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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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警察預防腐敗的措施和對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督察委員會副督察長
監察部駐公安部監察局局長
俞湧
主席先生
女士們、先生們:
我為有幸在香港廉政公署與國際刑警組織在香港聯合舉辦的〝國際反貪會議〞上發言,並有機會同與會人員討論預防警察腐敗問題而感到高興。
腐敗毀壞政府信譽,毒化社會風氣,是一個世界性、歷史性問題,警察腐敗嚴重損害警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效率和公信力,影响社會公平和正義,甚至危害社會穩定。有鍳于此,各國政府及警方對此一直都給予高度重視,不斷採取强有力措施,積極預防、堅決打擊警察腐敗現象。多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這次與香港廉政公署共同舉辦〝國際反貪會議〞,又為各國警方交流預防腐敗方面的經驗,加强合作,提供了一個新的平台和良好機會。
中國政府和公安機關為預防、治理腐敗,確保公安民警
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按照國家關於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依法從嚴治警的方針,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嚴肅查處警察腐敗案件的同時,嚴格制度,嚴格監督,嚴格教育,嚴格管理,把遏制預防腐敗寓於各項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不斷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走出了一條帶有中國公安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
―加强廉政法規建設,嚴格規範執法權力的運作。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帶有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對於預防警察腐敗來說,制度建設更帶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多年來、我國公安機關按照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緊緊抓住執法辦案工作中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始終把廉政法規建設作為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性措施來抓,以嚴密的制度防範腐敗現象的滋生,先後制定了一大批與社會主議市場經濟相適應。與《人民警察法》相銜接、體現人民警察職責任務特點的廉政法規和制度,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車輛管理所業務崗位規範》、《公安機關和公安
幹警十不准的規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家屬子女從業規定》等,以制度嚴格規範執法權力的運作,防止被濫用。主要內容有:不准徇私枉法,辦人情案;不准參與、保護、包庇走私活動;不准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不准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討債、逼債,插手經濟糾紛;不准經商辦企業,公安民警不准從事第二職業,不准以警察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任何方便條件;不准利用職權强行推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不准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証劵;不准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等。這些禁止性規定,有效約束了公安民警的執法行為,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了腐敗現象的產生。
―嚴格管理,强化監督,確保執法公正和效率。不受監督的警察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多年來,我國公安機關經過實踐,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公安特色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內部監督的主體比較齊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和《公安機關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國家監察部門在公安機關內部派駐了監察機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基本都建立了警務督察和內部審計機
構。監察、督察、審計三個部門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公安執法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安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現場執法執勤情況的監督,包括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和實施情況;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强制措施的實施情況;交通、户政、出入境、邊防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等。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安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等項目進行審計等。二是監督措施和手段比較健全。我
國公安機關先後制定了《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等規章,具體規定了執法監的內容、程序、手段和重點等。根本有關法律,我國公安機關對違紀警察的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延期晉升警銜、降低警銜、取消警銜。違法違紀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查處。三是外部監督的渠道比較暢通。除了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各級人大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外,各級公安機關還通過全面實行警務公開,聘請特邀監督員,完善信訪舉報制度,建立定期聯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制度,開展警務評議等多種形式,不斷拓寬外部監督渠道,保証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逐步形成易於揭露和有效治理腐敗的預警機制和工作機制,使警察權力的運行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
―堅持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着力鏟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近年來,我國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反腐倡廉的總
體部署,適應建立健全社會主議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從容易發生問題、出現腐敗現象的源頭入手,不斷改革和完善公安隊伍管理機制、執法監督機制,不斷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深入推進公安機關行政審批、財務管理、幹部人事制度三項改革。各級公安機關經過認真清理,取消了一批公安行政審批項目,對保留的審批項目,也通過規範崗位設置、分解審批權力、嚴密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加强審批監督,既革除了舊模式公安行政管理上的某些弊端,優化了投資環境,又從源頭上鏟除了易於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和條件。各級公安審計部門緊緊抓住重點經費、重點單位和重點部門,進行認真審計,在維護內部財經紀律、規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減少損失浪費、預防經濟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公安中心工作的開展等方面,都發揮了特殊重要的作用。為不斷提高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近年來,我們在全國公安機關全面推行幹部聘任、競爭上崗、低分培訓等制度,激活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為民、奮發有為的內在動力。
―持續不斷地開展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廉政教育活