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资本市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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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债券暂停与终止上市
暂停:
–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条件; –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使用; –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终止:
– 公司有暂停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 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 公司债券上市。
§4.4.1 分 类
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 有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与不可转换公司债 参加公司债券与非参加公司债券
注:详细内容参见附录四
§4.4.2 发行条件
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 上国企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完,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
新股发行:公司成立后再度发行股份的行为。
– 配股和增发(向社会公众出售)
§4.1.4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经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的活动。
条件:
– 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 开业三年以上的需连续最近三年盈利;持股值1000
元的股东不低于1000人; – 公开发售的股份占25%以上(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为
15%以上)
§4.1.5 股票发行
审查机构:财政或金融部门负责或设立专门机构 审查形式:
– 核准制或称形式审查制:即仅对提交文件进行形式 审查,不实际检查各文件的真实性
– 审批制或称实质审查制: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发行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发行价格:平价、溢价、折价 发行类型:公募发行、私募发行 股票承销:自销、承销(包销或代销)
暂停
– A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 资格
– B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有虚假记载 – C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D 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宽限期)
终止上市
– 上述BC情形之一后果严重的 – AD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宣
§4.3 股票市场
涵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分类 按市场功能分
– 发行市场: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活动的场所,又 称一级股票市场。
– 流通市场:已发行的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 级市场。
按市场组织形式分
– 场内交易市场:股票集中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 – 场外交易市场:股票交易所以外的各证券交易机构
股票具有风险性。股票价格和股息、红利是波动的。
§4.1.1 股票价值
票面价值(面值):公司所发行股票正面标明 的金额
– 每股面值*股份总数=注册资本。
账面价值(净值):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所反 映的公司股票价值
– 净资产/股份数额=净值
市场价值(市价/值):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买 卖价格
柜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
按买卖股票的币种分wk.baidu.com
– A股市场、B股市场
§4.3.1 股票市场功能
筹集资金 转换机制 优化资源配置 分散风险
§4.4 公司债券
涵义: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特征:
– 1、偿还性。公司债券到期要还本。 – 2、流通性。公司债券可以转让、买卖。 – 3、安全性。公司债按固定利率付息,不受公司经
– 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 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 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前次发债未募足或对已发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 次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的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 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
股票的清算价值:公司终止清算时股票所代表 的公司实际财产的价值
– 公司全部资产变卖后扣除负债的净收入/股份数额= 清算价值/每股
§4.1.2 股票分类
1、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2、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3、普通股票与特殊股票 4、绩优股与垃圾股 5、蓝筹股与红筹股 6、A、B、H、N、S股 7、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8、配股与转配股
股票是要式证券。即法律对股票的形式和必须载明的 事项有法定要求。
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以获得股息、红利及 股价升值收益。
股票为证权证券。即股票是为证明其所代表的财产权 利而发行的,不能脱离其所代表的财产权利而独立存 在。
股票具有不可偿还性。在公司存续期间股票持有人不 得要求公司退股。
营状况影响;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对剩余财产 有优先索取权。 – 4、收益性。利息与差价收益。
股票与公司债券异同
同:
– 公开发行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 公司筹集长期资金的基本方式
异:
– 所有者权力不同 – 表现形式与特征不同(发行要求、偿还性、
流通性、风险性等) – 所有者的风险与收益不同
告破产的情况公司终止上市
§4.2 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 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
招股说明书。上市前2~5个工作日内公布。 上市公告书。交易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布。 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在60日内,年终报告在120日内。 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收购公告等。 其他信息。一切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第 四 章 公司的资本市场运作
本章学习目的
掌握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的基本内容 掌握股票转让与股票市场、债券转让的
内容 了解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4.1 公司股票
涵义: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
东所持股份的法律凭证。
特征:
§4.4.4 债券发行程序
决策主体
– 有的国家授权给董事会 – 有的国家授权给股东大会(我国)
程序
– 公司权力机关做出发债决议 –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 – 公告募集办法-由承销机构承销 – 募集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4.4.5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各国对其发行通常有较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实 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
§4.4.6 债券的转让
与股票的转让基本相同
– 记名公司债以背书的方式转让 – 无记名公司债以交付方式转让
注:详细内容见附录三
§4.1.3 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为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 为。
设立发行:设立过程中为筹集公司资本而发行 股份的行为。
– 发起设立发行: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 – 募集设立发行: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众出售。
我国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可转债,发 行公司需同时具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双重条件。 发行时要在募集办法中规定转换办法如转换价 格或比例、可转换股票类别及请求转换期限等, 在债券上标明可转债字样,在公司债券存根簿 上载明可转债的数额。
与股票的转让基本相同。记名公司债以背书的 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以交付方式转让。
§4.1.6 股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份,
但对外转让通常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股东自由转让 – 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 公司只有在减资、合并时方可收购自己的股
票但购后应予以核销。
§4.1.7 股票暂停与终止上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