宣传。
2. 商品质量保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卖方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并明确卖方承担售后服务义务。
3. 第三方平台监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平台方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加强对卖方的资质审核,确保平台上的商品信息真实可信。
4. 物流配送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物流配送进行规范,要求卖方提供快速、准时的物流配送服务,同时鼓励卖方与物流公司加强合作,提高物流效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辑锁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 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同部门规章目录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2.?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3.?第四章法律责任4.?第五章附则5.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1.?《办法》的岀台背景2.?《办法》的具体政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编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同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1.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2.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
对此,《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管理,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针对网络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风险,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 定义网络交易是指在互联网上基于平台提供的服务,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的虚拟交互,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进行网络交易而设立的机构、组织或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商-to-consumer (B2C) 平台、consumer-to-consumer (C2C) 平台和business-to-business (B2B) 平台等。
3.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进行身份验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提供明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包括价格、规格、质量、数量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建立安全交易环境,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 提供便利的投诉处理方式,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消费者的权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明确、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享有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包括退换货、维修、赔偿等权益;-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公平的交易环境和诚信的交易主体;- 提出投诉和索赔的权利。
5. 网络交易风险防范为了防范网络交易中的风险,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 在选择交易平台时,要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平台,并查看其他用户的评价;- 在进行交易前,需仔细阅读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确认清楚价格、质量、退换货政策等;- 在支付时,选择可信赖的支付渠道,避免使用不安全的支付方式;- 注意防范网络欺诈和虚假宣传,谨防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 简介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在现代商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 目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网络交易的安全、公平、诚信进行。
3. 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拍卖、电子支付等。
4. 主要内容4.1 注册要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商家和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前也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4.2 信息披露网络交易平台应对商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商品价格、质量、产地、退款政策等。
,商家也需对自身信息进行披露,如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以提供消费者做出准确的选择。
4.3 交易合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交付方式、退换货政策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4.4 交易安全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包括加密技术、风险评估、交易记录保存等。
,商家也需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网络诈骗等恶意行为。
4.5 售后服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商家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退款等。
商家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5. 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并由执法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商家或消费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法律守护者
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其中网络购物成为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
然而,在网购的浪潮下,消费者权益也面临着挑战。
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成为了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法律守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发布并于次年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主要针对网络购物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旨在打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销售者应当履行真实承诺、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并且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商家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瑕疵等不良行为。
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理性的购买决策。
此外,办法还明确约束了销售者在商品质量上的责任。
网络销售者必须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提供合格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购物困扰。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保障。
销售者须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政策,并明确了售后服务的时效和责任。
若出现商品假冒、造假等情况,消费者可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并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采取相应措施。
这一条款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护垫板,使其在网购中拥有更为安心放心的体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将建立网络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对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这一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查缺补漏,形成了对网络交易市场的有效监管。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其落地实施,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通过明确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加强监管等多重手段,该办法有效地改善了网络购物的环境,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和安全感。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络交易管理办法(全⽂)⽹络交易管理办法(全⽂) 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消费者权益保证⾦的,双⽅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提取数额、管理、使⽤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四条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上违法经营⾏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五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站⽹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真实⾝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真实⾝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服务合同终⽌或者履⾏完毕之⽇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六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信⽤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信息,坚持中⽴、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户的信⽤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信息⽤于任何⾮法⽤途。
第三⼗七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误解。
第三⼗⼋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九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档案,记录⽇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信⽤档案的记录,对⽹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分类监管。
第四⼗⼀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为由发⽣违法⾏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网络交易主体网络交易主体包括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指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消费者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个人消费、家庭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交易流程、支付方式等。
3. 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防范网络欺诈、信息泄露等风险。
4.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5. 负责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依法承担退换货、维修等责任。
6. 禁止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消费者的权利1. 享有选择商品或服务、参与促销活动的权利。
2. 享有获取真实、准确商品信息的权利。
3. 享有依法获得商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权利。
4. 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拒绝接收垃圾信息、骚扰方式等。
5. 享有依法维权、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加大网络交易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消费者可通过12315热线、网络投诉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问题。
3. 网络经营者应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网络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存在纠纷的,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3. 消费者在消费争议中享有维权的权利,如有侵权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以上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有修改,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融合发展。
第五条鼓励支持成立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指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如虚假宣传、侵权盗版、交易纠纷等。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在中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网络交易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首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了界定。
根据法律法规,个人、企业、组织等都可以作为网络交易的主体,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同时,对网络运营商、网络平台等也明确了其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切实做好网络交易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其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的信息披露和虚假宣传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网络交易主体需要事先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同时,虚假宣传行为也被明确禁止,对第三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和推广也需要符合实际情况。
再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定。
网络交易主体应当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签订交易合同。
同时,如果交易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也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了监管。
网络交易主体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于交易纠纷,网络交易主体应积极履行售后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总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它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提醒网络交易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引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与公正,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根据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互联网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承担。
其中,互联网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则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网络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 2. 监督网络交易主体的合规运营; 3. 监督网络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显示; 4. 监督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注册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必须进行注册备案,互联网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和核验; - 信息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对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并及时更新;- 交易安全:网络交易平台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如设立用户信用评价系统、提供纠纷解决机制等; - 风险提示: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用户提供明确的风险提示,提示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网络交易主体的管理网络交易主体包括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办法对网络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网络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合规运营: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实名认证:网络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3. 保护用户信息: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网络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包括: 1. 知情权:网络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2. 公平交易权:网络消费者有权公平交易,不受欺诈、虚假信息的影响;3. 个人信息保护权:网络消费者有权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
《办法》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和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和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2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
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和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细化《电子商务法》规范便于从业者合规指引针对当下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办法》均一一提出。
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如何界定零星小额交易以及如何管理好评差评展示等。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此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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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